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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院长严得犯5宗罪被判死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22 16:37:11

5宗罪及对应判罚一览

  严得表示要上诉。  资料图片src="/Article/UploadFiles/201206/20120622164008882.jpg"

严得。资料图片

严得除包庇、纵容黑社会和民事枉法裁判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逾2000万元

本报江门6月21日电(记者陈杰通讯员黄磊)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原院长严得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民事枉法裁判一案,今天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严得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严得在任茂名市水东开发区人民法院筹备组组长、水东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茂港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伙同他人套取法院公款、指使财会人员向其本人及其妻子的银行账户中存入现金及报销私人发票等形式,贪污款项共计7560753.82元;任职期间,严得在干部任用、工程承建、案件执行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共计3787000元;2007年至2008年间,严得伙同他人先后5次挪用单位公款用于经营活动,款项共计9113388.91元,事后将上述款项归还;2006年,严得在明知当事人从事组织人员违法放贷谋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办理了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纵容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活动。另外,严得在任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还帮助他人制造虚假民事诉讼,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行为构成5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得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本单位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及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放高利贷,还支持、纵容其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利用职务便利,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严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严得犯罪所得的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严得在陈述时称判决书部分事实认定不符,并当场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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