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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之旅原董事长郑烘一审被判16年 自称牺牲品
作者:海鹏飞 文章来源:南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7 9:18:20

广之旅原董事长一审获刑16年 自称牺牲品

●郑烘(广之旅原董事长) 罪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判决: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广之旅原董事长一审获刑16年 自称牺牲品

●吴植辉(广之旅原董事,易网通C EO ) 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 判决: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南都讯 昨日,广之旅原董事长郑烘、大股东易网通CEO吴植辉及财务总监杨筱萍案一审宣判。广州中院认定,郑烘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吴植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杨筱萍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宣判后,三被告均当庭表示将上诉。因吴植辉系澳大利亚籍华人,澳大利亚驻广州领事馆领事、领事助理出庭旁听了本案庭审。

易网通CEO吴植辉获刑13年

昨日,法庭开庭后先对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人证言进行了补充质证,随后休庭进行合议,恢复开庭后审判长当庭进行口头宣判。

广州中院认为,郑烘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广之旅公司国有股权代表、董事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16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吴植辉作为广东易网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郑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同时,郑烘在受广州易网通公司委派担任广之旅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外,郑烘、吴植辉、杨筱萍作为广州易网通公司委派到广之旅的董事,挪用广之旅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广州中院还认定,吴植辉、杨筱萍作为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银海浪公司、鑫之烨公司、通旅公司、三力公司、易网通旅行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3亿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据此,广州中院一审判决郑烘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没收财产30万元。吴植辉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杨筱萍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郑烘:“我是个牺牲品”

“不服,我就是个牺牲品,上诉。”“我有意见,坚决上诉。”“听清,上诉。”宣判后,郑烘、吴植辉、杨筱萍三人皆当庭表示将上诉。

争议

1百万年薪是否合法所得

广州中院查明,1998年春节前至2010年8月,郑烘在受委派担任广之旅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国有股权代表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职务,及在受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委派担任广之旅公司董事兼董事长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特许经营、职务晋升及广东易网通公司取得广之旅公司控股权等事项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现金172万余元及鸡翅木家具一套(价值3.4万元)。

此外,2007年6月底,吴植辉兑现承诺使郑烘在香港签约成为易网通国际控股公司的执行董事,以领取年薪等方式收取了145万余元,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

庭审中,辩护律师称,郑烘收取涉案的145万元时,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郑烘是以公开签约、按合同约定的董事年薪支付并进行账务记录及公开披露、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合法形式收受前述款项。

2是否挪用广之旅8300万元

广州中院查明,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吴植辉、杨筱萍与被告人郑烘等人合谋,未经广之旅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擅自决定分5次将该公司的资金共计8300万元以借款形式付给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用于为其关联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等事项。

之前庭审中,吴植辉称,8300万元属借款,是正常的商业借款行为,且全部都已及时归还,他只是广东易网通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所谓关联公司的控制人。

吴植辉辩护律师陈有西辩称,吴植辉不是广之旅具有挪用资金职务便利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挪用资金犯罪的主体资格,并且借款完全是合法的商业拆借行为,并不能以此来起诉吴植辉犯有挪用资金罪。本案中吴植辉在所有中国国内公司中没有任何的股份,没有影响广之旅和其他六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统筹 南都记者 海鹏飞

采写 南都记者 曾宪超 海鹏飞 实习生 吴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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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之旅原董事长郑烘一审被判16年 自称牺牲品

本文关键词:吴植辉,郑烘,广之旅,杨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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