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深圳海太阳公司董事长陈兴荣长沙无罪判决后在深圳再被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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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律师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0/31 1:18:30 |
【深圳特区已经特别到可以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了吗?】五年前,2015年11月3日,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海太阳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兴荣被长沙警方跨省抓捕,后被以骗取票据承兑罪、拒执罪起诉。老板被抓,企业经营陷入瘫痪,资金链断裂。一年前,2019年9月4日,历尽千辛万苦,陈兴荣被长沙中院改判无罪。无罪后,踌躇满志的陈兴荣本打算重整旗鼓,把企业做好,不料在今年10月23日凌晨又被@深圳公安 带走,后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拘留,真是命运多舛。昨天,本人接受陈兴荣家属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陈兴荣,据了解这是深圳公安2015年11月23日立案的案件,沉寂了五年后又被旧事重提(当年也不与长沙的案件并案处理)。陈兴荣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贷款不存在骗,暂时不能还款的原因也并非自己的责任,而是因为此前长沙方面错误的刑事追诉,账户被查封,生产经营停滞,本来企业一切正常。为了进一步弄清状况,我下午来到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联系经办人陈波警官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结果陈警官及其同事果断告诉我:“我们只能告知你罪名,其他的情况因为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所以不能告知。”我还想多争取几句,结果这两位同志直接走掉,把我晾在门卫处。想进去找领导反映,保安阻拦,称没有人找来接,不能进去。无奈打通一个贴在外边的仅有的报案电话,答复只能去市局信访反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清清楚楚,可是深圳特区的警察就是不执行,难道已经特殊到了可以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了吗?我希望@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政法 依法监督。在常识性问题上违法,可是很败坏一个地方法治形象的。抓捕一个企业家,搞垮一个企业,不希望这样的惨剧在深圳经济特区发生。图三、图四为海太阳公司的设备正在被拆除。 原文链接:深圳海太阳公司董事长陈兴荣长沙无罪判决后在深圳再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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