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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重审黎庆洪案,司法公正须经程序考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四川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2 23:15:39

    近日,贵州黎庆洪案重审开庭,法庭交锋一度陷入胶着,辩方律师对公诉人及主审法官提出回避申请,因审理程序的争议,多位辩护律师被强行驱逐出法庭,并有9名律师遭到数十次训诫。据最新消息,在辩护律师的坚持之下,主审法院已对本案启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有全国各地数十位刑辩律师参与辩护的“黎庆洪案”,从2008年开始便几经周折,也始终伴随着颇多争议。2010年3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判处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但在2010年7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检索彼时的媒体报道会发现,所属地域不同的媒体对本案的描述大相径庭,本案当事人黎庆洪在不同的文本中更是判若两人。相较于国内诸多媒体围绕本案提出的警察非常规办案、刑讯逼供、证据严重不足等疑点,贵州当地媒体的口径却出奇地一致——— 案子远未盖棺,当地却似乎急于定论。

    在黎庆洪案发回重审之后,贵阳市检察院申请撤诉并获法院核准,依据现行刑诉法相关规定,公诉方申请撤诉的事由包括“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三种情形。但就是在此次撤诉被核准之后,黎庆洪案迎来了他的“第二季”。令人不解的是,在被控罪名大幅增加、被诉犯罪嫌疑人成倍增长的情况下,案件的审级却被陡然下调,贵阳市中院指定小河区法院审理。按照指定审理所应具备的法定情形,即便存在需要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的情况,也应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有法律界人士分析称,这看似不符合常规逻辑的做法,实则是在避免案件再次进入省高院———审级下调,黎庆洪案就可以在贵阳市中院二审终审。

    更加令人不解的是,虽然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但操刀公诉的,却是贵阳市检察院的多位检察官,以助理检察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辩护律师为此提出回避申请却被驳回,并被剥夺复议权利。据报道,在庭审期间,公诉人频繁到审判席与合议庭法官进行私下沟通,当律师就此程序上的明显不当提出意见时,却意外遭遇被强行逐出法庭的对待。几天的庭审下来,多位辩护律师被逐出法庭,更多的律师被训诫,即便是在中国司法审判的历史上,如此火爆的控辩审三方对抗都显得极为少有。在最新的庭审消息中,甚至出现了由涉嫌刑讯逼供提供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未进行刑讯逼供的荒诞场景。经由诸多辩护律师的多方努力,有关黎庆洪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才得以启动。固然可以认为,基层法院的审判经验缺乏,但即便如此,也实在无法为本案“第二季”中太多不合程序、不符逻辑的现象提供充分而有说服力的解释。

    黎庆洪案真相究竟如何,在无法掌握充分事实证据、无力进行严苛推理的社会公众面前,这可能是无法求解的答案。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将探求真相的希望寄托于公正的司法。控辩审三方在司法活动中各有其地位与使命,任何一方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都无益于司法正义的求得。但现实的情况往往是,法、检两方过于强势,甚至径自联合,使得刑事辩护对于律师而言成为一项高危险的职业走向,频频有刑辩律师被困于“306条陷阱”,近年来更是爆出多起刑辩律师疲于自救的公共事件。

    由本案“第二季”的审理过程观之,刑辩律师在庭审中身处弱势,即便有来自舆论乃至互联网的围观,也无法将关切转化为足以改变不对等局面的力量——— 赢得了声势,却赢不了结局。舆论不应当干预或者左右司法,这已然成为不时被拿出来强调的金科玉律,但需要思考的是,舆论何曾真正左右过司法?所谓舆论干预司法的指控背后,究竟是什么力量才真正具有干预和主宰司法的能量?那些明显有违程序法治的做法,得到的为何不是及时纠正,反而是种种辩解与维护,对指出错漏的行为缘何充斥着不予理会与粗暴对待?

    公众希望求得真相,当事人则更是必须得到公正的司法对待,二者在具体个案的交会点则是,必须要通过合乎程序的司法活动来给出人们答案。再高度重视的地方“涉黑”大案,也要能够经得起严苛程序的全程打量。既然“办成铁案”作为目标被频频提及,那么程序法治便不可避免地成为“打黑”不至于沦为“黑打”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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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南都社论]重审黎庆洪案,司法公正须经程序考验

本文关键词:律师团,贵州打黑第一案,黎庆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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