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外界视作“非法民间集资第一案”的“温州立人非法集资案”终于掀开了官员参与“高利贷”的冰山一角。
日前,《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从两个独立消息源证实,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案发地浙江温州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前主任钱庆法因牵涉该案,目前已经开始接受组织审查。这是迄今为止,全国侦办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第一位因涉嫌参与高利贷而接受组织审查的官员。
8月2日,温州泰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洪周荣亦证实了钱庆法接受组织审查的消息,但对于有其他当地官员涉案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的说法,他予以否认。在此之前,政府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便已在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出现。钱庆法接受组织审查恰恰揭开了“官场高利贷”庞大利益链条的冰山一角。
“审查”钱庆法
随着温州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的侦办逐步深入,官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的利益链条逐步浮出水面。8月3日,接近温州市纪委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在侦办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的过程中,钱庆法已经开始接受纪检部门的组织审查。
在此之前,中国政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案件,对非法集资的主要组织实施者依法实施拘捕。但在钱庆法之前,尚未有官员因非法集资案件接受纪检和司法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记者了解到,在侦办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件的过程中,司法部门掌握了钱庆法参与非法集资和施放高利贷的情况,并将掌握的情况移交给温州市纪检部门。在综合分析司法部门转交的情况后,温州市纪委做出了钱庆法接受组织审查的决定。截至记者发稿时止,钱庆法仍在接受组织审查。
8月2日,温州泰顺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洪周荣向记者证实,钱庆法已被纪检部门带走接受调查,但对调查的内容和目前的进展,未予透露。与此同时,立人集团副董事长夏克定也被司法机关带走。
钱庆法曾任泰顺县政协主席、泰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多位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债权人告诉记者,钱庆法在泰顺官场“根基很深”,在任时是泰顺县的“三号人物”。2012年1月,钱庆法刚刚卸任。
2012年2月3日,泰顺县政府对外公布,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以及公司其他六名高管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接管立人集团进行清产核资。立人集团其时的负债总额约为59.587亿元,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民间借贷。
“高利贷官场”
在钱庆法接受组织审查后,多位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债权人向本报记者表示,除钱庆法之外,还有多位当地官员因涉案被纪检部门调查。前述接近温州市纪检部门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官员涉案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一则是参与非法集资,二则是在宣布破产前提前抽走了自由资金。
8月2日,记者向泰顺县委宣传部求证此事,该部副部长洪周荣称,截至目前,除钱庆法之外,尚未有其他官员接受纪检部门调查的消息。
对于钱庆法接受组织调查的原因,泰顺当地人士和债权人向记者表示,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从立人集团抽资数千万元替钱庆法之子归还赌债。不过,对此说法,当地官方并未表态,亦未予证实。
记者了解到,在立人集团的非法集资案中,公务员参与始终是敏感问题。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宣布无法向社会偿本付息,进入自主债务重组。2012年2月6日,董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温州警方“监视居住”。4月17日,泰顺县官方通报立人集团负债总额达59.587亿元,绝大多数为民间借贷。
其中,就在宣布不再承兑债权的前三个月,立人教育集团还以4到6分的月息疯狂吸纳9亿元民间资金。县政府的一位副县长则表示,上述3个月融资没有9亿元,估计为5亿元左右。多名债权人表示,立人集团去年7月份就要宣布不再承兑,但被人为拖延至10月31日。
泰顺早些时候曾发布第8号政府公告,转发泰顺县纪委的文件。文件要求,2011年10月31日后,若有向立人集团提取借款本金、利息的党员干部,必须一律自行退还;在此之前提前领取未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的,也必须一律自行退还;在此之前向立人集团借款或变相借款未还的,必须一律自行退还,但文件没有提及破产前3个月资金的提取情况。
政府接管质疑
立人集团资产的处置,可以追溯至5月31日,按照泰顺县“立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当天,董顺生的4处房产,以及立人集团名下的4辆汽车将被拍卖,涉及近60亿元债务的立人集团,资产处置拉开序幕。
从今年2月3日立人集团所有资产被泰顺县政府全面监管,并指定温州当地两家中介机构对其资产和债务进行清查算起,时间已过去了将近4个月。而当天在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拍卖,则以1处房产和3辆汽车流拍告终。
拍卖公告显示,董顺生位于泰顺县罗阳镇的4套拍卖房产,起拍价从93.33万元至109.33万元不等,而拍卖成功的3套房产,一套以120万元成交,另两套以103万元成交,而唯一拍卖的奥迪轿车,则仅仅比起拍价高出1.8万元,以83.3万元成交。
根据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地方政府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立人集团的资产处置,便由泰顺县政府来承担。此前,泰顺县法院亦驳回部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公开资料显示,大部分的非法集资案,都与《企业破产法》拥有同一个前提,即资不抵债。《企业破产法》从指定管理人,到设立管理人专用账户,再到议案表决,均有详细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立人集团方面宣布无法清偿债务,却没有宣布资不抵债。事实证明,立人集团早已资不抵债。其时,立人集团已经具备申请破产的条件。泰顺县委书记张洪国对媒体表示,立人集团其实早已严重资不抵债。债权人代理律师林才红表示,法院根本不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说政府正在处理立人案件,如果处理不下去可能考虑接受破产申请。”
立人董事长董顺生被“监视居住”后,在泰顺县处置办的主持下,立人集团选出77名债权人代表,组成委员会,对相关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表决。但数名债权人向本报记者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相当一部分代表被预先安排,一部分未成为代表的债权人,更质疑代表们是否能够代表他们表决。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截至目前,泰顺县政府一直没有公布从2011年10月31日宣布无法偿债这一时点倒推前六个月内的资金往来和资产处置情况。董顺生亦曾在公开场合对不止一名债权人表示,这六个月还债高达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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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揭“官场高利贷”冰山一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