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强奸”被判无罪 法院称如定罪则与事实及法律相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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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兰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9 0:56:22  |
婚内分房居住。人民网资料照片
本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东佛山顺德区居民李某与妻子张某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闹离婚并分房居住。2009年4月8日,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4月21日,张某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具体到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该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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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婚内强奸,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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