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险些成了赵作海”,被扣上“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罪名,港籍商人周荣先生在广东汕尾市海丰县遭遇了令其生平最难忘的经历:他被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捕关了138天,公司被查封无法经营长达三年多,最终当地法院却终审判决其无罪。周先生羞愤不已,于今年5月7日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控告海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相关责任人违规插手经济纠纷,要求个人赔偿1.2万元、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因经济纠纷公司被警方查封
现年60岁的周荣早年入籍香港,从上世纪90年代起回家乡海丰县投资房地产,成立了海丰县华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据周荣介绍,2000年3月,周荣的华通公司与汕尾市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以“华通公司”之名义在海丰县城联合开发荷园小区商品房,合作另一方代表周X水作为股东身份参与经营管理。
2003年10月至2007年7月期间,华通公司与周X水发生了经济纠纷,“在我公司与中洲公司尚未对联合开发的荷园小区项目进行财务结算的情况下,拖欠我公司200多万元的周X水却反而告我合同诈骗,海丰公安局经侦大队竟然也仅凭单方说法就立案查我。”周荣说,海丰经侦大队办案民警多次传唤该公司工作人员,扣押查封公司的经营证照、印章、账簿等,导致公司从此长期陷入瘫痪,至今无法经营。
“噩梦”从2007年7月开始
2007年7月10日,周荣当时正前往广东省公安厅上访,海丰经侦大队办案民警突然将其带回海丰,并于次日以涉嫌“合同诈骗”对周荣实施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海丰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周荣;周荣在看守所一直被关到当年11月29日,才办理了取保候审。
“我总共被关了4个多月,共138天”,周荣说起那段日子的遭遇,称是他终身难忘的耻辱。
二级法院均判无罪
2008年3月5日,海丰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荣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拒不执行裁决判定、贷款诈骗罪等多项罪名,海丰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2008年5月28日,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荣犯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周荣一审宣告无罪后,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周荣的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该院审理过程中,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海丰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向中院撤回抗诉。2008年7月4日,(2008)汕中法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维持海丰法院原判。
索赔400万 公安未受理
5月7日,周荣雇请了律师向海丰县公安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他提出了4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其中包括因政策性变化需增缴的各种税约300万元,另外100万元为公司办公费用直接损失及员工工资。
5月12日,海丰县公安局给了周荣先生一份《不予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2010)海公赔通字第001号),通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海丰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为此,决定不予受理。
周荣称,他在看守所染上风湿病、胃病,至今还需要服药治疗。他表示会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南方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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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港商在广东汕尾海丰被错拘138天 索赔400万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