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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投资案”广东华美公司张克强被判四年
作者:王和岩 文章来源:财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1 18:49:02

被羁押三年半的张克强,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

6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曾经轰动资本市场的“盐湖投资案”做出宣判:对检方最初诈骗罪的指控未予认定,认定张克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期为五年。判决书称,张克强的刑期截至2015年1月12日。这意味着,一审宣判七个月后,张克强就将刑满出狱。

生于1960年的张克强,下过乡、当过兵、留过学、做过移民。上世纪90年代初,张克强和几个留学生回国创业,办教育、搞投资。案发前,张克强是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下称华美集团)董事长。

2011年1月13日,昆明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将张克强刑拘。其诈骗因由,系张克强的华美系买壳投资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盐湖股份,000792.SZ)一事。除张克强,还有另外6人也被昆明警方以此罪名抓捕,他们或是张克强昔日的同事,或为曾经的合作伙伴。

2011年12月30日,昆明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检方指控张克强等7人涉嫌诈骗盐湖集团44.66亿元国有资产。时隔两年多之久,2014年2月21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昆明检方追诉张克强等人还犯有单位行贿罪。从2013年9月至今,华美系五名涉案高管中,已有四名被先后获准取保候审,只有张克强仍在羁押中。

一审判决称,检方对张克强等人最初的诈骗罪“指控有误,不予认定”。华美集团的子公司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以及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法院认定犯有单位行贿罪。

法院认定:华美丰收“为实现非法占有国有兴云信公司名下的盐湖国有股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性利益,“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直接致使国有资产权益严重受损”。

但法院同时称,华美丰收所送的巨额财产性利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未能实际控制或支配,“该单位行贿罪属犯罪未遂”。据此,昆明市中院判决华美丰收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2000万元;除张克强,其余涉案人员所获刑期从3年到4年不等。

华美集团代理总裁陈金龙称,该次判决已经认定诈骗罪不成立,也就意味着所谓的盐湖股份的投资门槛并不存在。“我们谋取的是正当的投资利益,而非不正当利益。”他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华美集团方面及张克强的律师均已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入股盐湖

曾位列胡润财富榜的张克强,1993年回国创办广州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学校规模不断扩大。2001年7月,广东华美教育集团成立(后变更为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张克强任董事长。次年,恰逢保利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张克强和其控股90%的华美集团成功入股。其时,张克强为资本市场初识。

2007年7月,保利地产(600048.SH)上市,张克强身价飙升,以55亿元位列2010年胡润富豪榜第227位。彼时无论是张克强的财富,还是他的华美集团,都达到了顶峰。致张克强等人身陷囹圄的“盐湖集团诈骗案”,始于几年前与华美集团有关联的一次股权转让。

2006年6月30日,经青海省国资委批准,中国最大的钾肥工业生产基地——青海盐湖工业集团(下称盐湖集团)因二期建设需要增资扩股,对外募集资金10亿元。与盐湖集团一些领导熟悉的华美丰收法人代表宋世新获知后颇感兴趣。

宋世新与张克强早年相识,加入华美国际后,主要从事资本运作,后来成为张克强的合作者,华美丰收有张克强45.5%的股份。

2001年,宋世新认识了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南中烟)的下属企业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宋世新为兴云投资代理理财业务,收获颇丰,赢得了董晓云及其下属公司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兴云信)董事长杨承佳的信任。深圳兴云信为兴云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兴云投资占90%的股权,兴云投资的另一家子公司云烟展销部占10%的股权。

宋世新将盐湖集团募股的消息告知杨承佳。2004年七八月间,他们专门前往盐湖集团所在地格尔木实地考察。同行的还有兴云投资的母公司云南中烟投资部副总经理鲁宁。

宋世新、杨承佳没想到,考察后云南中烟没有同意入股盐湖集团。陈金龙介绍,据他了解云南中烟不同意入股的原因有二:第一,当时盐湖集团还是亏损企业,云南中烟不看好;第二,与国家对烟草行业的政策调整有关,2005年11月国务院曾发文控制烟草企业对非主业的多元化投资。两个因素叠加到一起,云南中烟否决了投资盐湖股权的项目。

一直看好该项目的董晓云和杨承佳不甘心。于是,董晓云、杨承佳与宋世新商议,决定让兴云投资控制的云南中烟孙公司深圳兴云信,替代兴云投资承续认购盐湖集团股权。

2006年6月30日,青海国资委下发文件,同意盐湖集团向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13157.89万股。同年7月8日,杨承佳代表深圳兴云信与盐湖集团签订增资扩股框架协议。

背着母公司云南中烟,兴云投资和深圳兴云信承续了盐湖集团股权投资项目。但曾寄希望资金雄厚的云南中烟支持的设想已成泡影,当务之急是凑足认购盐湖股权所需的5亿元资金。一度想自己与董晓云、杨承佳承揽该项目的宋世新,不得不向张克强求助。对宋世新的投资眼光,张克强也比较认同,遂决定投资。

2006年11月24日,华美丰收、宋世新之妻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创业投资公司与深圳兴云信的原始股东——兴云投资、云烟展销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7030万元收购深圳兴云信的所有股权,并通过深圳兴云信对盐湖集团进行投资。

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间,华美系主要高管和内部股东30余人共同筹集资金,以华美丰收、宋妻王一虹的名义,再加上深圳禾之禾创投公司,共计出资3.288亿元,兴云投资也出资4000万元,由深圳兴云信分批支付盐湖集团的股权投资款。两项合计,通过深圳兴云信支付给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的资金达3.688亿元。

收购兴云信

但2006年的这次转让却被搁浅。没有云南中烟的批文,深圳兴云信公司作为国企,没法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006年12月5日,S*ST数码停牌。半月后,资本市场传出消息,盐湖集团有意对其重组。如盐湖集团重组成功,S*ST数码重新上市,意味着华美系对盐湖集团的投资将产生巨大收益。

转眼进入2007年,A股开始节节高升,华美系和兴云投资通过深圳兴云信持有的7.56%盐湖集团股权账面价值大幅增值。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成了华美系最关心的事。据华美集团代总裁陈金龙回忆,“其实,(华美系)一开始入股的时候就不放心,就想完成对代持者深圳兴云信的收购”。

华美系决定另辟蹊径。2007年2月12日,华美集团、华美丰收与深圳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实际出资及所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以信托财产的方式委托深圳兴云信代持和管理。

然而,华美系精心设置的这一权益保障措施,并没能令其高枕无忧,坐等变现。这年中,宋世新与杨承佳的下属潘捷因个人恩怨,关系恶化。而杨承佳与潘捷作为深圳兴云信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交情深厚,于是,宋世新与杨承佳之间开始变得紧张。宋世新找杨承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杨承佳却多次暗示宋,自己随时可能处置托管在深圳兴云信名下的盐湖集团股权,他可以保证华美系的投资本金和利息,但不保障收益。这一情况在该案的第一次庭审中,多名被告均予以证实。

宋杨交恶,让华美系的权益安全显得岌岌可危。华美系要求宋世新尽快完成对深圳兴云信所有股权的收购。于是,宋世新直接找到杨承佳的上司董晓云求助。

据《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披露,2007年6月的一天,在昆明翠湖宾馆,宋世新将一份协议交给董晓云。协议约定:甲方深圳兴云信股权变更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乙方将享有盐湖集团500万股的收益权,该股份由深圳兴云信出资代持;盐湖集团股权上市并获得流通权一年后协议中止;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这份后来被检方认为是向董晓云行贿证据的协议,由宋世新拟定,盖有华美丰收合同章。但无宋世新签字,“乙方”则完全为空白。

半年后,华美系终于“如愿”完成收购。2007年12月20日,华美丰收、华美集团和深圳兴云信的股东兴云投资、云烟展销部签订协议,以8050万元的价格收购深圳兴云信100%股权,其中华美集团占30%,华美丰收占70%。

但是陈金龙称,这8050万元收购的仅仅是深圳兴云信公司在深圳的两处房产,包括信托资产在内的其他资产之前已被剥离。

工商过户手续很快完成。2008年2月29日,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成为深圳兴云信公司的新股东,由此,深圳兴云信从国企云南中烟的孙公司变更为民营企业。然而,之后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深圳兴云信工商变更手续中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印章,均系伪造。据该公司经理崔伟供述,为尽早办妥转让手续,“经董晓云暗示”,他花23万元委托了一家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这家中介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此案中被控涉嫌伪造印章罪。

一周后,盐湖集团成功借S*ST数码的壳登陆上交所,更名作“ST盐湖”(后更名为盐湖钾肥,现为盐湖股份)。深圳兴云信持有的盐湖集团1.69亿股折为2.25亿股ST盐湖。

两个月后,这部分ST盐湖股票市值飙升至70多亿元。

牢狱之灾

令张克强始料未及的是,一路飘红的A股带给他们的不是预期中的丰厚回报,而是牢狱之灾。

2008年5月13日,《证券市场周刊》刊登“ST盐湖重组幕后”报道,称持ST盐湖股权市值超过70亿元的国企深圳兴云信,以“低得让人难以置信”的7000万元被贱卖给民营企业,涉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及其亲信是最大受益者。张克强及其华美系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同年6月6日,深圳兴云信通过ST盐湖发布公告,就此前未如实披露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向投资者道歉。

几乎与此同时,有举报信开始寄往云南中烟,控告深圳兴云信董事长杨承佳和总经理潘捷低价贱卖国有资产股权、侵吞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炒股等违法违纪行为。

2008年7月,云南中烟等上级企业进驻深圳调查,称兴云投资“国有资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迹象明显”。这令华美系深感不安,为保障投资ST盐湖股权及收益,华美系于2008年11月1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做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

2009年年初,云南省纪委连续收到举报信,称杨承佳等人伪造上级机关文件和批复,贱卖70亿元盐湖集团股权,审计署昆明特派办开始进行审计。据未经证实的消息称,在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中,前述《证券市场周刊》的报道被作为主要内容引用,并上报中央有关领导。时任国务院领导在报告上批示,要求严查相关责任人。

陈金龙强调,《证券市场周刊》报道的并非事实。“他们的记者对事实没了解清楚。华美系花8050万元收购的只是深圳兴云信的两处房产,其他资产全部被剥离了,但文章把信托资产也算到里面,混淆了(事实)。”陈金龙认为,就是这篇“70亿元国有资产被7000万元贱卖”的文章,才引发了后面的这些风波。

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晓云被云南警方以涉嫌滥用职权刑拘。之后,华美集团副总裁罗峰、华美丰收副总经理曹迅毅、华美集团总会计师李苇相继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当年12月20日,潘捷因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被昆明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杨承佳因受贿罪被判11年。两人上诉后,被云南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1年1月12日,张克强在北京被云南警方控制。次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罢免张克强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云南警方将其刑拘。

无罪辩护

董事长张克强在内的五名高管被抓,华美集团群龙无首。据陈金龙介绍,集团的人只知道张克强等人涉嫌诈骗罪,其余一无所知;云南警方一直不允许五名高管的律师会见当事人,直到2011年9月昆明市检察院以张克强等人涉嫌诈骗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诉后,律师们才得以会见。12月30日,该案第一次在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据公诉书指称,自2001年起,张克强、宋世新等人看到作为国家稀缺资源盐湖钾肥的巨大经济利益,一直策划要购买盐湖钾肥的股份。但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其股东资格限定为国有企业。显然,张克强等人不具备这一条件。

起诉书称,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张克强等人并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检方指称张克强等人,利用深圳兴云信的国有企业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高达44.66亿元国有资产,构成诈骗罪;为得到兴云投资的配合,张克强、宋世新、罗峰等人还许诺事成后给董晓云及其下属崔伟一定份额的盐湖钾肥股份。其中,董晓云获得500万股盐湖钾肥的收益权,崔伟获得63万元的盐湖钾肥股权。检方称董、崔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华美丰收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被控犯受贿罪。

对于检方的指控,张克强等华美系五名高管及其他们的律师均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中,公诉方出具了一份开庭前获得的盐湖集团《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函件称: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历来重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优先选择国有企业。

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朱征夫说,国家当时的法律和政策层面都没有对这一项目的投资设置国企门槛,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朱征夫还补充说,即使地方政府和盐湖集团确有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也是违法。

控辩双方分歧明显,交锋激烈,庭审进行三日,至2012年1月4日休庭,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然而,此后两年多,该案一直没有下判。直到2014年2月21日。此次开庭,昆明检方追诉书称,董晓云收受华美丰收赠送的500万股盐湖股票收益权,参考价值约1亿余元。检方据此指控华美丰收构成单位行贿罪。张克强、宋世新等华美集团五名高管是直接责任人,应予追责。

但五名华美高管及其代理人对单位行贿罪还是都做了无罪辩护。华美丰收的辩护人是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赵秉志。他认为,检方认定华美丰收向董晓云行贿的证据,是宋世新拟定的那份“乙方”空白的协议,宋世新本人也没有签字,而且该协议是已在案发前终止的“协议”,本身没有任何效力。

庭审中,宋世新也辩称,他制作的只有单方盖章的《协议书》原本就是权宜之计,并没打算兑现和履行。公诉机关所称给崔伟的63万元盐湖股权,是宋世新代崔伟垫资购买,之后崔伟分两次归还了这笔款。

另外,宋世新承诺赠送董晓云500万股ST盐湖股份的收益权,张克强称是宋的个人行为,既非张克强所为,也不是在张克强的指使或授意所为。宋世新自己在供述中也说是其个人所为,未与张克强商量。■

本网按:广东知名刑事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经济型犯罪,长期羁押,非法不合理。长期羁押不给取保候审,给案件及当事人带来一系列的难题。本案中对张克强羁押三年多,才有一审判决,而量刑仅是四年,还不一定能最终成立。中国刑事制度诸多不合理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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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盐湖投资案”广东华美公司张克强被判四年

本文关键词:张克强,盐湖投资案,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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