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导斌: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五点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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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导斌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8/30 21:46:44  |
一,征求意见稿原文: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本人意见:“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这个例外不应该存在。应同样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二,征求意见稿原文: 三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本人意见:与上面相同,这里也不应存在“除……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三,征求意见稿原文: 四十八、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本人意见:“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应增加一款,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四,征求意见原文: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本人意见,应当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内容,方法,程序,对象,时效,对滥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处罚,均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防止技术侦查措施被滥用,并规定侦查机关在实行技术侦查措施时不得与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条款相冲突。
五,征求意见原文: 九十二、将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本人意见:“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宜改为“并向有关公民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理由:群众是政治词汇,不是法律用词,应当改为标准的法律用词“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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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杜导斌: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五点修改意见
本文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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