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海鹏飞 实习生 周蓉 李翠妮公安分局局长派警员替他追债,刑警副大队长为他隐匿罪证,法院民庭庭长为他伪造文书……昨日,茂名“黑老大”李振刚案一审宣判,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黑老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罪并罚,判处李振刚有期徒刑20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一亿零三十万元。该案其余23名被告人亦分别获有期徒刑。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振刚“保护伞”共有7人,包括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茂港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强、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程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黄永华、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才、茂港区法院民二庭原庭长何铭杰、茂港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梁彬。
其中李永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何铭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梁彬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广州中院同时判决,对李振刚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所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其他被告人实施其他犯罪所得一切财物亦予以追缴,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返还。
昨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宣读判决书长达两个小时,判决书逾300页。24名被告除3人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再上诉外,李振刚、何铭杰等其余被告均表示要上诉。
向新广国际放高利贷1.155亿三个月获利逾5000万
检方指控李振刚涉嫌多项罪名,几乎都与放高利贷有关系。
在被捕前,李振刚也是地下融资市场的大老板。判决书显示:李振刚的放贷对象,涉及广州、茂名等地,以同乡的建筑行业承包商为主,也有赌徒、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投资亏损的国企老板。
广州中院查明,从2002年开始至2009年,李振刚有组织、有目的地纠合王日强、冯日进、陈月容、梁清云及同案人杨亚宾为骨干成员,以10%-30%不等的月息发放高利贷,并以利滚利的方式计算利息。为操作便利,李振刚还出资成立茂名市海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化工公司)、广州市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业公司)等公司为幌子。
高利贷利滚利,放贷300万,便会索债2000多万。因被害人无法归还高额债务,李振刚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债务人追债,或者逼迫债务人将高利贷利息包含在内重新写成借据,再伙同何铭杰、梁彬及严得等人,将“高利贷”伪造、虚构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债务关系,从而掩盖高利贷的实质,再通过何铭杰、梁彬等人以枉法裁判等手段侵吞借款人的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
其中,在借款人名单中,最出名的是原广东省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日晶(电白人),同时借款金额也最大,达到1.155亿元。新广国际隶属于广东省国资委,由57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成,主营业务包括工程建设和劳务输出。
判决书显示,2008年9月,吴日晶通过他人认识李振刚,李振刚先后分多次以月息15%通过海信化工公司将人民币11250万元、通过奥业公司将300万人民币总计1.155亿元,汇到新广国际账户。到年底以后,吴日晶共归还李振刚1.72多亿元,仅此一笔借贷款项,李振刚非法获利5000余万。事后,李振刚共贿送人民币150万元给吴日晶。
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充当保护伞
作为茂名近年最大的“黑社会”团伙,李振刚等人发放高利贷,追款中几乎免不了暴力、恐吓以及公权力介入,并得到了“保护伞”的鼎力支持。
广州中院认定,李振刚“保护伞”共有7人,包括: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茂港公安分局原局长杨强、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队长程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黄永华、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才、茂港区法院民二庭原庭长何铭杰、茂港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梁彬。2006年,李振刚还当选茂名市第十届人大代表。
据广州市检察院介绍,在当时的茂名,刑警副大队长李永才为他隐匿罪证,区法院民庭庭长何铭杰为他伪造文书,执行局书记员梁彬滥用职权助他追债,他们之间俨然形成了一张巨网。当地一位商人这样说,“李振刚有人大代表身份的掩护,他左手是公安,右手是法院,公安局和法院好像是他家开的一样。”
判决书显示,2002年4月,李永才利用查办李振刚涉黑团伙专案的便利结识了李振刚。2006年至2008年间,李永才以短期借款给李振刚等人从中收取60%年息的手段,先后共17次从其本人和前妻黄某某的账户汇款,给李振刚及其组织成员梁蕊、林志民、郑生富、梁晏等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674.35万元。随后,李振刚通过其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多次汇款到李永才及其前妻黄某某的账户共计759.2万元,李永才以此手段赚取高额非法利润。
一审部分判决
1 被告人李振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零三十万元。
2 被告人李永才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 被告人何铭杰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4 被告人梁彬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黑老大李振刚
从教师到“黑社会”头目
李振刚到底是何人物?一个涉黑团伙居然把如此多的公安、法院官员拉下水,充当其“保护伞”长达十年之久。
今年47岁的李振刚是广东茂名电白县人,早年曾是电白县一名教师,1980年以来曾因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警方通报称,其后,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并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开设赌局、放高利贷、绑架勒索、独霸一方。
从2001年开始,李振刚为巩固和壮大其团伙势力,收买、贿赂当地个别政府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合伙人”。
2006年李振刚获取茂名市人大代表的身份后,就开始其幕后操控工作,其原有的公司登记法人代表、放高利贷时与别人签的借据都用的是其手下的名义,犯罪手法非常隐蔽。
保护伞
刑警副大队长隐匿罪证致案件无法起诉
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侦查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永才为专案组材料小组组长。李永才在案件侦查终结制作起诉意见书的过程中,故意隐匿了李振刚团伙敲诈勒索林某1500万元、故意重伤罗某某、绑架林某某兄弟等三宗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导致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后被作不起诉处理,使李振刚等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此后李振刚继续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李永才作为茂名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有意纵容其违法活动,并从2006年起出资参与违法发放高利贷。
法院民庭庭长伪造法律文书帮追债
何铭杰在任茂港区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利用庭长权力,为李振刚放债、追债、收债高利贷提供帮助,从伪造借贷合同、立案、开庭、判决、执行“一气呵成”,把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股权、土地等权益以司法途径转移到李振刚名下。赖某某曾向李振刚借高利贷1650万元,归还600万元后无力偿还。李振刚欲霸占赖位于广州荔湾区一幅价值2657万元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何铭杰为帮李实现这一目的,2008年7、8月间制作了赖某某借款共计2350万元的5份虚假借据和民事起诉书,伪造相关开庭笔录、合议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依伪造的文书执行,将该幅土地使用权强制执行到了李振刚团伙名下公司所有。
执行局书记员打乱执行程序强行收债
梁彬任茂名市茂港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期间,多次滥用司法执行权,将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财产执行到李振刚名下。2006年6月,梁彬负责办理顺安大厦执行案。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蔡某某因资金不足先后向李振刚借款200多万元,后无力归还。李振刚威逼蔡某某写下23张面额100万元、共计2300万元的借据,李振刚凭此虚假借据申请法院裁定。在执行过程中,茂港法院查封了顺安公司开发的顺安大厦,将顺安大厦变卖5400多万元。因顺安大厦涉及多个债务纠纷,该执行款按法律规定应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拆迁费和工程款,再从剩余执行款中按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为满足李振刚侵吞大部分执行款的目的,何铭杰和梁彬等人多次制作虚假民事诉讼,将执行款中2800多万元分配给了李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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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茂名“黑老大”李振刚一审获刑20年 罚金逾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