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 今起一律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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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1 16:19:18 |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规定对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件也予以明确。针对“假立功”问题,规定表示: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
广东刑事专业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在服刑期间,监管部门的管理确实比较混乱,但过去已经有比较全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执行得不够了。增加公示环节,只能说可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未必能完全抑制监管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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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减刑假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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