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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深圳张伟案:律师阅卷权不是“恩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17 17:57:08

“深圳涉黑第一案”张伟案,23名被告,526本案卷,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限往复,长达近1年零10个月...
“深圳涉黑第一案”张伟案,23名被告,526本案卷,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限往复,长达近1年零10个月。

但,在2020年9月1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其正式起诉到深圳中院之前,该案绝大部分辩护人仍未能看到完整案卷,完全丧失了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的诉讼权利。

保障律师阅卷权以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不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可给可不给的“恩赐”,而是审查起诉职责中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

(本情况反映已于9月下旬依法提交中政委、两高、广东省检、省高院等机关, 至今仍在等待答复中)

关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办案

侵害律师辩护权利的情况反映


各位领导:


我们,作为深圳中科创集团公司张伟等人涉黑案的辩护人,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重违法侵害律师辩护权利的问题向您反映,也请您高度重视由此暴露出来的办案机关在扫黑除恶过程中急躁冒进、拔高凑数、“杀良冒功”、严重伤害民营经济的问题,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高度出发,纠正办案机关在本案中的错误做法,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伟,系深圳中科创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ST中科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参军退伍后到深圳发展,白手起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形成了颇有规模的、资产逾百亿的金融企业集团。当选深圳市工商联副主席,深圳市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


2018年底,因牵涉深圳市原政法委书记李华楠案件配合调查,广东省纪委有关办案人员要求其必须供述其与李华楠之间有数千万的经济往来,否则就要搞他“黑社会”。其在如实陈述了与李华楠仅有几十万的经济往来之后(李华楠案最终被检察机关认定的与张伟的经济往来仅有20余万元),不同意虚构事实做虚假陈述,遂被广东省纪委移送所谓涉黑线索,遭公安机关以涉黑立案调查。


张伟涉黑案件在深圳市公安机关长时间调查后,负责审查起诉的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时均提出了多项涉黑方面补充实质性证据的要求,认为该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经济特征等方面均欠缺证据。


最终,公安机关并未完成检察机关的补证要求,该案仍于2020年1月9日起诉到龙岗区法院。在该院七个多月的时间内,龙岗法院也非常少见地提出了详细的补充搜集证据材料的要求,此举导致该案侦查工作始终没有因为诉讼程序的变化而终结,法院也丧失了居中公正审理的立场,一切服务于必须给被告人定罪的目标。这些做法都已经严重背离了法治的正确轨道,也反映出该案在认定涉黑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到了2020年8月,在深圳公检法相互配合的“默契”之下,该案又被龙岗区法院退回到龙岗区检察院,龙岗区检察院随后将该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2020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公众号发出给本案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


在此之后,本案的多位辩护人即开始联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辩护手续,要求阅卷,特别是该案追加起诉的新的案卷材料。但直到9月中旬,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仍然没有允许辩护人阅卷,理由都是案卷尚未扫描完成。


但9月9日下午,本案的辩护人接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称该案将于9月11日起诉到法院。


这一消息确实令人震惊,9月11日,也就是审查起诉尚未满一个月,这个一共503本案卷,仅在起诉到龙岗区法院之后就新补充了近百本案卷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案卷尚未扫描完成未交辩护人阅卷,甚至连起诉意见书等文书材料都没有给辩护人的情况下,就要急不可耐地起诉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究竟是如何履行审查起诉的把关职责的?检察官起诉之前有没有阅卷?怎么阅的卷?他们怎么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阅卷权?他们为什么不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最终,9月10日,仅有一位辩护人拿到该院刚刚扫描刻录好的案卷光盘,9月16日,该院公众号已经发布了案件起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审查,并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二百六十二条,“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或者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无法通知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可见,保障律师阅卷权以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不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可给可不给的“恩赐”,而是审查起诉职责中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


是什么原因导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惜违法也要提前起诉?承办检察官们又是依据什么在提审嫌疑人的时候告诉他们年底这个案件就要办结?甚至连前两个被告人要判无期徒刑检察官们都已经知道并且传达给了部分嫌疑人。本案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这么未审先结了?


我们也知道中央政法委对黑恶案件有所谓的“六清行动”的要求,但中央政法委同样要求要严格保证案件质量和维护当事人辩护权利,而且我们也相信,任谁也不敢在法定期限之外对具体的司法机关提出哪怕违法也要限期结案的要求。我们同样坚信,什么样的要求,什么样的任务,都不能也不应该让办案机关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牺牲公平和正义、以践踏法定程序为代价,把一个事关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益的刑事案件当做加官进爵的踏板来“杀良冒功”。这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所绝对不允许的,任何人这样干都必然要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公正未必就在当下,追责一定会到来!


最后,我们恳请各位领导,能够以足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关心和监督张伟案的办理,能够纠正和遏制本案中深圳司法机关带头违法的可怕冲动,能够确保该案回到依法办理和实事求是的正确轨道上来,让无数关注该案的深圳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们从这个案件办理中看到依法治国的希望,能感受到对不同市场主体产权的平等保护和社会秩序的坚定维护,能够有勇气和信心在法治的轨道上持续助力特区的发展。



深圳张伟案部分辩护律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张伟等人涉黑一案诉讼流程表格
诉讼程序事件
日期
距离上一次事件发生的期间
*宝安分局*
以涉黑罪名对张伟立案
2018.11.17
-
*深圳市公安局*
指定龙岗区分局对全案管辖
2018.12.23
1月零6天
龙岗区分局向龙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6.27
6月零4天
第一次退侦
2019.8.15
1月又18天
第一次补侦完毕
2019.9.10
26天
第二次退侦
2019.10.31
1月又21天
第二次补侦完毕
2020.11.26
26天
起诉至龙岗区法院
2020.1.9
1月又14天
龙岗区法院退回龙岗区检察院
时间不详
-
龙岗区检察院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约2020.8.17
-
市检告知辩护人案件将于2020.9.11起诉
2020.9.9
23天
辩护人初拿到包括补充案卷在内的503本案卷
2020.9.10
1天
起诉至深圳市中院
2020.9.16
6天

原文链接:深圳张伟案:律师阅卷权不是“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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