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受贿10万判10年,市委副书记受贿130万元判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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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11 12:35:30 |
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李柯)民警受人请托,收了10万元帮忙“捞人”,不料对方被放出来后反而把他投诉了。结果,“捞人”民警把自己送进了班房,因受贿1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十年。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余铭辉是广州公安局白云分局嘉禾派出所的民警。2008年5月,湖北男子瞿某因涉嫌强奸,在嘉禾派出所接受调查。瞿某的家属辗转找到余铭辉的朋友熊某。熊某找余铭辉帮忙,后者收受了10万元,答应搞定此事。2010年1月,瞿某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得知家人为此事花费10万元后,瞿某愤怒不已,称自己根本没有犯罪,无须给钱才放人。随后,瞿某的侄子打电话给熊某,问瞿某什么时候能被放。一听熊某说“不知道”,他生气地说:“瞿某已经被释放你们还不知道,根本没帮上什么忙。”并提出要把10万元拿回来。
而在余铭辉看来,瞿某的事情他确确实实帮了忙。他供述,为了瞿某的事,他找了派出所教导员梁某某疏通,并把其中的5万元给了他。得知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后,他又找了在检察系统的熟人,并多次催促,对方也说已经做了工作。后来,对方明确告诉他,瞿某会被无罪释放,他就打电话通知熊某,不料熊某告诉他瞿某都已经出来了,家属说他没帮上忙,要他退钱。“我帮了忙,内心是不情愿退钱的。但怕瞿某会告发我,只能退钱作罢。因为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只能分期还款,对方却坚持要一次性还款。”余铭辉在供述中说。最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余铭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原文地址: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3-04/09/content_2206304.htm
本报韶关讯 (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昨天,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受贿人民币119万元、港币20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罗门生在任连州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连州市大路边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承包人成某坚送给的人民币70万元;收受连州市城区防洪工程建设中置换土地承包人姚某兴送给的港币20万元;收受连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邱某财送给的人民币4万元。
此外,他还收受连州市大路边镇石场老板成某雄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在连州市龙坪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中,张某宇与合伙人有纠纷,他帮助张某宇后收受张某宇送给的人民币3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钟某进,为感谢和继续得到罗门生在连州市现代国际广场地产项目的帮助,送给罗门生人民币10万元。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罗门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万元和港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原文地址: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3-04/10/content_22074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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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余铭辉,连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罗门生,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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