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念斌案疑云:个案正义有赖法庭谨守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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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30 0:06:38 |
福建念斌案,再次开庭。距离念斌被抓,已近8年,其间经历了多次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案件一度到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但最终没有复核通过。在这8年中,念斌家人及律师四处申告、列举案件诸多疑点,而牵涉其中的侦控方人员亦坚称不存在“刑讯逼供”。日前,念斌投毒案迎来第三次二审的第二次开庭,距离上一次开庭又过去了近一年,彼时控辩双方曾经历4天3夜的庭上激辩。
2006年7月27日,福建平潭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致两人死亡,警方侦查确定系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围绕本案所展开的漫长诉讼,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最终落判,尽管在这八年间,念斌已经经历了多次死刑判决,多次发回重审,而本案中的诸多疑点、证据瑕疵(甚至最终被证明存在造假情况)以及刑讯逼供等问题,并不仅是念斌案所特有的情况,回看此前为舆论所关注的几乎所有典型个案,都无一不存在类似问题,案件流程反复,公民长期得不到司法对个案的权威判定,由此所带来的诸多法律困厄甚至社会难题,都面临考验。
据《东方早报》报道,念斌案卷宗中,“有罪判决始终以口供为核心,法院判决所列证据中,每一项证据与口供相互印证,却无法串联起来”。这一现象在实务中的直接原因,则在于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口供的过分依赖,甚至整个案件的进度、走向都完全倚靠口供的指引。通过密集审讯套取口供,借助口供进行证据收集,但在这一过程中,口供的取得则是刑讯逼供行为最有可能发生的时间。以念斌案观之,一边是历次法院判决对口供的轻易认定,一边却是念斌本人反复强调“做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到刑讯逼供”,想要在此处通过法庭审理逼近法律真实,就必须有完整而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
庭审的过程是通过法定程序、对法律真实孜孜以求的过程,控辩审三方对自身职守的坚持,都对最终案件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但在念斌案中,侦查机关所提供的审讯录像,“讯问时间持续3个多小时,而录像只有1小时58分钟”,中间所空缺的部分恰是念斌突然“认罪招供”的关键点,犯罪嫌疑人从沉默到突然痛苦“招供”,没有任何过渡,恰好缺乏录像证据,而侦查机关则口头坚称其间是在“做思想工作”。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运转及至得出结果,在司法实务中困难重重,不少刑讯指控得不到法庭认可,反驳刑讯指控的证据往往只是“一纸说明”。2013年11月,最高法出台的防范冤假错案文件中,将“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列入应当绝对排除的范畴,可见非法证据排除在实务领域需要更严格的适用。而最有效的办法,依然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让控方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进而倒逼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规定的严格、无死角执行。
念斌案的情况,最终依然有赖司法机关的依法独立裁决,然而在本案中暴露出的诸多程序、实体问题却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并正在试图在制度上做反省。在宏观层面司法改革高歌猛进的同时,对个案真相的探求同样需要对法律的信仰与坚守。一桩投毒案数次发回重审,其间不乏对案件细节较真、对人命审慎对待的法律职业者在努力。念斌案走到现在,已经不仅是疑罪从无原则能否得到贯彻的问题,还包括对诸多已经被证伪、被当庭揭出的程序、证据等诸多问题,能否秉持法律精神做公正裁决。法庭应当谨守法律,法官应当谨守法律,每一个社会角色都应当谨守法律所给出的指引,这原本不该存在任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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