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你一直在为黎庆洪喊冤,他真的冤吗?
答:他真的很冤。其实我不只是在为黎庆洪喊冤,我也在为本案的众多被告喊冤,主要是为黎庆洪一家喊冤。
2、问:你觉得黎庆洪一家冤在什么哪里?
答:首先我先说说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这位老人在2010年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罚金十五万,追缴非法采矿获利2527000元,案子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贵阳市公安局重新立案重新侦查,又以九项犯罪,对其移送审查起诉,而检察院起诉了五项罪名,但今天小河法院判决其无罪释放,你说,之前贵阳市中院对他的有罪判决、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对他的追诉,对黎崇刚来说,难道不冤吗?
黎庆洪的爱人叶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被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以贵阳市公安局名义去关了一年多,最后检察机关做了无罪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叶萍的逮捕关押,难道不冤吗?
黎庆洪的弟弟黎猛曾经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发回重审后,被省公安厅7-1专案组以四项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起诉了三项犯罪,现在一审法院以两项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实际上黎猛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公安检察机关对黎猛的追诉难道不冤吗?
黎庆洪曾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采矿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五项罪名判决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所谓非法采矿非法获利2527000元,没收其宝马越野车一辆、兰博基尼轿车一辆、丰田皇冠轿车一辆,案件被贵州高院发回重审后,黎庆洪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十一项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七项罪名对其起诉,最后法院以四项罪名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十万元,没收宝马轿车一辆。实际上黎庆洪根本不构成犯罪。相对于公检法机关的罗织罪名予以追诉,黎庆洪难道不冤吗?
3、问:你刚才讲到黎庆洪和黎猛都不构成犯罪,但是法院却分别判决二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五年半,对此,你如何评介?
答:虽然法院判决黎庆洪和黎猛构成犯罪,但在本案第一季中,黎猛的辩护人对其被指控的罪名,就是做无罪辩护的,在本次庭审中,黎猛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律师、张磊律师也是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对黎庆洪被指控的犯罪,我在第一季也是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此次我与杨金柱律师也是为其做无罪辩护的。在我们参与辩护的律师之间,对本案也有讨论,我们认为黎庆洪与黎猛被指控的犯罪都是不能成立的,他们被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当然就是冤枉。
4、问:黎庆洪被认定了几项犯罪?
答:黎庆洪本次被小河法院认定了四项犯罪,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
5、问:你认为他被认定的这几项犯罪都不能成立吗?
答:是的。
6、问:你先谈一下他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为什么不能成立?
答:非法持有枪支罪所涉事实是,黎庆洪向他人借枪打猎,但所借枪支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他人,且该枪支经鉴定因击针缺损,不能正常击发,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以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地黎庆洪进行追诉,在枪支不能正常击发,且已归还他人的情况下,黎庆洪对公共安全根本不具有危险性,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进行追诉,法院判决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当然是错误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候,隐匿了枪支因击针缺损不能击发这一重要案件事实。
7、问:开设赌场罪呢?
答:法院认定黎庆洪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是,黎庆洪、黎猛、龙康、蒙祖玖、刘语、吴正刚以营利为目的,投资涌鑫电玩城开设赌场,然而当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涌鑫电玩城是依法设立的游戏企业,仅仅是在2008年4月因为电玩城设有带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电玩城有聚众赌博行为,而且电玩城的法定代表人龙康当庭证实,黎庆洪在电玩城并无投资,电玩城的股东协议在名股东也没有黎庆洪。黎庆洪、黎猛、龙康、其他股东关于黎庆洪黎猛在电玩城持有股份的庭前说法相互矛盾。现在证据根本不能证明黎庆洪在涌鑫电玩城持有股份。退一步说,即使黎庆洪持有股份,他也只是一个依法设立的企业的股东,在其并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下,该企业即使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黎庆洪也无需承担责任。
8、问:聚众斗殴罪呢?
答: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黎庆洪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有两项,第一项是黎庆洪、龙康、蒙祖玖、杨松、何东升、唐武军、杨小祥、张吉宇、吴太勇等数十人,在贵州省瓮安县钉耙寨为寻仇报复当地村民而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第二项是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谢应林、吴正刚、龙康、何东升、刘剑、尚兴钟、李光奇、杨建国、金华、曾仪、黎玉成、胡长江、杨小祥、宋小均等数百人在贵州省织金县和平煤矿为暴力护矿、寻仇报复当地村民而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实际上,第一项事实,是由于黎庆洪在瓮安钉耙寨赌博被认为赌假钱,开去的车被人扣了人也扣住了,黎庆洪的朋友知道情况后,前去营救,要回被扣的车辆,而不是去报复寻仇,实际上也没有发生任何斗殴行为,仅仅是当地村民罗开娴酒后声称黎庆洪在赌场上赌假钱,与去找黎庆洪的朋友发生口角,被何东升等人打伤,这完全是一个突发性事件,黎庆洪等人最后也仅仅是将被放了气的越野车轮胎修好后开走,没有与任何人斗殴,完全不构成聚众斗殴犯罪。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这起事件,当时公安机关已做过调查处理,并对张明华何东升等人做了劳教处理,十二年过去后,现在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追诉,已超过追诉时效且违背了一事不二罚原则。第二是和平煤矿事件,是黎庆洪与谢应林在织金县投资经营的和平煤矿被当地村民杨德林杨德贵打砸并且将谢应林和另一个管理人员打伤,且对方还宣称第二天还要带人来冲击煤矿,谢应林通知了黎庆洪及其他朋友,黎庆洪根据谢应林的通知到当地进行处理,期间,谢应林也通知了众多的朋友前去织金护矿,并未发生斗殴行为,根本不存在聚众斗殴的违法犯罪事实。当庭查明,前去织金的人,都是谢应林及其司机通知的,接到通知的黎庆洪只带了自己的司机一块赶去织金而没有通知其他人,黎庆洪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聚众行为,只是在这些人到了织金以后,以主人的身份做了相应的安排,在这次事件中,黎庆洪与谢应林一方完全是受害者,当时公安机关已对打砸煤矿打伤谢应林的杨德林杨德贵做了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现将此事件作为聚众斗殴犯罪追诉黎庆洪等人,完全是事非颠倒。
9、问:那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呢?
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具备的黑社会性质需具备四个特征,一组织特征,二经济特征,三行为特征,四危害性特征。在本案中,从公诉机关所举证的情况看,本案并不存在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所举证据除了一个通讯录之外,全部都是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以讯问笔录方式所显示的三份“证人证言”,而这些证据中,很多被告人的当庭供述都称他们的庭前供述关于花梨帮同心会的内容都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形成的。而证人胡贵在接受律师调查时,也证实其在公安机关遭受了刑讯,相应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完全不具有可信度。而通讯录仅仅是这些相识的人们之间的一个联系方式,而证明不了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虽然有黎庆洪部分被告人始终承认在1999年成立过同心会,成员都是大货车司机,并推黎庆洪做会长。但成立同心会的目的是为了相互帮助,约定的会规是团结互助,每家有事,大家都来帮忙。每个月交30块的会费,在每家遇到困难的时候用于资助。后由于有人借用会费不还,大家不愿意再交会费了,同心会就已经解散了。有关经济特征,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也没有一项能够证明,黎庆洪等人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来获取经济利益,相反,现有证据证实,黎庆洪一家所经营的矿山都是向政府承包或其他采矿权人购买的,所经营的其他公司也都是依法成立合法纳税的企业,而且这些企业也与同案被告人没有其他关系,完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关于行为特征,起诉书指控的与黎庆洪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包括织金事件,钉耙寨事件,还有花梨乡街上黎庆洪父亲被打事件,还有马口磷矿群众堵矿及一些矿群纠纷。前三个事件中黎庆洪一方均为受害人,并不是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的的行为人,而最后一件事,都是通过政府协调处理的,在多次矿群纠纷中,村民堵矿黎家都是受害人,而采矿行为给有关村民所造成的损失黎家都给予了赔偿,而且这也是采矿过程中发生的一个自然现象,而不是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全不符合行为特征。关于危害性特征,公诉机关在举证过程中根本没有就其在起诉书中所指控内容进行举证。因此,检察机关起诉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涉行为完全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法院判决黎庆洪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完全错误的。
10、问:你前面讲到你不只在为黎庆洪一个人喊冤,你认为本案其他被告人也很冤吗?
答:是的。
11、问:能具体讲一下吗?
答:本案有四十多名被告人,律师是为其作全面的无罪辩护的。作有罪辩护的,也指出起诉书对自己当事人的指控有不当的地方。从罚当其罪的意义上讲,指控的不当,罚不当其罪,当然也是对被告人的冤枉。本案在根本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五十四名被告人被指控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目前已经有五名被告人被法院全面认为不构成犯罪,十几名被告人被摘掉了涉黑犯罪的帽子,其中包括被控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黎崇刚。这些人难道不冤吗?本案中,很多被告人,与黎庆洪没有任何关系,有的甚至都不认识黎庆洪,很多被告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仅仅因为在黎庆洪的公司工作,或者与黎庆洪关系较好,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参加者,被追诉,这些人当然都是冤枉的。实际上本案只有不到十人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这些都是突发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不是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与黎庆洪等众多被告没有什么联系,司法机关却将这些人与黎庆洪等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强行嫁接在一起,不仅追诉他们的具体犯罪,还追诉他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这些人讲,也是冤枉的。特别强调下,本案几十名被告人,在黎庆洪等人第一次被追诉时,并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且当时没有人包庇纵容这些人,可以从客观上认定这些人根本就是无罪的。现在对这些人的追诉当然都是错误的,是冤枉他们的。其中,有的人,仅仅是因为是在黎庆洪被追诉后帮助律师调查取证,就受到了追诉,这完全是司法机关对他们的一种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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