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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三次被判死刑 被关押8年后无罪释放
作者:祝勇 文章来源:南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29 18:50:49

离开看守所100天了。广东省惠东县51岁的林帝安和四川省大竹县36岁的廖位荣仍在等待着当年错判他们死刑的汕尾市中院主动致歉“我们应该得到这个道歉”。

他们两人在8年前因一桩命案被羁押在海丰县看守所。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一审均判处他们死刑。但8年后的2010年12月22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他们无罪。

“我们会不会在看守所白待了8年?”

岳母指女婿杀了儿子

8年前,林帝安是海丰县吉隆车站的法人代表,四川人廖位荣是吉隆车站的售票员兼保安。

2002年7月7日,林帝安妻子陈春娣的生日,当天,林帝安邀请了车站的陈叶华、黄坤全、武银、曹华军、谷安兴等合伙人及员工参加生日晚会。那时,廖位荣正回老家休假。

7月13日,海丰县公安局在鹅埠镇发现一具尸体,经陈春娣的母亲等辨认,死者是林帝安的妻舅陈玉送。隔日,林帝安协助岳母家办完丧事,当晚,林即被岳母指控为杀人凶手。相关证言显示,林帝安的岳母称前段时间陈玉送怀疑妻子吕明珠与林帝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林帝安得知后跟岳母说:“请你劝告阿舅,不要败坏我的名声。如果继续闹下去,我就叫人教训他。”

8月17日,林帝安正式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从四川老家赶回惠东的廖位荣当日也被海丰警方带走。

检方指控两人合作杀人

2003年2月27日,林帝安第一次走上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他质疑自己耳朵是否听错。“林帝安因与陈玉送的妻子吕明珠通奸一事被察觉,怕陈找麻烦,遂产生雇人砍掉其手脚的心理。”汕尾市检察院指控词这样描述林的动机。

相关指控称,经警方调查,2002年7月4日,林帝安雇请车站保安员廖位荣将陈手脚砍掉。廖答应了,双方议定酬金5000元,廖先拿1000元做定金。同月7日晚,廖位荣趁搭乘陈玉送摩托车之时,砍其背部,并用石头击其胸、肋等部位致其死亡。晚10时,廖在吉隆客运车站告知林帝安陈玉送已死。8日凌晨2时许,林帝安与廖位荣用2个编织袋及1条尼龙绳将陈玉送尸体从吉隆运往海丰县鹅埠镇。

林的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他们二人介绍上述内容来自刑讯逼供。

高院两次要求汕尾中院重审

汕尾市中院2003年2月27日第一次一审支持了检方相关指控,认定林帝安雇廖位荣擅自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两人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林帝安缓期二年执行。

随后,两人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2004年7月21日裁定要求撤销汕尾中院上述判决,并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要求汕尾中院重新审判。

汕尾中院于2004年12月16再次判决:林、廖二人均犯故意杀人罪,廖为死刑,林仍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广东省高院在2007年12月14日发布的终审裁定认为,2004年的判决认定廖、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撤销汕尾中院上述判决,要求汕尾中院重新审判。

面对省高院二度要求重审,2008年6月6日的汕尾市中院第三次一审判决与前两次略有变化:判处廖位荣及林帝安均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人有无作案时间?

检方的指控称发案时间为2002年7月7日晚上9时许。但林、廖2人均称,他们这段时间均有大量旁证不在案发现场。

廖位荣介绍,7月5日中午,其乘坐渝F00571长途汽车离开汕尾返回重庆万州为母亲做寿。7日晚抵万州后,当晚在长途车老板余祥友家中留宿。8日回到家中。

廖位荣的律师赶赴四川搜集14份证词证言,其他的证据还包括廖的手机途经湖北宜昌时,还收到当地的相关欢迎短信。

而林帝安同时申诉称,7日晚7时多至8日凌晨1时多,妻子的生日会还没结束,他和员工及亲属在一起,他们可以证实廖位荣没有前来告知相关信息。

汕尾市中院的多次审理中均提及,证人武银口供证明廖位荣曾出现在林帝安妻子的生日宴会,但武银后来否认了该口供。

省高院终审判其无罪

尽管第三次仍被判决死刑,但廖、林2人坚信自己清白,其在2008年继续向广东省高院上诉。

2010年12月22日,再次开庭后的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林帝安、廖位荣2人无罪,同时撤销前述汕尾市中院相关判决。

广东省高院这份终审判决书除作出“廖位荣2002年7月7日实施作案的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廖位荣、林帝安的作案时间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结论外,还对汕尾中院原判决指出其他多处问题。

首先,被害人身份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准确确认。相关亲属凭借尸体上以及近旁提取的物证属陈玉送所有,以及一份记录有“陈春娣”姓名电话的通讯本。上述确认身份的方法客观性不强。

其次,原判认定林帝安实施犯罪的动机证据不足。

再次,侦查机关在廖位荣的带领下,在第一现场提取的物证石头、袜子,因为在石头上未发现有价值的物证,袜子也没有做同一性鉴定,无法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没有足够的证明力。

最后,廖位荣、林帝安的有罪供述在作案时间、作案手段、逃避侦查的方法、抛尸细节等具体情节,有多处不合理成分,在一审阶段,两被告人即翻供,其有罪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廖位荣、林帝安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罪,且存在合理疑点无法排除,客观性证据缺失。

8年后终被无罪释放

2011年1月17日上午10时,海丰县看守所内,“林帝安。”一名管教向林帝安传话。林帝安抬头,“准备收拾下衣服,要出去了。”管教这句话让他热血沸腾。

同一天,廖位荣也被无罪释放了。廖位荣在看守所里患上脊椎结核。在看守所里,他经常需要趴在地上吃饭,“站不起来了,那时候”。出院后,他必须设法恢复健康。

林、廖二人均向南都记者表示,他们至今仍在等待汕尾中院向他们致歉,他们也希望能有相关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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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两男子三次被判死刑 被关押8年后无罪释放

本文关键词:汕尾中级法院,死刑,无罪释放,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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