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河北保定公安的官微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经侦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孙大午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当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孙大午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近几天的微信朋友圈,满屏都是孙大午。经过南方周末、财新、红星新闻、中国新闻周刊等多家媒体的报道,一个有性格、有情怀并有些乌托邦理想但不懂“潜规则”、“得罪了不少人”的农民企业家形象跃然纸上。这些报道和评论,似乎都在以各种不同方式为孙大午鸣不平。
慕公君同孙大午素无交集,也是从媒体报道中知道一些讯息。从法治上讲,任何人犯罪都应受法律追究,哪怕他先前做过再大的贡献,再有情怀,也概莫能外。因此,对于当地警方认为孙大午等涉嫌犯罪,依法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慕公君表示尊重和理解。
当然,该案既然已经成为一起有影响的公共事件,办案机关的一举一动自然要接受公众评判,当地有关部门有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适度地披露一些基本案情,而不能让公众“猜谜语”。例如本案因何而起未披露,坊间就猜测,或与其帮助村里同某国营农场之间土地纠纷出头有关;又例如对涉案人员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也未披露,坊间就猜测,可能是刑事拘留,更可能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再比如,《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借孙大午所在公司知情人士的话透露,“集团对公账户被冻结,食堂连买菜做午饭的支出都没有了”,“集团与各个子公司的人力资源、财务处,都已被警方控制”,“当地政府已成立工作组进驻该公司”。这究竟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警方和当地政府的做法或涉嫌滥用职权。
因为当地警方公布的涉嫌罪名有两个,寻衅滋事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按照刑法规定,它们只是纯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是这两罪的犯罪主体。哪怕孙大午和公司多人参与寻衅滋事和破坏非法经营,也只能对参与的自然人予以立案追究和采取相关措施,对孙大午的集团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出手,则缺乏法律依据。尤其是,自然人犯罪于政府何干,当地政府为何派出工作组进驻接管公司,不能语焉不详。
我们知道,公司是独立的的市场主体,它具有组织独立、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的特点。从法律上说,大午集团及其28个子公司既是孙大午的,也不是孙大午的。说它们是孙大午的,只是说它们是孙大午创办的,孙大午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管理权;在孙大午个人对外巨额负债,其他财产不够偿还时,可执行他在公司中的股份用于还债,仅此而已。我们说这些公司也不是孙大午的,是说它们被孙大午创办出来后,就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例如孙大午也不能擅自动用公司财产,若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也是可以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即“法人”,它独立于创立它们的“自然人”,对公司采取法律手段和措施,那得看公司本身是否违法和犯罪,而不能认为“孙大午犯了事,就可以对他的公司采取任何措施,因为他们连体的”。实践中,有些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犯罪,公司负责人和其他高管被抓,公司的财产也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那没有问题,因为公司自身是犯罪主体。本案不是这种情形,本案是纯自然人犯罪。这就是本案中“孙大午动得,孙大午的公司动不得”的基本法理。
现在新冠疫情下,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非常严峻,社会就业压力空前,不少地方政府都在采取决断措施扩大就业。而大午集团和它的20多个子公司,就涉及职工9000多人,这在当地不是一个小数目。若因为它的负责人等涉嫌两个并不太重的罪种,就央及整个集团公司,不仅师出无名,更会让当地经济和人员就业形势雪上加霜。尤其是在中央三令五申保护民营企业的大背景下,因一起公司负责人等自然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政府即对其民营公司整体接管,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因此,慕公君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回应:若报道不实,请尽快澄清;若报道属实,也请尽快纠正或说明正当理由。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致信“中国法治国际论坛”时指出:“建设一带一路需要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中国愿意在这方面同世界各国加强合作。”中国是一带一路的倡导者和源头国,保定更是总书记“发展雄安新区,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区域,其法治营商环境如何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而该地区发生的重大影响案件的办理水平,更是一个重要的观察窗口,期待当地有关部门在办理孙大午案件上体现较高的法治素养。
本文作者:刘昌松,来源于公众号: 慕公法治论坛
延伸阅读:大午集团正在被强行接管,或开危险先例 (11-15)
原文链接:孙大午动得,孙大午的公司动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