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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龙爱量子”重大传销案一审宣判 林跃庆被判决11年,没收财产19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八步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29 20:52:44

2019年6月28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龙爱量子”重大传销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林跃庆等2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总共9245万元,依法没收财产约19亿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林跃庆在广东省东莞市纠集被告人洪碧英、郭伟崇、陈其昌、马文静、陈智勇、朱科等人使用洪碧英提供的“GWG”平台、陈其昌提供源代码搭建的“QEF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以购买产品、发展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式,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QEF网络平台”参加者需缴纳850元至85000元六个级别不等的入门费用注册成为“平台”会员,会员按左右两区呈金字塔形式排列。“平台”先后依托广东润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玖公司)、龙爱量子物联网商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联网公司)、前海龙爱量子物联网跨境电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公司)进行公司化运作,发展会员,吸收投资款。“平台”于2016年9月24日正式上线运营。后系统进行更新升级,新“平台”即“龙爱物联网”(俗称“龙爱量子网络平台”)于2017年5 月上线运营至案发。

为实现“平台”公司化运营,林跃庆委派郭伟崇、陈家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注册成立龙爱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爱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龙爱量子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等十七家公司,以龙爱公司为母公司成立深圳龙爱量子产业集团(以下简称龙爱量子集团或公司)。林跃庆担任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所有公司。林跃庆等人利用公司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多次召开大型会议、依托地方团队领导人(又称系统“常委”)多次举办市场地方会议,多渠道吸收会员。“平台”运营期间,林跃庆、郭伟崇等人大量招聘职员进入主营“平台”业务的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科技公司三家公司任职。其中:物联网公司负责“平台”运营、会员发展、产品介绍、会员投诉、培训会员业务并设立对公账户负责收取会员资金;跨境电商公司负责后期承接“平台”运营并设立对公账户负责收取会员资金;科技公司负责“平台”商城的商品采购、仓储、商品发放工作等。2017年3月,林跃庆聘请被告人魏启训、王世龙担任物联网公司副总裁后,魏启训、王世龙对公司、“平台”、量子产品及林跃庆本人在网络、媒体进行大量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和推广,并对龙爱量子集团进行了调整,提高了龙爱量子集团的知名度,会员也呈爆发式增长。科技公司总裁马文静先后与四十多家供货商采购超过60种产品,并在东莞市租用两个仓库用于储存、发放商品;科技公司在采购过程中要求供货商在商品、包装物上标注龙爱商标、标识,再物流交付到东莞仓库。

经司法鉴定,

“龙爱物联网”网站界面显示的及数据库查询到的会员数量为1963063个。其中证件号不为空的会员按照证件号去重后的数量有973581个,证件号为空的会员中按姓名去重且姓名不与有证件号的会员重复的会员有281100个;会员层级数量为97层,属于“创业中心”的会员数量为3191个。

经对涉案的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及相关公司款项收支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意见 :截止2017年8月31日,涉案各单位(公司)的各类资金流入总额为3787905890. 48元。其中产业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三个公司以个人银行转账、通联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现金交款、通过其他单位转账等方式共收到的外部资金流入3733860521.24元,对外支出总额为 2252074028.19元,内部往来支出1397567.00元,资金结余 1534434295.29元。

其中:

被告人林跃庆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伙同郭伟崇、陈其昌、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洪碧英、陈智勇、朱科等人自称掌握量子技术,通过互联网先后使用“GWG平台”、“QEF网络平台”、“龙爱物联网网络平台”,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不断发展会员骗取钱财,实施传销活动。网络平台发展的会员数量达 1963063个,层级97层。林跃庆通过其控制的龙爱公司、物联网公司、跨境电商公司账户及郭伟崇等个人账户收取下线会员款项。林跃庆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

 

被告人郭伟崇于2016年8月与林跃庆、洪碧英商量策划使用“QEF网络平台”发展会员销售商品,并受林跃庆指派出任龙爱产业公司等十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持公司部分股权,负责管理公司“平台”,按月领取工资奖金。掌控“平台”高层账户GS999用于划拨、中转激活积分和消费积分,管理使用高级账号qefcOO (创业中心)。还使用个人账户收取下线会员款项。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多万元。郭伟崇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陈其昌于2016年8、9月份与林跃庆、郭伟崇、马文静、洪碧英等人共同策划以“QEF网络平台”销售量子产品发展会员。被告人陈其昌带来“QEF”网络平台,推荐陈智勇到公司负责“平台”技术管理。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2016年9月,陈其昌经洪碧英推荐在“平台”注册会员高级账号qefg99 (创业中心)及longai333、longai555、longai666、longai777、longai888等账号。直接推荐下线会员吕卫海、郑建武等人,下线会员账号140多万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人民币23921672.75元及外币10万泰铢。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陈其昌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发起、策划作用。

被告人吕卫海于2016年10月21日经陈其昌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使用其哥哥吕卫兴身份注册的账号lwxl398 (创业中心)、lwx1368、lwx1378、lwx1388及他人身份证注册的账号等收取下线会员款项。下线会员总数976078个,层级超过3层。被告人吕卫海用自己身份证开户使用的平安银行卡尾号为4131的账号绑定龙爱传销活动账户,收取下线会员转来的钱款,也用该账户向龙爱公司及其他会员购买积分。该账户购买积分往来款额超过8000万元。被告人吕卫海还用该账户购买理财产品九笔共计1670万元。被告人吕卫海非法获利及尾号为4131账号的非法资金共计31156453.74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吕卫海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马文静于2016年8月底与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洪碧英、朱科等人以“QEF网络平台”销售量子产品发展会员,于2017年4月1日至案发负责科技公司产品采购业务,先后与四十多家供货商签订合同采购超过60种产品,合同价值20多亿元,已支付货款约13亿元。归马文静使用的袁晓强名下中国银行卡中的资金1700万元,是马文静采购商品过程中收取的回扣。马文静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魏启训经王成永介绍,于2017年3月1日起在物联网公司任职副总裁,成为该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平台”策划、宣传和推广,并负责对接中酷公司的宋井华(另案处理)进行公司平台的软件开发。魏启训到任后对龙爱量子集团进行了重大调整,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龙爱量子集团的知名度。非法获利110万元。魏启训在该传销体系中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王世龙经魏启训介绍于2017年3月1日起在物联网公司任职副总裁,负责开拓市场、发展会员、创业中心开通审批等工作,分管客服部、市场运营部。非法获利106万元。王世龙在该传销体系中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王成永于2016年11月经吕卫海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推荐魏启训、王世龙任公司副总裁。注册会员账号wcy558 (创业中心账号),与儿子王腾共同管理使用;还注册了tj0028等账号。下线会员总数430717个,下线会员超过3层。非法获利提现3000多万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王成永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郑建武于2016年10月经陈其昌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注册有会员账号longai018、ch268、zjw168 (均为创业中心账号)、lgp168、lgp2883, lgp2885、longai008、zjw268 共8个,下线会员总数348051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提现 2500多万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房产、豪车、保险理财等。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郑建武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洪碧英于2016年8月与林跃庆、朱科、郭伟崇、马文静等人共同策划以拆分盘模式即“GWG”模式销售量子产品。洪碧英介绍陈其昌加入后,经商议确定以“QEF”模式运作。陈其昌邀请陈智勇来搭建“QEF平台”系统,又推荐介绍吕卫海、郑建武等团队领导人加入“QEF 平台”。洪碧英获得了高级别账号qefg88,帮下线会员拨分;该账号的下线有陈其昌管理的高级别账号qefg99。此外,洪碧英在“平台”还注册了多个会员账号,并参与管理qefg66账号。洪碧英主要使用账号qefg88下线账号达150万个,下线层级超过3层。被告人洪碧英非法获利100万元。洪碧英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及管理团队的作用。

被告人余兆承于2016年11月经他人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注册有会员账号yzcOl、yzc02、 yzc03、yzc04共4个,下线会员总数34103个,层级超过3层。通过发展会员买卖积分非法获利300多万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余兆承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庞金亮于2016年10月经他人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注册有会员账号shengwu (创业中心)、168897、863949、868619等,下线会员账号71228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包括:已冻结的账户资金1615058.61元以及用非法所得购买的房屋一套(价值190万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庞金亮在该传销体系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刘朝明于2017年3月经杜祖兵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注册有会员账号lcm131491 (创业中心)、lcm13149、lcm131492共3个,下线会员总数59089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800万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在传销体系中,刘朝明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杜祖兵于2017年2月21日经他人推荐注册成为“平台”会员,被称为公司系统“常委”。注册有3个会员账号dzb14139(创业中心)、dzb131493、dzb13149。直接推荐下线会员有刘朝明等人,下线会员账号105133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570万元。除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外,杜祖兵在传销组织中还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王腾于2016年12月起与其父亲即被告人王成永共同管理会员账号wcy558、wcy518、wcy528、tj0028、tj0048等多个账号。下线会员账号430717个,层级超过3层。与被告人王成永共同非法获利3000万元。在该传销体系中,王腾起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和协调作用。

被告人陈智勇于2016年9月经陈其昌介绍加入润玖公司。林跃庆、陈其昌等人决定在“GWG平台”的基础上搭建新平台,陈智勇受陈其昌的委托让他人搭建了“QEF网络平台”,原系统会员重新注册,“平台”于2016年9月24日上线运营。2017年4月,林跃庆等人聘请宋井华搭建新平台即“龙爱物联网”,陈智勇配合魏启训、宋井华整理“需求文档”并提供会员数据。陈智勇负责新旧“平台”系统的管理及维护,为郭伟崇增加积分等,聘请陈开显(另案处理)等人协助管理维护。非法获利1138882.35元。陈智勇在该传销体系中起管理、协调作用。

被告人朱科于2016年8、9月份与林跃庆、郭伟崇、洪碧英、马文静、陈其昌等人商量、策划以“GWG平台”、“QEF网络平台”开展销售量子产品发展会员的传销活动。“平台”依托被告人朱科控制、地址在东莞市的润玖公司对外推广业务,发展会员。2016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使用润玖公司账户、朱科及其妻子许艳个人账户、郭伟崇个人账户收取会员款项。2016年底,龙爱量子集团在深圳成立后,与润玖公司合作终止。此后,被告人朱科没有参与龙爱量子集团高层的管理,但负责集团公司中龙爱量子养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养老东莞公司)的工作。朱科在该传销体系中起发起、策划作用。

被告人周兰亦于2017年3月经陈泽兵(另案处理)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注册有会员账号有zly13149 (创业中心)、zly6688、zly6699、wzf6688、wzf6699、zj002、xuli002、mjbOOl、liyi6688、kangjiajia等,下线有李惠云、冼培长等会员,层级超过3层。名下账户涉案资金1035587.26元。

被告人李惠云于2017年5月经王玉霞(另案处理)推荐注册为“平台”会员,注册有会员账号有thy6029a、thy6029b、 thy6029c、thq6022、yxz6011等。直接推荐下线会员冼培长等人,下线会员总数210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2万元。

被告人冼培长于2017年6月经李惠云推荐注册为“平台” 会员,注册有会员账号有xpc0018、xpc0018a、xpc0018b、xpc0019、 c12091、c12092、c12093、c12094等。直接推荐下线会员王毅起、潘丽红、徐东妮、黄莲等人,下线会员总数94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庞金亮、刘朝明、杜祖兵、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上述二十名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林跃庆等二十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庞金亮、刘朝明、杜祖兵、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洪碧英、王成永、郑建武、余兆承、杜祖兵、刘朝明、庞金亮、王腾、周兰亦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上述十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冼培长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传销体系中,被告人林跃庆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郭伟崇起发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被告人陈其昌起发起、策划及管理团队、发展会员作用;被告人吕卫海起管理、协调及管理团队、发展会员作用;被告人马文静起发起、管理、协调作用;被告人魏启训、王世龙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被告人洪碧英起发起、策划、管理团队作用;被告人王成永、郑建武、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起管理、协调及管理团队、发展会员作用。均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腾起管理团队、发展会员和协调作用;被告人朱科起发起、策划作用;被告人陈智勇起管理作用;被告人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积极实施传销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跃庆、郭伟崇、陈其昌、吕卫海、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郑建武、洪碧英、余兆承、刘朝明、庞金亮、杜祖兵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腾、陈智勇、朱科、周兰亦、李惠云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冼培长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其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伟崇、刘朝明、杜祖兵、陈智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文静、魏启训、王世龙、王成永、余兆承、庞金亮、王腾、朱科、周兰亦、李惠云、冼培长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智勇、朱科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智勇、朱科适用缓刑。法院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跃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被告人郭伟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三、被告人陈其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四、被告人吕卫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

五、被告人马文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六、被告人魏启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七、被告人王世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八、被告人王成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九、被告人郑建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十、被告人洪碧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余兆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刘朝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庞金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十四、被告人杜祖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王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陈智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十七、被告人朱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十八、被告人周兰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十九、被告人李惠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十、被告人冼培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涉案财物约19亿元依法没收,追缴后上缴国库。

原文链接:“龙爱量子”重大传销案一审宣判 林跃庆被判决11年,没收财产1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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