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法治新闻 >> 正文

风灵:刑诉法修改草案解读:以阶级斗争为纲
作者:风灵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9/4 23:44:23

     刑诉法修改草案出台已有数日,舆论热议,称之为进步者有之,称之为倒退者有之。昨夜秉烛夜读,被一串串“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血色大字闪瞎了眼,只觉一股浓浓的文革遗风扑面而来,令人不寒而栗。

     其他条文进步与否暂且不提,但对单单拎出这两个罪名来说事,不说是御用文人,就是反对的学者亦大都反应迟钝,或者混在其他言词中含糊带过。猜想之,要么学者们大都以谏官自居,深信自己是“爱国”“为了国家好”,绝不可能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云云有半毛钱的关系;要么是经历了反右、文革,深知“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讲政治”,自觉自愿先就绕道走。

    拘留、监视居住、逮捕不通知家属固然是退步,而单单拎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罪行来,就更是退步之退步,不信,试将之替换为“反革命”,则一切真相大白,刑诉法修改,便是一部堂而皇之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宣言书。

     阶级斗争有两大特点:

     第一,将人群进行人为划分,某一类人必定会被划为人民的敌人,一旦被划为敌人,那实际上你就不是人,名正言顺地被打入另册。一切人所应当普遍享有的基本或非基本权利,见了敌人就自动失效。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显然是人民的敌人,国家的敌人,对他们就应当采取专政手段,人权神马的都是浮云啊浮云。什么?这样做不对?这是对人民的保护有木有?你爱国不爱国?爱!你是不是人民?是!是不是该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做坚决的斗争?是!那就对了嘛,这是保护你啊,你的合法权利不会受到任何侵犯,至于敌人嘛,对敌人应当秋风扫落叶一般残酷无情,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你要注意阶级立场哦,亲!

     第二,这种划分是多变的模糊的。看到有砖家说,这次刑诉法有进步了,对不通知的情形限定在两种犯罪就是进步啊进步,范围很小很小很小了哦。因为十三亿人口绝大部分都是人民,人民都是好的,都不会成为那“一小撮”的严打对象,95%对决5%啊。但是注意哦,是“涉嫌”啊“涉嫌”。什么是涉嫌?涉嫌就是仅仅有所怀疑,仅仅处于侦查阶段,还没有判决啊,亲!还不是罪犯啊,亲!法律上还是无罪的哦!那么谁会涉嫌呢?谁来定谁涉嫌呢?我不知道,你知道吗?亲!可能是你,可能是我,可能是我们亲朋好友中的任何一人,某一天阳光灿烂,某一夜春色旖旎,他就涉嫌了消失了人间蒸发了,轻轻地来轻轻地走,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了啊!!

    所以呢,今天我们都是人民,我们要坚决与一小撮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犯罪的犯罪分子做斗争,等到这一小撮打击完了呢?没关系,剩下的人民会分化,再分化出“一小撮”,当然,我们仍然会坚定站在绝大多数的人民一边……然后,打击,然后,分化……循环往复永无止境,总有一天剩了你和我,是你出局呢?还是我?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风灵:刑诉法修改草案解读:以阶级斗争为纲

本文关键词:刑诉法草案,风灵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