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四律师案已经慢慢浮出真相。果然不出所料,公安是从抓证人开始,然后再组织律师伪证罪证据的。我的预感是,这次广西北海公安机关要倒霉了。这个案例最终可能会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护证人、保护律师辩护权的一个很好的现成案例。
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只有律师能够揭露。因为别人见不到在押的嫌疑人,没有办法听到控告。律师听到嫌疑人控告后要揭露,就会成为公安要收拾的对象。因为他们的违法刑迅的真相,最害怕被暴光。因此,律师就会成为违法乱纪的办案人的最大的敌人。
律师要揭露刑迅逼供形成的假口供,就要找旁证,就要向被告核实案情,根据被告陈述去找其他能够证明真相的证据,就要接触证人。就会对证人进行调查。而证人说出的真相,肯定同刑迅得到的口供、威胁获得的假证言不同。这样,两种不同的言辞证据的矛盾,就会产生交锋。而这种交锋,在法律健全的国家,是由法庭去审判质证判断,由法庭来决定谁真谁假。而中国是用一方抓另一方的办法去较量。而中国法院要么退在一旁失职不参与判断,要么帮助公安、检察退查、中止审理、发回重审,让公安去抓律师、抓证人、搞定被告,搞定后他再来审,把冤案堂而皇之心安理得地判掉。这就是我们一再推祟的“公检法密切配合打击犯罪”。
被告见到律师后,受到了法律权利的告知,知道有申辩权、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权、核对笔录权、修改笔录权、控告刑讯权、申请回避权、要求调查核实权。知道这许多权利后,嫌疑人就不会再是绵羊,就会很难对付。警察就会很恼火,就会认为都是律师教唆的。如果他没有整理律师的权,他也只是恨而已,无法有动作,象西方的警察;如果他有整理律师权,就会立即付诸行动,拘留律师消除律师障碍,掩盖丑闻。就象中国警察。
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和法庭主义,导致证人是宝贝,警察会拼命保护证人,否则他会组织不了指控证据,导致起诉失败。中国的法庭没有实质性质证,都允许证人不出庭,只用言辞笔录出证,因此中国的抓证人、关证人取证司空见惯。证言往往是失真的。真正的影响证人、让证人作伪证的,90%以上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大量的法庭伪证是公权机关提供给法庭的。只要去现场旁听一下中国的刑事法庭审判,就会知道这个真相。因此,中国的法庭伪证问题,不是警察、检察官素质问题,而是我们从前苏联学来的、那一套符合专政要求的、极为落后的不人道的制度。司法制度不改,这种不断抓律师的“中国特色”的荒诞剧还会不断上演。
中国的警察有抓证人的权。而嫌疑人一直就关在里面。证人被抓后,嫌疑人被审后,会被封闭引诱,会被恐吓,会被交易。最后有相当一部分证人和被告人,会被威胁引诱,会自保而出卖律师。象樊奇杭一样“死也不换律师”的汉子没有几个。而且樊最后也真死了。大多数被告和证人,在这种权衡下,就会屈服,把给公安的假供,说成真供;把同律师说的真实证言,说成是伪证。然后会签字,会录像。然后会出卖律师,说是律师引诱他们作假的,有的嫌疑人象龚刚模为了保命,还会直接“检举”自己 的律师,当庭作假证说,自己没有被打被吊过。举着手上的伤痕说,是海南旅游自己摔的。帮助打他的人说假话,指控帮助他辩护的律师去坐牢,只要自己有一条老命。这样,律师就成了帮助伪证、妨碍作证的罪犯。从辩护人到被告人,在中国这种抗辩权不对等的刑诉制度下,转变角色只是分分钟的事。
在中国这种刑诉模式下,整翻律师易如反掌。因为一方有抓人权、关人权、移送起诉权、命令检察院起诉权、命令法院判刑权,而一方律师什么权也没有,只有被整理权。公安还可以挑动不明真相的五毛水军,说已经被关在里面的律师骗钱、嫖娼、捞人,为杀人犯说话,十恶不赦,该整该死。依法办案的律师,于是就被这样涂黑,里外不是人。
但是广西案这次他们不是那么好弄了。这四位律师在李庄案后,都已经有了自卫意识。他们的笔录很规范,都有证人签字,明确有了防伪证告知,事先的白纸黑字。你用怎样的关出来的口供,都推翻不了律师的书面记录和录音。广西北海这些警察,想复制重庆办李庄的办法整治律师,他们这次打错算盘了。这些人一定要他们付出代价。否则中国的刑诉制度确实可以取消,直接由公安劳教、直接由公安局代法院判刑得了。还要辩护什么?还要法院演什么戏?
公安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这次事件,因为已经不是个别地方的个案了。中国的律师在危急中,中国的律师制度在危急中,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危急中。迫害中国刑事律师已经是普遍性的现象。应当迅速成立调查组,查明北海事件真相,立即释放律师,并公开向律师赔礼道歉。全国政协正在进行的中国刑事诉讼和律师辩护执法检查团,应当移师广西,选择北海作为重点地区,查一查这个案例,全面听取汇报,及时发出声音。
如果这个事件再发展下去,没有官方再保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中国刑事律师集体罢辩的日子为时不远了。其实,变相的罢辩,早就已经开始了。有点饭吃的律师绝大多数已经退出刑辩。再这样搞下去,年轻律师、没有案子的律师,也不会再去刑事法庭了。公检法你们们自娱自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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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陈有西:建议公安部介入调查广西四律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