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14年 罚金6亿没收财产2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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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8 23:52:36 |
5月18日,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判决。黄光裕辩护律师杨照东接到判决后向媒体透露:黄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人民币、没收财产2亿元人民币。 中新社发 侯宇 摄
中新社北京5月18日电 (记者 于立霄)海内外高度关注的国美集团董事局前主席黄光裕案18日在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今天宣判与4月22日开庭审理时最大的不同是,上午8时25分许,二中院开始聚集警车和警察,从法院的北门至西门拉起了约300米的警戒线,有将近30名警察守卫,他们五步一岗严密封锁,记者凭着证件方可进入警戒线内。但是,所有记者还是无法进入庭审现场。
法院认定,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人民币120万元;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法院认为,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之前买入相关股票,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黄光裕为给国美公司、鹏房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单位行贿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0时零10分许,黄光裕的律师之一杨照东从法院西门出来,被等候多时的记者层层包围。杨照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官宣判后,黄光裕表情平静。但作为黄光裕的辩护律师,他认为,此案一审判决结果过重了,在法庭论理时,有些理由并不是特别充分。
杨照东透露,“法院安排我们今天下午会见黄光裕,准备商谈上诉问题,将在10天上诉期内决定是否上诉”。
据悉,2008年黄光裕曾被《福布斯》杂志列为中国富豪榜首富,身价达63亿美元。他生长在广东一个贫寒之家,17岁随哥哥到北京创建起家电零售机构,1987年创建国美。至今,鹏润投资的国美电器连锁已占有国内家电分销市场的35%。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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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黄光裕,数罪并罚,罚金,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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