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家赔偿案上升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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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杨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6/7 10:20:08  |
据新华社电 记者6日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半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60件、立案57件、作出赔偿决定54件。在受理案件数同比上升37%的情况下,立案数上升90%,决定赔偿案件数上升134%。
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2011年3月11日,湖南青年刘云超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42375元国家赔偿金。刘云超此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339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刘云超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成为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广东省首例国家赔偿案件。
据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介绍,在新《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刘云超能否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结果殊难预料。因为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受害人取得赔偿的前提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但“错误”的认定谁说了算不得而知。
新《国家赔偿法》改主观评价为客观认定,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均应给予赔偿,而不论拘留、逮捕是否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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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拔。如果不核拔、不能及时核拔,赔偿义务机关就会出现扣发干警工资、对外借款等情况。有些赔偿义务机关为了不动自己的奶酪,就对案件迁延不办或找理由拒赔。
新法改由财政部门支付,消除了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带来的后顾之忧。为进一步理顺支付程序,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国家赔偿金支付办法。
从广东省半年实践看,尚未发现赔偿案件不能执行的问题。对此,广东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先行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然后报同级财政核销,省院、深圳市院等采用这一支付方式;二是由赔偿义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财政部门直接将赔偿金划至申请人的账户内,深圳的6个基层院和部分市区院采用这一支付方式。
新法施行半年间,广东省检察机关共作出赔偿决定54宗,199万元赔偿金悉数到位,最快的在赔偿决定作出后的第二天即拿到赔偿金。
“其实我们也有一个担心。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珠江角地区经济高度发达,履行国家赔偿决定自然‘不差钱’,但是,在有些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因为还没有或少见国家赔偿案件发生,是否有充足的财政支付尚难预料。”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表示,“从保证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让全社会所有‘沉没的声音’均能得到倾听,可以考虑国家赔偿金全国统筹,至少是全省统筹,或建立专门的转移支付制度。”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通讯员 沈丙友 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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