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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局长杀死副局长 终审由死刑改判死缓
作者:黄琼 文章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18 21:34:05

  一审时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

  4年多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办公室内将副局长陈振华杀死。案件经两次审理,宣雄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认为宣雄有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宣雄死刑的裁定,发回重审。

  后广东省高院判决,“鉴于宣雄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记者昨日获悉,宣雄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焦点:作案时有否精神障碍

  在两次审理中,宣雄是否患有精神病成为焦点。

  一审中,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宣雄虽曾患轻性抑郁症,但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发病期。其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审中,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出具了鉴定书,认为宣雄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但精神病障碍不严重,宣雄对此次危害行为有完全责任能力。

  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两审法院均判处宣雄死刑,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转折:律师就作案动机异议

  宣雄的辩护律师孙中伟认为,作案动机是关键,两审法院均以“动机卑劣”等原因,认定“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孙中伟说,宣雄年已57岁,连任局长两届共10年,为何要为阻止作为副职的被害人接替自己而将其杀害呢?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据调查得知,案发前宣雄已连任了两届局长,快到退休退居二线的年龄,在此之前宣雄本人也想主动提出辞职不干。孙中伟认为,客观上宣雄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再任第三届局长,更何况因身体状况等原因宣雄主观上也早有退意。

  结果:最高院裁定不必即死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是:“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将该裁定发至广东省高院。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知,二审重审之后,省高院作出判决:“鉴于宣雄作案后能在亲属的规劝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不必立即执行。”判宣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

  办公室杀死副局长

  宣雄于1998年7月起担任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2006年12月30日,因听到有人议论副局长陈振华将接替他当局长,因此心怀不满,产生了杀害陈振华的念头,并购买了一把扳手藏在办公室里,伺机作案。

  2007年1月3日上午9时许,宣雄看见陈振华在办公室内值班,乘其不备用扳手猛击其头部,陈振华受伤倒地。宣雄仍继续击打直至陈不能动弹,后用裁纸刀将其双手腕的血管割断。在确定陈振华死亡后,宣雄携带作案工具逃离现场。当天,宣雄由其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广东局长杀死副局长 终审由死刑改判死缓

本文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死刑,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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