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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权:北海不能违法变相羁押和拘禁杨在新律师
作者:韩国权 文章来源: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7 16:26:38

           三论杨在新案:
 
           北海不能违法变相羁押和拘禁杨在新律师
 
             ——兼谈北海当前对杨在新律师
 
                    监视居住的严重违法性
 
                                                                         韩国权
 
     一、北海对杨在新律师违法变相羁押。3月15日,北海新闻网讯: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杨在新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实施监视居住,并已送交公安机关执行。而目前的状态,“实质是对杨在新的变相羁押”:
 
杨在新律师被从看守所提出,悄然移送至北海市长青路附近的一栋老式居民楼内。这里是北海市的闹市区,与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相距仅三百多米。
 
杨在新律师被指定监视的居所位于这栋8层楼的二楼,八十多平方,两室一厅,室内有黄色的旧家具和电视机。杨在新律师住在临窗的主卧,卧室内有两张床,其中一张由看守人员使用。杨在新律师一日三餐与看守人员一起吃盒饭,但不准踏出深蓝色的防盗门之外,只能在屋里看电视和睡觉。看守人员三班倒,每班4人——2名武警、1名特警、1名专案组成员。
 
    二、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完全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
 
    新刑诉法73条原文摘录: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监视居住的特点是限制自由并加以监视,是较严厉的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即包括罪行较轻,没有逮捕必要;罪行较重,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羁押的;或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已被依法拘留,认为应当逮捕但证据不足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而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无法办结,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是: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并由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监视居住决定书应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执行机关名称等内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交执行机关。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具体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和考察,发现被监视居住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时,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
 
      三、北海当前对杨在新律师监视居住的严重违法性。
 
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较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被监视居住人人身自由权并没有被剥夺,只是被严厉地限制,仍然享有在没有高墙电网重警守卫的固定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内的自由活动权。
 
      杨在新的代理律师陈光武认为:即便按原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也应在杨在新的住处执行——被捕前,杨在新住在北海市合浦县华侨中学院内,有法定的固定住处,故应在家中接受监视,而目前的状态,“实质是对杨在新的变相羁押”。
 
     笔者认为,北海当前对杨在新律师监视居住是一种变相羁押,其严重违法性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第一,违反规定,没有在杨在新律师的住处执行。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公安部于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杨在新律师被捕前有法定的固定住处——杨在新住在的北海市合浦县华侨中学院内,故杨在新律师应在家中接受监视。
 
      第二,违反规定,将杨在新律师加以拘禁。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较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现在,杨在新律师人身自由权被剥夺。
 
       第三, 违反规定,剥夺了杨在新律师与家人共同生活和享有在没有高墙电网重警守卫的固定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内的自由活动权。
 
      第四,违反规定,侵犯了杨在新律师会见其聘请的律师的法定权利。现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被监视居住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并不需要批准。司法机关不得借“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会见、交流的权利。现在,杨在新律师会见其聘请的律师需要批准。
 
    笔者作为一个有20多年公安工作经历的律师,对北海之严重违法,特别是目前执行杨在新律师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的严重违法,表示强烈的谴责。
 
    依法治国,这是浩荡在中国的历史潮流。北海当权者,希望你们还是早日回到依法治国这个历史潮流中来,还杨在新律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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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韩国权:北海不能违法变相羁押和拘禁杨在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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