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务犯罪轻判率为普通刑事案十多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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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杨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23 2:24:47 |
63.3%是4.8%的13倍!前者是2005年至2009年6月广东省职务犯罪被告人获免刑和缓刑的比例,而后者则是同期普通刑事犯罪的轻判率。
前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全国职务犯罪获轻判的比例也占到了近七成。为解决此问题,最高检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为何职务犯罪被轻判的比率如此之高?此政策的实施有何意义?笔者专访了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
在纪委主动交代事实可算“自首”
“职务犯罪被轻判并不意味着不合理,”该负责人称,现在有一种慢慢被接受的观念认为,对于职务类犯罪,只要剥夺了这个官员的职务,他对于社会的危害一般就不存在了。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就有了轻判的合理化基础。
“另外,轻判最重要的现实原因是涉嫌犯罪的官员普遍都有自首情节。”该负责人说。
所谓的“自首情节”是这样的,涉嫌贪污受贿的官员一般在纪委的调查过程中便会招供。因为纪委不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而只有向侦查机关主动交代才算自首,所以只要在纪委将案件转交给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检察院侦查起诉之前,该人交代了,他都算自首。而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是很多职务犯罪被轻判的一个重要逻辑。
广东未发现不当的轻判
“当然,轻判有以上这些原因,但也会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轻判,对此我们是要严厉打击的。”该负责人表示。
为了防止发生不合法的轻判发生,广东有自己一套办法。该负责人告诉记者,2005年至2009年6月,广东全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为2.18%。这些抗诉主要发生在一审判决之后,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时候主动提出的。到目前为止,广东还没有发生一审判决生效后,上级检察部门提出抗诉的情况。
他表示,目前广东还没有发现有问题的轻判。
《规定》意在防止法、检合谋轻判
“当然,现在没发现问题,并不代表不存在任何问题,也许有的案件有问题,没有被我们抽查到。抽查或者靠下级检察院在审查判决时产生异议后主动交由上级检察院审查,这些都是被动监督,而此次《规定》的出台是硬性规定了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检察院的监督。”该负责人坦率地说。
他告诉记者,在对职务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当地检察院与法院合谋将案件轻判的情况。而《规定》可以有效地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通讯员林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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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广东职务犯罪,轻判,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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