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至此,又一起让法治蒙羞的惊人错案,被续写上了司法错案史。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河南赵作海案都堪称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点:都是因为“被害人”神奇“复活”而使冤案大白天下,都是在已经服刑11年后被宣告无罪。
就事而论,我倾向于认为并不存在一个拥有主观故意的冤案制造者。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没准大家当时都认为自己是在依法行事,是昭雪了惨死的冤魂、伸张了正义。而越是这样,事情越发可怕,因为“无意制造冤案”要远比“故意制造冤案”几率更高。而这也决定了,我们反思和总结不能总是局限于个案,而必须上升到机制的层面,着眼于整体性的改革。
赵作海案尚有许多焦点问题需要调查,而公众认为唯一不需调查的就是刑讯逼供的存在。因为没有一个人会无故承认自己杀人,更不可能把并不存在的杀人细节交代得符合案情需要。而当地公安局负责人却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这固然有推卸责任之嫌;但是,却也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公众眼里的刑讯逼供,在一些干警眼里却是从来如是的常态。更何况,一个通行的游戏规则是:在破案、公诉、审判活动中,荣誉和利益皆属个人,固然与办案当事人紧密相关;责任与过失却是集体的,无需任何具体当事人为此担责。佘祥林案件,公众至今不甚清楚负责办案的是哪些警察哪些检察官和哪些法官,赵作海案“枉法不究”的端倪也已显露。
“被害人”复活这种案件,在整个错案史中的比例肯定不高。某种意义上,只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是“为了破案而破案”,在当今如此发达的鉴定技术之下,“被害人”复活冤案原本不可能发生。然而,如此低概率的错案居然也能时有发生,足见不法与枉法的情形值得警醒。这也警示我们,错案纠错绝对不能止于个案,否则,佘祥林既然不是最后一个,赵作海也不会是。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