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夜在全国人大网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里对条文的修改发表了三十多条提意。
要修改的地方实在是太多,只能半步半步的前进吧。
我最后的其它意见里,我写了如下四条:
1、增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检察院、法院讯问时,可以要求律师在场。(律师在场权)2、增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检察院、法院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3、列刑复核程序中,应明确死刑复核承办法官应当亲自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否则如是委托下级人民法院,很有可能就流于形式)4、对于侦察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应具有可诉性。否则单单只是一个“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的规定,很难有效制止于侦察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林波:四川南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