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翻版许霆案”延期审理 律师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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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楠楠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8/10 2:40:11  |
据报道,2013年10月30日,1988年出生的湖北襄樊籍青年于德水在广东惠州打工期间,从一台故障ATM(自动取款机)中非法取现94150元,7月7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称,此案将于7月9日上午9时在惠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今日,被告人于德水的辩护律师黄旭辉告诉记者,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通知,此案将延期审理。
于德水的辩护律师黄旭辉表示:“此案与“许霆案”相比有区别,于德水并非使用假卡或者冒充其他人来取钱。因柜台机故障,存款入账成功后却将现金退回,退回的现金应属于银行,于德水没有及时归还,这一点确实违法,但并不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对于此案,黄旭辉称,开庭后,将在罪名和量刑方面提出异议。
据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于德水用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惠阳区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台机存款,因柜台机故障,存款入账成功后却将现金退回,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德水趁机多次存款,非法“获利”94150元人民币,并将此款转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3年11月3日联系被告人无果后报警。
2013年12月12日,于德水因涉嫌盗窃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7日将非法获得的94150元人民币归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同年12月26日,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诈骗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惠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德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楠楠)
本网按:广东刑事专业律师团李修蛟律师认为,因柜台机故障,存款入账成功后却将现金退回,存款人取走该现金的行为,如果定罪,理论上存在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之所以能取得该现金的前提是柜员机退回,柜员机的退回又应该视为银行的退回,银行存在疏忽或不当,导致存款人有机会或实际取得该现金,客观上与存款人共同完成了这个“盗窃或诈骗罪”的行为或过程。所以我们认为,本案宜界定为一般的不当得利为妥,并不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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