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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珠海小镇干部被指控奸杀少女入狱16年 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18 2:38:27

“疑罪从无”要达到怎样的标准?在最近的一起判决中,DNA鉴定已经认为嫌疑人吻合度较高,却因为提取的位点不够,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已经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服刑近16年的珠海男子徐辉再审时被无罪释放。据羊城晚报记者16日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本月9日对徐辉作出无罪判决,16日徐辉从新疆奎屯监狱回到家中。


“这不同于赵作海、张高平叔侄等案件,他们是真凶甚至当年的‘死者’跑回来才纠错的,徐辉的案子则完全是广东省高院依据原有的证据材料作出的重审决定,这需要更大的勇气,也是司法进步的体现。”其律师侯衍涛如此形容该案十多年后的再审,他一度感叹“这是司法界的一个奇迹”。

徐辉向记者讲述16年来的艰辛

一审二审均判死缓

从干部到“强奸杀人犯”


小林镇,珠海西部地区一个安静的小镇,1998年8月25日早上8时许,一具裸尸打破了小镇的平静。


当日早晨,一名晨练者在经过离小林市场不远处的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发现路口土地公神龛旁躺着一具裸尸。死者是一名女孩,当年19岁,叫严某娟,本地居民,因年轻貌美被当地人称为“小林之花”。很快警察云集这个小镇,并且相当长一段时间,严某娟裸死街头,一直是当地人讨论和打听的话题。


根据当年的判决材料,法医技术鉴定显示,死者阴道内有新鲜精液,头部有三处帽状腱膜下出血,系被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另外,死者右耳垂后方至颈前见一条断续状索沟,伴皮下出血,推测系被用绳索类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珠海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徐辉,原本是小林镇劳动服务站副站长,土生土长的小林人。案发时,徐辉工作的服务站与被害人严某娟家隔街相望。徐辉一家三口日常就住在服务站二楼南侧。据说案发后,徐辉还围在警戒线外看了许久的热闹。而事后,徐辉被纳入警方视线是因为两条警犬的功劳。


综合之后判决书、警方笔录以及当年的媒体报道,案发后,专案组很快带了3条警犬现场搜寻证据,在根据现场的嗅源展开追踪后,警犬“猎鹰”从案发现场一路追到小林劳动服务站,并顺着楼梯上到二楼走廊位置,不久,另一条警犬“忠诚”也追到同一地点,显示有反应。不过,到此地点之后,两条警犬就不愿再继续追踪下去。


在最初侦查阶段,警方发现徐辉和严某的男朋友周某均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调查,周某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明,没有作案时间,从而排除周某作案嫌疑。


案发后的第23天,1998年9月17日晚上9时多,徐辉作为嫌疑人被警方带走,自此开始失去“自由”。数日后,当地警方宣布案件告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侦查机关之所以将徐辉作为犯罪嫌疑人,是由于案发后警犬曾沿气味追踪到被害人严某家对面徐辉的家中,并对徐辉的凉鞋气味有明显反应。同时,根据DNA鉴定结论,徐辉的DNA与被害人严某体内生物物质DNA的吻合度较高。此外,经调查,案发当晚徐辉的妻子回娘家,徐辉具有作案时间。此外,徐辉被刑事拘留后一度认罪(但后来翻供,并称遭遇刑讯逼供)。


两审均被判死刑缓期执行


一年后,珠海市检察院指控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1999年珠海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辉无视国法,采取持砖块砸头致人昏迷的暴力手段,奸淫妇女,情节恶劣。一审判处被告人徐辉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辉不服,提起上诉。但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当年判决记录:1998年8月25日零时,被告人徐辉在二楼阳台收衣服时,见邻居女青年严某娟独自从家出来,遂起歹念。当时徐辉妻子不在家,女儿已经熟睡,徐辉于是随即下楼沿路尾随。严某娟行至旧税所旁的路口等男友周某前来约会,徐辉走近严的身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打其头部致其昏迷。接着,徐辉把严某娟拖到旧税所南侧窗边,徐辉先钻进去,再将被害人拖入,随后徐辉强行与严发生性关系。


判决材料显示,当徐辉刚穿好裤子时,严某娟苏醒并发出微弱的救命喊声。徐辉怕事情败露便起意杀人灭口,拿出一条花电线从严身后勒住其脖子,用膝盖顶住严的腰部,直至其窒息死亡。随后,徐辉把严的尸体移至山边街土地庙北侧小巷,准备沿小巷拖尸到山上弃置,但因小巷尽头被木栅门封住,只好将尸体弃于小巷的水沟旁。


判决后,徐辉开始在广东四会监狱服刑。


他缘何无罪释放?

四处申诉迎来再审


徐辉在警方突审5天5夜后“认罪”,但当他在看守所睡了一个大觉后便开始翻供。对于自己后来翻供,徐辉说,当时对他的审讯差不多持续了5天5夜,共计108个小时,不让睡觉,一打盹就被照强光,甚至办案警察拿一根牙签在他面前晃, 威胁“你睡觉就用牙签锥你的眼睛”,因精神熬不住,为求解脱,选择认罪。“但到看守所睡了一觉,意识清醒了,不对呀,我怎么到这儿来了,我没强奸杀人,我为什么要认罪?”


据判决材料,在专案组对徐辉十多次审讯过程中,前9次徐辉均否认杀人,最后3次审讯中,他承认作案,但关于作案过程描述迥异。比方说,用什么勒死被害人时,徐辉起初“交代”,他案发当晚看到严某娟后,从自己的卧室梳妆台抽屉找出用于织渔网的白色尼龙绳,剪了2尺长,目的是“制服人”;因白色尼龙绳不符合伤口,后来徐辉又供述是用双手卡住严某娟的脖子致对方死亡;接着作案工具又变成了钢丝绳;最后才说是一条花电线,最终被警方认定其是用花电线作案。


和徐辉一样,他的家人也相信徐辉不可能对邻居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来。妻子黄美英说,“徐辉性格也好,平时很顾家,当时也有体面的工作,出这事之前,我们是一个多么幸福的家庭,怎么也不会相信他会干这种事。”


哥哥徐庆,十多年来一直在为弟弟奔走疾呼。徐庆也曾劝弟弟,只要认罪减刑就能早日回家,但徐辉不听,每当监狱里有减刑的机会,他都会拒绝,“我没犯罪,我不要减刑!”


徐辉家人不断申诉引起了广东省高院的重视,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其间,徐辉从四会监狱转到新疆奎屯监狱。


2011年,广东省高院对该案发出再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珠海中院、省高院一审、二审裁定,同时将本案发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关键证据不足

警犬气味鉴别鉴定的可靠性不足

精液DNA鉴定结论达不到同一性


在一审、二审中,法院认定徐辉系真凶的证据之一是,公安部门给出的公安局(98)珠刑技(犬)鉴字号鉴定书中提到在侦查该案时,有两条警犬直追到徐辉居住劳动服务站二楼,显示有反应,但没有进一步追踪。


近16年来,锲而不舍为徐辉辩护的律师侯衍涛则称,劳动服务站是公共场所,平时人来人往,而且徐辉作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在当地工作20年,经常有熟人去他那喝茶聊天,无法判定警犬就是冲着徐辉的气味而来的。若是徐辉,警犬应径直到其卧室,因为这里气味最浓,但警犬追到了二楼拐角就没有继续追了,侯衍涛辩护称,这一点正好说明徐辉不是凶手。


庭审中检方指控“徐辉用砖头击打严的头部,将严打晕”,但这块被徐辉描述为“红色的,有三分之二大”的砖一直没有找到也是本案争论的另一大焦点。据一、二审判决,定徐辉有罪的另一证据是对从死者阴道中提取的精液进行DNA鉴定,结论为“经DNA检验,严某娟阴道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分。不排除含有徐辉、周某的精斑”,其中周某是严某娟生前男友。当年判决时甚至还用了“被害人严某娟阴道提取物的鉴定结论不能肯定是徐辉的,但也不能排除是徐辉的”的表述。


由于该案复杂,重审历时近3年。经过重审,珠海中院认为: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精液的DNA鉴定,限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客观情况,仅提取到四个位点进行鉴定,虽然不排除是徐辉精液,但位点太少,概率过低,结论远远达不到同一性的证明要求;警犬气味鉴别鉴定的可靠性不足;案发于深夜零时,被告人徐辉供述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现场照片高度一致,不合情理;被告供述作案经过及作案工具不合情理;客观上不能排除被告人辩解所称部分案情是道听途说所获悉等。


综上,珠海中院重审宣判认定徐辉作案证据不充分,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宣告徐辉无罪。


对话徐辉:

我相信法律坚信会判无罪


记者:是什么支撑你16年来一直坚持申诉?


徐辉:因为我没做过,我相信法律最终会还我公道。


记者:你是什么时候知道可以回家了?


徐辉:本月14日晚上,副监狱长找我谈心,指着监区外的一条路问我看到了什么,我说看到了路。他笑着跟我说,“你看到光明。”还问了我穿的衣服和鞋的尺码,那时我就猜到七八分了。第二天给我买了一套新衣服和一双新鞋。


记者:听到宣判你无罪,心情怎样?


徐辉:15日上午11时左右,我被带出监狱,看到了珠海来的法官以及哥哥,随后被带往当地法院听候宣判,这个时候已经坚信自己再也不会返回监狱。听到宣判无罪后我虽说有些激动但很快恢复平静,因为16年了,心情早被磨平了。


记者:你能无罪回家,最想感谢的人是谁?


徐辉:16年来一直为我奔走,一直陪着我坚守到底的律师和哥哥,没有他们的坚持,就算法律再公正,我估计也出不来。


记者:你现在最想做的事是什么?


徐辉:16年了,从39岁进去到55岁出来,妻子一个人把孩子拉扯大,承受了很多苦,现在最想的是先养好身体,多陪陪家人,再找份工作,过回正常的日子。


如何善后

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徐辉将获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据悉,法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确保赔偿款及时到位。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每日200.69元,据此计算超过110万元)计算。


此外,徐辉还可依法获得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根据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的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法律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指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该原则的适用可能情形表现为: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定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认定已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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