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人自由委托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则堪忧。律师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这正是法治社会的根本。
6月13日下午,贵阳黎庆洪案庭审进行中。未经审判长同意,一名法警突然走向辩护席,先后拿走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的钟表和笔。斯伟江提出强烈抗议,审判长宣布休庭。
几十分钟后,被拆开过的钟表和笔送还给了斯伟江,证明这只是普通的钟表和笔。三名法警在法庭向斯伟江表示道歉,斯伟江接受道歉,并表示不会责怪法警个人。
这是黎庆洪案再次开庭后,庭审现场冲突的一幕。该案自今年1月9日接连开庭以来,一波三折,公诉人和辩方的真正较量尚未开始,法官和律师间的冲突却不断。
从之前的训诫、驱除律师,直到开庭时发生以上戏剧性场面。而在庭审前,还出现了鲜有的解聘律师事件——同一案件中,20多名律师相继被解除委托关系,解除的决定多由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连家属也表示难以理解。
自2009年李庄案以来,律师群体开始登上公众舞台,他们在法律上“寸土必争”,且组团前行。李庄案之后,2011年的北海律师案,因为律师们在当地的遭遇,引起了全国律协的高度关注;贵阳黎庆洪案成为最新备受关注的一个例子。
在法治社会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而被告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自由委托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则堪忧。
6月11日,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对外公布,其中称“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
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律师是天生的“保皇党”。律师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这正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如果法律不能成为衡量人们行动的准则,那么非法的渠道将成为主流,社会也会被带入一个危险的境地。
集体解聘事件
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上演了一场开庭通知书送达的“生死时速”。
当天下午,就同一案件,该法院的法官电话通知分别位于北京、上海和长沙的辩护律师,告诉他们案件将在三天后开庭,为此他们即刻派法官乘机送达开庭通知书。
接到电话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在当晚9点左右专门去长沙机场签收了开庭通知书,算是合法送达。
另外两地的送达则没有这么顺利。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到电话时,正在山东开庭,他让人代为签收。可是直到当天晚上11点53分还没有收到,他发了一条微博:看样子,小河区法院不违法都难。
原来因为飞机晚点,直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周泽的委托人才签收到开庭通知书,这时距开庭时间已经不足法定三日。
类似的情况出现在上海,虽然飞机并未晚点,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拒绝在晚上签收开庭通知书,原因是晚上不办公。当晚10点多,两位法官来到斯伟江的办公楼下,希望能找到人签收,可是办公楼大门紧闭。
斯伟江对《财经》记者说,“我告诉法官,这不能怪我,要怪,怪你们领导。”他不理解法院为何如此紧急送达开庭通知书。因为送达时间已是6月5日,他拒绝在6月8日出庭。
这些律师都是贵阳小河区法院所受理的黎庆洪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通知书必须在开庭前三日送达。如此紧急的异地当面送达十分罕见,更罕见的是与送达开庭通知书同步进行的更换辩护律师。
6月4日上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接到了当事人家属的电话,对方告诉他,案子不用他办了。这意味着,距开庭仅三天,他被委托人解聘了。
“我尊重委托人的意见。”杨学林说。刑事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夕被解除委托较为少见,他上一次被解除委托是在“钱云会事件”中,作为钱成宇的辩护律师,他在尚未开始正式辩护工作时就被解聘。这一次黎庆洪案中,全部案卷有200多本,开庭三天前更换律师,显然对当事人不利。
不仅仅是杨学林,据统计,从2012年1月9日第一次开庭,至6月8日开庭前,黎庆洪涉黑案共有20多名律师“被不用”。
这些律师具体被解聘的情节又各不相同。杨学林为了核实自己被解聘的原因,曾给当事人家属打电话获知,法院传话称当事人在里面写了个条子,要求解除委托。但为什么解除,家属也不清楚。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宏,比杨学林更早被解除委托关系,这是自他从业以来第一次被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而且这是一个不收费的案子。当事人家属曾申请办理取保手续,法官表示同意,但前提是要求解除对外地律师的委托。
张锦宏对《财经》记者说:“律师的最大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如果解除委托可以换来取保,那当然可以。”
6月8日,黎庆洪案如期开庭。法庭上,有律师多次试图询问被告人,为什么解除对前律师的委托,但被法官打断。
被解聘缘起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权利,事关基本人权。如果律师的辩护权不能获得有效保障,那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则堪忧。
此次律师集体被解聘的蹊跷即在此,被分开关押的十多人,竟然都更换辩护律师。一些被解聘的律师分析认为,不排除存在被告人和法院之间的交易——比如,以获准取保候审或减轻刑罚为条件。
斯伟江对《财经》记者称,“如果法院庭前有承诺的话,一定是违法的。”
不过,解聘律师最初是律师采取的策略,目的是使案件延期审理。律师和小河区法院第一次“过招”在今年的1月9日第一次开庭时。庭审现场,律师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冲突,十多名律师被训诫,四名律师被驱逐出庭。
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管辖权。
黎庆洪案原在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后被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随后,贵阳市检察院撤诉,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放人,而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再次回到贵阳市中级法院。2011年9月,贵阳市中级法院发函指定小河区法院审理此案。
律师们认为此举不合法:其一,由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重审,而非小河区法院;其二,本案并非管辖不明的案件,不应当指定管辖。即使可以指定管辖,小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应在指定之后,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对辩护律师而言,如果承认了小河区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那么案件的终审法院将是之前的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该院此前的判决已被贵州省高级法院否决。如果贵阳市中级法院在终审仍维持此前的判决,那么案件没有了纠正的机会。
因此,律师们认为,必须在此处程序上纠正,让案件回到贵阳市中级法院的手中。律师们先后对管辖权、公诉人身份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异议。
在律师被驱逐之后,庭审继续。为了让庭审停止下来,律师们采取了一个策略,让一位被告家属主动解除对一名辩护人的委托,从而导致这位被告没有辩护人(之前另一位辩护人已经被法庭驱逐)。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重新聘请律师。
于是,案件延期审理。开庭六天,控辩双方的真正较量尚未开始,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就比较紧张。
法庭之外,从第一次开庭起,该案件即引发媒体的强烈关注。另一边,小河区法院习惯性回避媒体。第一次开庭休庭延期后,小河区法院才通过贵阳当地媒体回应称,将律师带出法庭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案件管辖权等核心问题,始终没有任何回应。
此次开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紧张态势继续,律师发言被打断、律师的钟表和笔被拿走等等接连出现。
就在贵阳小河区法院此次开庭之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元春在遵义市参加庭审时被驱逐出庭。甘元春说,被驱逐出法庭之后,法官又让他们回到法庭。
前几年,律师被驱逐出庭事件也时有发生,但大多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进行。而今因为移动互联网的便利性,这些在司法场所内发生的冲突,瞬间就传遍网络,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
“死磕律师”
近年来律师被当事人解聘,家属却并不知情的现象屡见不鲜。
比如2009年发生的邓玉娇案件。当地政府发布新闻通稿称,邓玉娇的家属已经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和夏楠解除了委托关系,而邓玉娇的家属却表示不知情,称未解除委托关系。不过之后,又改口称解除委托关系。
2010年,“钱云会事件”中,钱成宇的辩护律师也被更换。其辩护人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公布了会见钱成宇的录像,钱称自己被刑讯逼供。之后,张凯接到通知他被解除委托,因为此后无法见到钱成宇本人,至今他也不知晓这是否为钱成宇的本意。
今年,吴英案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在案件中起到很大作用的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和张雁峰两位律师被吴英口头解聘。吴英的父亲专门为此来京求助,他认为女儿不会解除他聘请的两位律师,担心女儿被控制。两位律师同样无从知晓解除是否为吴英本意。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若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由其家属委托律师,然后律师再会见当事人,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样,当事人虽然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解除对律师的授权,进而当事人家属和律师的委托关系也会被解除。
此次黎庆洪案中,一些解除委托的方式是当事人在讯问笔录中提出,经当事人签字后确认,有些是当事人自己手写声明。还有一些当事人家属,并未见到任何书面材料,仅仅是从法院的传话中得知当事人要解聘律师。
对于当事人手写的声明,经当事人家属确认以后,律师对解除委托一般不会有异议。但是,有律师建议,当律师和当事人家属都对解除有异议时,应当允许律师会见当事人,以当面解除之前形成的授权委托关系。但在现实操作中,这却不大可能。
为何如此广泛地存在刑事辩护律师被解除委托的现象?一种分析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对律师不信任,如有些律师收费过高,或者谎称有关系有背景,而事实上并不存在。但在黎庆洪案中这种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几乎所有律师都是免费代理,而且其中不少是全国知名律师,从业经验丰富。
有些律师认为,这是因为他们在法庭上“违法必究、寸土必争”,并且在庭外通过网络发布信息,让公检法部门的错误暴露无遗,从而导致被解聘。这种分析也拿不到证据,因为当事人处于被关押状态。
继2003年左右中国律师界涌现出一群维权律师后,近年来这些免费代理、组团而行的一些律师自称为“死磕律师”,但张凯认为,应该叫“护法律师”更好,因为律师的辩护权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随着律师力量的增长,在制约公权力滥用的问题上,律师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2009年,重庆市开展打黑运动,众多当地企业家因涉黑身陷囹圄后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其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为涉黑企业家黎强提供的辩护词强而有力,使得审判进展并未如官方预期那样顺利。而来自全国各地尤其是北京的律师,在重庆涉黑案件中的表现,更是令这场运动受到阻击。
李庄案就在这种背景下产生,成为外地律师和地方政法机构冲突的产物。李庄因“伪证罪”被多次送上法庭,后因其认罪而获刑一年半。以该案为标志,冲突双方的对抗更加激烈,甚至走出法治的轨道。
在律师一方,为了“抱团取暖”,也为了壮大声势,律师团这种形式产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最多委托两名辩护人,但李庄案第二季中,尽管出庭律师只有斯伟江和杨学林,但辩护方组成了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和张思之为首的12人顾问团。此后,律师团这种形式越来越多被用到。
管制力量
但是,在小河区法院的庭审现场的抗议行为,是否违反法庭规则呢?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今年4月举办的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讲话中,针对广西北海、贵阳小河区、江苏常熟等案件,将“驱逐律师”解释为针对“闹庭”行为的制裁手段,并提到《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不过,讲话中并未提到相关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
而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对于律师的诉求应当说理做出答复,而不是行政命令,驱逐律师。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告诉《财经》记者,有一次他去湖南办理一起拆迁案,法院的工作人员见到后即对他们称,“你们是律师?不知道市政府不准代理拆迁案件的规定吗?”看到他们是北京来的律师后,态度才转缓。
朱孝顶称,由于他接的拆迁案不少是本地律师不敢代理的案件,因此收到不少投诉,比如黑龙江某地的棚改办把投诉信递到了司法部。但由于这些投诉并无实据或并未违法违规,他在向相关部门汇报后不了了之。
2009年,司法部长吴爱英曾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
2010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与此同时,对律师加强管理指导的工作在全国展开。全国各地各级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纷纷下发文件,出台加强对“三类案件”——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的管理力度。
最为典型的事件发生在2011年“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之后,一则以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协名义发出的通知要求,该地区律师不得擅自解答和处置与动车事件相关的法律求助,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不过随后,温州市司法局对此通知予以否认,该市律协则对擅自加署司法局之名表示道歉。
类似加强管理的文件规定,在律师界颇有争议。律师本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群,如果限制律师为某些群体或事件提供法律服务,那么这些纠纷的解决走向非法化后,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江西抚州爆炸案即为一例,犯罪嫌疑人钱明奇在法律道路上求助无门之后,采取极端手段,制造了爆炸事件。
有律师认为,司法局出具的要求律师办案登记备案的文件本来就无法律效力,“增设了行政权力,却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三类案件”的标准非常模糊,难以界定。
不过,大多数本地律师都会遵守这些管理规定,尽量少代理本地区的敏感案件。这导致了北京等大城市的律师需求增加。这也是贵阳黎庆洪案律师被大规模解除委托事件的背景。
对此,应邀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座谈会时,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曾经提出建议,针对律师被当事人解除委托这个问题,为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增加规定,当事人解除委托应当在律师会见的情况下当面做出。当然这只能解决问题的一面,当事人受到威胁或胁迫仍然没办法。从救济措施上来讲,应当确定违法的严重后果,如果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一经发现就应当严肃处理。
全国律协前会长于宁认为,公权力机关应学会尊重律师的角色。他说,双方都应坚持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尊重司法伦理。不少公权力机关并未准确认识律师的作用,因而无故限制律师的合法权益。
而在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看来,事情的起因是地方利益集团和律师之间的冲突,“律师出来替民众说了一些公道话,得罪了一些人,这些人拿手中的公权力,限制律师,反诬律师违法。”在他看来,“摧垮了律师制度,就摧毁了法治”,这是由律师的角色决定的。
律师的角色
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以来,律师在整个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位置和作用逐步发生变化。《律师暂行条例》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到了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国家的色彩逐渐褪去,取而代之的是“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在此期间,律师的管理体制也开始变革。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律师要实现八个转变。其中要求,律所要逐步转变为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所“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等等。
而今,这场改革早已完成,律师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
全国律协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执业律师达到17.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1.58万多家,相比2000年分别增长66%和105%。
执业律师数量的增长,使这一行业面临新的变革。
律师在共同的执业环境中,对国内的政治司法体制感同身受,他们面临共同的职业利益诉求,并强化了职业共同体的情感共鸣。正是基于这种认同,律师界“抱团取暖”、互帮互助的现象大大增加,他们以各自在所在领域取得的声望,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以维护自身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加和激化,公民权利意识大大提高,维权的理念和技巧不断更新,律师则是这场公民权利运动中的先导。
近年来,对于律师的定位又发生了细微的转向,不再称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以新的概念替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司法部近年来则再三要求加强对律师的指导和管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
王公义认为,中央针对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说明中央认识到律师在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律师是平衡公权力的制度。当一个人涉嫌犯罪时,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再强大的个人都是弱势群体。当公民面对国家追诉,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国家设计了律师这样的制度。但是,律师没有权力,只有辩护权,所有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进行。这个辩护权,宏观上是国家法律授予的,具体案件中则是当事人委托授予。这一权利还保证了律师在法庭上的合法言论不受追究。“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人不太懂律师制度,他不明白,律师不听话,也是按照法律来办事。”
对于这一定位,于宁认为,其强调了律师的法律人属性,尊重律师行业的规律,强调律师独立执业,是现代服务业,要通过法律服务市场工作。他说,一个稳定的律师行业,能成为社会稳定的“火车头”。
张思之说,律师的角色,是天生的“保皇党”。他说,律师是维护现行法律、维护现行秩序的。但是同时还要革新,促进社会改良,这就需要一个独立的律师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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