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民铁矿年利润确实可以过亿,
但司法公正的价值岂能金山可比?
——辽宁臧民案律师意见(三)
主要观点摘要:本辩护人介入辽宁臧民案[1]时二审即将开庭。由于该案二审程序严重违法,辩护人愤然退庭抗议。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辽宁省高院依然继续开庭审理臧民案。臧民一审被判处死缓。根据法律规定,死缓也是死刑。但辽宁高院认为,死缓不是死刑[2]。这完全剥夺了被告人律师辩护的法定权利。
辩护人经过对臧民案的认真研究认为,本案除受贿罪能够成立外,该案一审判决臧民的包括臧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都不能成立。臧民案是一起惊天冤案。不仅如此,与藏民案同案的43名被告人的指控也存在重大、明显问题。
臧民案是在辽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被告人数众多的涉黑案件,对此,辩护人不能保持沉默。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又一起以掠夺民用企业家财产为目的的“黑打”,是昔日重庆新文革路线的继续。本案具有重庆“黑打”的所有特征:以刑讯逼供为侦查手段、以公安厅专案组为侦查主体、以不加区别的没收财产为主要目的,以任意抓捕无关人员拼凑黑社会为好大喜功,以有关机关的高调宣传为虚张声势。
辩护人还认为,本案完全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辽宁臧民案是一起被专案组包装出来的黑社会案,是众多不相干刑事、治安案件的拉郎配,是一起完全颠倒黑白的不折不扣的冤假错案。
一、 老实巴交的臧民怎样初步变成了“黑老大”
1、经过辩护人广泛的调查了解,臧民在当地村民眼里是一位老实巴交的普普通通的民营企业家。在所有接受调查的村民中,没有人听说过、见过臧民有与黑社会老大地位匹配的打打杀杀,相反,被调查的村民都认为臧民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黑老大不可思议[3]。一个重大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判决的效果竟然竟然与当地村民的认识具有如此大的差距,令辩护人震惊!如果属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臧民黑社会“对建平富山地区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无异于“用纸杀人”。这一点,辩护人恳请辽宁省高院的各位法官到辽宁建平富山地区实际了解情况。辩护人也已经向辽宁省高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当地人大代表、基层党组织、众多村民的呼吁信。据说,专案组对此已经展开紧急调查。我们希望有更多的调查组前往调查了解情况。
2、臧民案发,源于他承包了村里的铁矿。应当讲,按照起诉书指控或者一审判决的思路,臧民铁矿的经营成长过程,就是黑社会的形成壮大过程。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经过辩护人了解,本案真正的事实应当是如下情形:2004年,臧民以偿还债务的形式取得了本村(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富山镇富山村)选矿厂的20年承包经营权,2006年臧民成立了臧民铁矿。该铁矿占地0.1512平方公里,是一个既可以露天开采,又可以井采的优质铁矿。臧民主要是从矿山开采的矿石送往铁选厂经加工成铁粉出售获利。臧民依法办理了上述0.1512平方公里的采矿许可证以及相关的证件。也就是说,在上述采矿区内,只有臧明能够依法开采铁矿。同时辩护人了解到,富山地区多年来甚至最远可以追溯到日伪时期就已经有人开采,臧明取得承包经营权前所在的矿区也已经有多处开采点,臧民取得采矿证后,当地村民的私采行为并没有得到遏制。臧民虽然取得了采矿证,但由于胆小怕事,自己无力维护矿区秩序,而自己每年还要缴纳采矿证所需要的各种税费,自己的选矿厂还吃不饱[4]。同时,采矿需要大量投资,臧民也没有资金投入,因此,臧民选矿厂经济效益一直较差。臧民试图改变这种境况。而这种改变,就是被专案组、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的始末。
臧民首先找到了与其相邻的采矿主王彦明寻求合作。王彦明自己有一个矿山,具备开采能力。臧民就把自己矿区内的一个矿井交给王彦明开采,双方约定开采上来的矿石全部卖给臧民的选矿厂。但后期,由于王彦明安排的井采负责人张润明“监守自盗”,[5]把矿石卖给其他人而不是臧民,臧民终止了和王彦明的合作。但在此期间,为王彦明雇佣的人下班途中,在富山村因车辆错车与富山村民李健发生斗殴,李健被扎死。该案早已经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是一起普通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相关被告人已经服刑7年。但本案,臧民一案的起诉书以及本案一审判决却移花接木,把早已经生效判决的普通故意伤害案认定成黑社会老大臧民应当负责的刑事案件。
辽宁锦州中院一审判决书第66页确认:至此,在富山地区初步形成了以臧民为组织、领导,以王彦明、臧建飞、董晓明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但该处没有确认“至此”的具体时间。分析判决书,似乎一审判决认定的初步形成黑社会组织的时间是2005年底左右。但一审判决书中,指控或者确认的违法事实涉及2005年前的无非就是如下事实:
(1)、2004年4月臧民之子臧建飞(正在上学期间)与张磊发生矛盾,把李英楠砍伤。该案是臧民之子在上大学期间与社会人员发生的矛盾,怎么就变成了臧民黑社会犯罪的一部分呢?
(2)、2004年9月,张国才把刘国和、刘国友打伤。该案发生时,张国才还没有到臧民矿山开矿,臧民那时和张国才也没有来往。张国才是2006年才到臧民矿山。辩护人不理解,一起与臧民没有任何关系的普通伤害案件为何必须认定为臧民臧民黑社会犯罪的一部分呢?
(3)2005年臧民指使苏林购买自己矿区内魏强铁矿石3000吨。实际发生在是2006年。每吨的价格是25元,也不是判决书认定的10元。而且,收购价格25元是不需要魏强任何劳动付出,是臧民出车出人采矿,魏强只需要点吨数收钱。这怎么能变成强迫交易呢?
就仅仅凭2005年底之前上述三件事情,一审判决却大胆归纳认定成:至此,臧民黑社会“采取暴力手段,打压同行矿主,欺压群众,随意殴打多名被告人,并将村民李健扎死…,强行收购村民矿点,低价收购矿石,强行干预他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形成非法垄断地位[6]。一审判决时的上述判决简直是指鹿为马!须知,此时的臧民连自己矿山的非法开采都无法阻止,哪里来的“形成非法垄断地位”,哪里来的初步形成了黑社会!
二、 老实巴交的臧民怎样真正被变成了“黑老大”
臧民手握采矿许可证,但选矿厂吃不饱,矿区内还有其他人在私开盗采却不能得到有力制止。在这种情况下,臧民找到了所谓的能人张国才寻求合作。张国才既有人,又有钱,能够保证臧民选矿厂的矿石需求。2006年。臧民与张国才签订合同,大意是张国才负责矿山开采,其开采的矿石优先保证臧民选矿厂使用,除此之外的矿石归张国才个人所有,可以对外销售。同时,张国才负责矿区秩序的维护,禁止其他人的私采。辩护人认为,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臧民作为矿山的合法开采者,有权发包,也有权禁止其他人违法在矿区内违法开采。虽然在后期的工作中,张国才一方在矿区秩序维护方面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但这与臧民完全无关,不能强行算到臧民头上,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臧民是张国才的老大,张国才的人、财、物都和臧民没有任何关系,张国才几年来的利润是臧民的两倍多,并不归臧民支配,这也充分说明,本案臧民为黑老大、张国才为黑老二的所谓黑社会完全子虚乌有。
我们可以从暴力型方面考察臧民是否是黑社会老大。我们可以看看,一审判决确认臧民应当承担责任的暴力犯罪,即2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的事实又是怎样移花接木、生搬硬凑的:
1、李健被扎死案。该案发生于 2005年10月8日,是王彦明雇佣的工人在下班途中因李健车辆发生故障,堵塞道路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持械斗殴,最终导致李健当场死亡。该案的发生,应当说和臧民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对于此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已经于2006年做出生效判决。在生效判决还没有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专案组竟然对同一案件做出与生效判决截然不同的认定,一审中院是闭着眼睛判决吗?该案的凶手施宏辉、赵岩与臧民素不相识,与臧民既无经济关系,也没有人员隶属关系,仅仅因为他们的老板王彦明负责臧民矿山的井采。并且,王彦明在臧民矿山之外也有自己的矿山!且案发当日恰恰是施宏辉、赵岩与王彦明另外的矿山的师傅下班途中。这样的案件竟然也能够算在臧民身上,辩护人认为,这反映了专案组急于把臧民案“做大做强”,急于把臧民包装成一个“命案在身,十恶不赦”的黑老大。该案,辩护人认为,是在重大程序违法情况下人为制造出来的冤案“回锅肉”!
2、廖小龙被扎死、孙国安被扎成重伤案。本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二)中对此案已经有详细论述[7],案件详情不再赘述。本案除事实不清、存有重大疑点外,更是和臧民没有何关系。该案的发生,如果非要说是和臧民有关系的话,只有一点,就是所谓的凶手臧建飞是臧民的儿子!这是在建平县城里几个年轻人因争执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是由于臧民指挥、唆使、授意。在此,我们只能佩服专案组丰富的想象力,佩服专案组一心把臧民案做大做强的决心和不顾本案事实,继续把臧民包装成一个“命案在身,十恶不赦”黑老大的极端勇气!辩护人在此,为专案组担心!我们知道,在我国那些著名的冤案如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案,哪个不是在专案组的巨大勇气下,毫无人性,毫无是非,毫无法治观念下包装出来的呢!就该案,辩护人理解,在长达两年的二审过程中,可能辽宁高院也看不下去,要求专案组解释为何非要把本案算到臧民的黑老大身上?不可思议,二审期间,专案组还真的做了解释:“公安厅专案组认为,尽管该案没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牟利,但其行为在建平县影响很大,起到为涉黑组织在当地造势的作用,因此应当认定为与涉黑组织犯罪有关!”——在辩护人看来,这简直就是混账逻辑!
3、刘国和、刘国友被张国才殴打致轻伤案。辩护人提醒合议庭,刘国和被张国才殴打成轻伤发生在2004年10月,刘国友被张国才殴打致轻伤发生在2005年6月。上述案件的起因皆是刘国和、刘国友与鹿腾飞(张国才亲戚)的岳父因卖矿发生纠纷,案件的起因从案卷来看,同样和臧民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此时,臧民甚至没有和张国才发生任何来往!即使按照起诉书确认的事实,直到2006年张国才到矿山开矿,以臧民为首的黑社会才最终形成!即使按照起诉书,难道需要臧民对黑社会形成以前所有黑社会成员的责任都要承担责任!一审关于刘氏兄弟受轻伤一案算到臧民头上,只不过更加证明专案组需要继续把臧民包装成一个“命案在身,十恶不赦”的黑老大!没有几条命案,几个轻伤,怎么能像一个43人黑社会的黑老大的样子呢!领导,怎么能够满意呢!宣传,怎么能够引起民愤呢!
4、臧建飞把李英楠砍伤致轻伤案。本案前已所述。辩护人需要指出,臧民承包铁矿石2004年12月,即使按照起诉书所称的黑社会初步形成,发生在2004年4月的臧建飞把李英楠砍伤致轻伤案,也不能算作黑社会成员实施的案件,当时的臧建飞还在大学上学,尚未年满18周岁。这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孩子,专案组就预先让他参加了一个两年之后才成立的“黑社会”,未免太夸张了!这样一起普通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打架斗殴也被算作黑社会的话,那,请问辽宁贵地,该有多少黑社会呢?遍地黑社会吗?简直乱弹琴!瞎折腾!
5、2006年8月柳国义被张国才殴打致轻伤案件。该案从起因看,也同样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案件的起因非常简单,就是张国才的妻子鹿海燕要参加福山镇新城社区文艺汇演,张国才打电话给社区主任柳国义,让柳国义出面阻止鹿海燕参加汇演,遭到柳国义拒绝。这样一起案件,到底和臧民有没有关系?如果按照专案组这样的逻辑,辩护人建议,可以把所有富山地区发生的刑事案件都算作臧民黑社会案件。如果抓那样一个黑老大,专案组应当是多么有面子啊!那样包装出来的“黑老大”更应当“人命更多,恶贯满盈”!
综上,本辩护人仅仅从一审判决认定的臧民作为黑老大应当负责的两死、一重伤、四轻伤的案件入手,看看专案组是如何拼凑案件,冤及无辜!欲致死罪,何患无辞!这在本案臧民身上反映的可谓是淋漓尽致,而本案的一审法院锦州中院在案件事实仍然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依然认定了臧民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绝非专业知识问题。在这样的重大案件面前,一审法院的完全失察,令人深思!
没有暴力,就没有黑社会。正如本辩护词分析的,所指控藏民的最严重的两死、一重伤、四轻伤的移花接木、张冠李戴都是对臧民的人为构陷!辽宁不是重庆,虽然辽宁是王立军局长的家乡。当下中国也不是文革时代,重庆的黑打已经失败,如果有人继续试图走重庆式的新文革路线,也注定会以失败告终!
正如本辩护人前已向辽宁省高院表态一样:本人自执业以来,就给自己立下了一条规矩,凡是本人经手的刑事案件,如果经过慎重、认真研究确是冤假错案的,本人一定会不惜以一生的执业生涯为其昭雪,为其呼喊,为其鸣冤,而不管当事人是否家徒四壁,是否家破人亡,是否拿不出一分钱的律师费。
这是我对我的当事人的一个契约。
本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件。
我当然对辽宁高院充满期待。我期待那些尚有良知的法律同仁,拿出勇气,秉持正义,做出此案的二审判决!
臧民铁矿年利润确实可以过亿,但司法公正的价值岂能金山可比?
辩护人了解到,臧民所有的矿山、设备、矿石、铁粉在本案二审期间已经被辽宁省警察协会拍卖。在辩护人控告并公布之后,新的矿主立即停止了生产,撤出了矿山。据村里的人说,领导交待,很快二审判决下来再回来继续干!
我想说,如果辽宁省高院想配合辽宁省警察协会的拍卖,尽快恢复违法的矿山生产,就尽快的做出维持的二审判决!
我还想说,即使做出维持的二审判决,因为那还是违法的拍卖,也不可能“再回来继续干”!
何况,辽宁高院本次未必判糊涂案呢!
臧民案二审辩护人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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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网络公布的材料屡遭删除,有关辽宁臧民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李庄新浪博客《又是一起黑案》,据说那里有领导重点关照,不容易删除。最后一次访问是2012年7月23日 http://blog.sina.com.cn/lizhuang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 见辩护人提交辽宁省高院的律师调查笔录,已经公布。
[4] 2009年3月26日臧民讯问笔录第2页臧民供述“最开始的时候,在我的矿区里是群采的方式,老百姓都在各自的地上采矿,采出的矿石再拉到我的选厂,我给开采费。当时有很多老百姓采出铁矿石不卖给我,还有和我临界的矿到我的矿区里偷采矿石……”臧民的上述供述,与辩护人与臧民的会见了解的情况以及通过走访当地群众、基层组织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5] 2009年12月9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笔录299页法庭调查王彦明当庭陈述“2005年初孙绪芳找到我,说他与臧民合作干矿山和经营铁选厂,想打一口矿井,但是他们资金紧张,最好与我合作,让我投资300万左右。因为他们的矿石比较好,可以挣钱,我就同意合作了。……因为出现了张润明之后,出现了监守自盗,我们的关系就很紧张”。
[6] 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66页
[7]同样参见李庄新浪博客《又是一起黑案》,最后一次访问是2012年7月23日 http://blog.sina.com.cn/lizhu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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