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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因警察藏匿证据被以强奸抢劫罪判死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9 8:43:33

代了他伙同郭新魁、郭辉、刘超等10余人,一个月内在柘城境内抢劫、强奸作案10多起的犯罪事实。6月4日夜,柘城警方成功将该团伙主要成员郭新魁、郭辉、刘超抓获。”

“据张振风等4人交代,该团伙从今年4月下旬起,10多人分别驾驶大架摩托车,持匕首、钢管等凶器入室抢劫、强奸,10多人交叉在柘城境内作案12起,其中强奸3起,抢劫现金3万余元,手机10余部,戒指、项链、手镯等物。同时又交代团伙先后在周口、商丘、安徽省亳州等地作案20余次。”

一年后,本案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振风承认强奸、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辉承认强奸、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郭新魁拒绝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超、刘传军否认强奸但承认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柘城警方被指隐匿重要证据

事实上,这是一起本可避免的冤案。

刘传军的辩护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继超在其辩护词中说,本案5名被告中,郭新魁始终没有承认犯罪,其余4名被告认罪后又推翻了原来的供述。

9月7日中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郭新魁的家中见到了他。当时,他刚刚和前来祝贺他获得新生的朋友吃完饭。

郭新魁对记者说:“我没做过的事,打死也不会承认!”

记者问:“你有没有被刑讯逼供?”

郭新魁答:“你比我聪明,这个事还问我?”

在辩护词中,吕继超仔细分析了当事人被定罪中存在的问题。如,本案5个被告人涉及案件14起,许多案件的主要事实方面是模糊不清的,特别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不清,抢劫案参与的人数不清。尽管公诉机关曾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及证据上看,仍有许多事实无法查清。

吕继超特别指出了本案的荒诞之处:没有被告人去辨认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怎么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呢?受害人王某竟然能辨认出蒙着脸部的人,难道有特异功能不成?并且,他在前面的笔录中说没有看清被告人,而后面却又说看清了并辨认了出来,这明显是不真实的。

据要求匿名的知情人士介绍,张振风等5人因涉嫌强奸、抢劫犯罪归案后,柘城县公安局曾对5人抽血,与受害人体内残留的精液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已排除了5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但该结论被余鹏飞隐匿。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因是“隐匿重要鉴定结论”。

2008年11月,张振风等5人一审被定罪判刑后,5人分别提出上诉。

2009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并建议公安部门补充DNA鉴定。

随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对强奸、抢劫案重新评查中,通过技术手段确定正在服刑的王银光是真正的犯罪分子,随后确定“张振风等5人涉嫌抢劫、轮奸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

家属均婉拒采访

与多数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哭诉冤情不同,本案中,张振风等5人的家属无一例外地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9月7日上午,鹿邑县下起大雨。记者在张振风家只见到了他年迈的父母。

在已经住了15年的低矮破旧的土坯房中,张振风的母亲正在编织草帽辫。她说,儿子被抓后,儿媳去北京打工,两个孩子归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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