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广西杨在新等四律师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北海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来,我们持续关注“北海事件”及以陈光武律师牵头的律师团同仁的维权行动。日前,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为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召集全体委员举行座谈会。会议间隙,对北海事件及关联案件(裴金德等人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共识。在此,我们郑重发表如下声明:
一、呼请北海司法机关从刑事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宪法高度,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谨、客观、公正处理裴金德等人的“故意伤害案”和杨在新等律师的“妨害作证案”。
所有涉案的法律人,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均应秉持法律人应有的良知和理性,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为已任,绝不可逞意气之争,置是非曲直于不顾,更不能因一已之私放弃原则和底线,肆意践踏法制。尤其是受案法院要严格依法,公正执法。
二、呼请北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团律师的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
从网上披露的信息中,我们了解到此番律师团在北海的维权行动阻力重重,处境艰难。律师依法会见,屡屡受阻、受刁难,甚至出现对律师团律师侮辱性、歧视性安检的极端举动。在法院审理阶段,看守所对律师会见不仅要求查验身份证,还要求法院在会见手续上加盖公章,甚至强行监视律师会见,以至出现“哑巴会见”的难堪局面。就在8月4日上午,李金星律师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居然因未带身份证,在“三证”齐全的情况下被拒绝会见。而在律师得来不易的会见中,律师连向沉默的被告人交代其诉讼权利也被诬为“串供”,会见动辄被终止。据朱明勇律师介绍,他在两次会见裴金德的中途,均有警察追到会见室补充安检。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令人匪夷所思,惊诧莫名。据悉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因北海律师团正当执业受阻,曾专程前往北海调查,在掌握第一手资料之后,通过北海人大常委会协调,与北海警方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涉,指出了北海警方的违法行为。而北海公安局的朱副局长坚称不违法,他们是依法办事。如果上述种种属实,那北海警方就是公然的、赤裸裸的、明目张胆的违法,是肆意损害、践踏社会主义法治。对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尚且指鹿为马,对直接办案律师的态度和作法就更加可想而知!
三、呼请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界和广大法律人高度重视北海事件的典型意义,通过对北海事件的深度剖析和北海司法现状的实证研究,助推中国法治。
刑事诉讼法学泰斗陈光中先生称“北海事件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可谓中的之论。一叶知秋,管可窥豹。时值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订展开,北海事件因缘际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全面反思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绝好视点和标本,可谓不幸之幸。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四名辩护律师悉数被抓,宇内哗然,律界恐慌,辩护风险登峰造极,执业律师无以自保,控辩失衡日甚一日。律师法几如一纸空文,刑事诉讼法亦可任意违反,内部规定大行其道,公权力肆无忌惮, “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渐成常态,程序正义大面积缺失,刑事法治情何以堪?在过度封闭的侦查体制下,侦查权得不到有效规制,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证据调查上下其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有效保障,甚至出现在审判阶段噤若寒蝉、不敢与会见律师交谈的极端情形,冤错案件能不频发?北海中院开庭审理故意伤害案后近十个月搁置不判,坐等公安抓证人、抓律师、放任对被告人超期羁押,其违法岂能不究?无罪推定的原则该如何落实?公、检、法“互相配合”,共同违法,缺乏制约,如何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究竟有没有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究竟应如何设定才能避免任意入罪?凡此种种,北海事件给已经启动的刑诉法修订提出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课题。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感受最深切的是法贵于行。如果法律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裁,损害的不仅是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更严重的是必将动摇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念。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诉讼理念上兼采当事人主义因素,倡导无罪推定;在具体规定上试图规制公权力,强化控辩均衡,也曾引得国内外好评如潮。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的支撑,公权力机关屡屡违反而得不到追究,其效果不仅大打折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倒退。律师“三难”问题日甚一日,直接导致了刑事辩护的停滞与滑坡,即是明证。北海事件以来,公权力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并不足以奇怪,北海现象其实只是全国现实的一个缩影。
仅以上述声明,表明我们对北海律师团的支持,同时亦表达我们对国家法治的诉求与期待。作为湖南律师,我们深信随着“法治湖南”的推进与深化,我们的执业环境将日趋改善,刑事辩护之路也将更加宽广、平坦。我们将一如既往,勤勉敬业,忠于职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懈奋斗,为“法治湖南”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签名律师有:贺小电、何宗信、彭方顺、段启俊、马峻、匡兆麟、王军、袁旭昭、郭振峰、杨建明、唐嵩、邓祥瑞、李忠、刘任文、李科、杨勇、陈文发、彭家政、甘元春、陈继业。
(注:排名不分先后,根据原件签名顺序排列)。
201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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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湖南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关于北海事件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