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条文:
第四条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上述三条可归纳为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辩方的初步责任与法庭初步审查之组合。
首先,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可以由被告人在开庭审判前提出,也可以由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其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承担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也即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这里的初步责任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形式意义上的初步责任,即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责任。其二是实质意义上的初步责任,即使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产生疑问的责任。形式意义上或称行为意义上的初步责任只要完成,必然导致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标准方面要求并非太严格。 完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初步责任,将导致法庭要求控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取证手段合法。实质意义上的初步责任或称结果意义上的初步责任,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所提供的线索或证据应当达到使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产生疑问的程度,即经过初步审查,如果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产生了疑问,才需要进一步要求控方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予以说明。
@青石律师 博文中:“审判长认为法庭应当调查的意思是法庭随时可以打断辩护人的发问进行调查,@斯伟江律师 认为法庭的调查应当是在辩护人对线索进行发问调查完毕之后。似乎谁也没有说服谁,双方约定庭后再沟通交流。”
由此我认为,审判长应当让被告人或辩护人进行完整的释明,释明中当含陈述、发问,以期法庭对供述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是否产生疑问作出判定。随意打断多是主观介入、偏袒或掩盖供述取证手段的非合法性,消化或承担了下一步应由控方承担的对证据合法性予以说明的义务,合议庭之中立地位在此技术性发生偏差。
同时,合议庭容易产生的误区是:易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与证明责任搞混,而且死不认错,与被告人、辩护人产生“辩论”。这里的初步责任仅要求辩方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并不要求辩方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确实存在非法取证的事实。同时,由于被告人有可能被多人刑讯而并不一定知道所有人的姓名,甚至有可能被带到其不知道的地点进行刑讯,因此也不应要求辩方必须明确提供非法取证人的姓名、被刑讯的具体地点等细节。
由此我认为,贵阳小河区人民法院在旁听证的发放上如果没有注意这一问题,应当立即将混进来的公安人员清理出庭审现场,因为如果参与刑讯或指挥刑讯人员在场的话,对被告人来说是非常强大的心理压力。只有这样才能使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这一组合制定的理由在此不再赘述。
二○ 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薛荣民于上海
本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2a041b01014wu4.html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薛荣民:读@青石律师 贵阳记(六)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