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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代购第一人”被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详解陆勇案撤诉缘由
作者:阮占江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2/28 16:29:08

  图为河南省郑州市一家药店内的抗癌药药架。 时鹏/CFP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江苏省无锡市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曾因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印度廉价抗癌药而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此前,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月26日下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权威发布》栏目发布消息称,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26日已正式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检察院还同步发布了《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详细公布了陆勇案件处理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此举被各方纷纷点赞,认为是对法律和事实的充分尊重,体现了司法理性和人文关怀。

案情回顾
  今年46岁的陆勇是无锡市一名私营企业主。沅江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万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为了与同病患者之间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买同一药品的人数而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开始直接从印度购买抗癌药物,并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为方便给印度公司汇款,陆勇网购了3张信用卡,用于帮病友代购药品,其中一张卡给印度公司作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
  2013年,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个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陆勇抓获。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7月22日,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涉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此后,上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检方释法
  “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在检察院提供的《对陆勇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记者看到,沅江市检察院认为,全面系统分析此案的全部事实,陆勇的行为是买方行为,并且是白血病患者群体购买药品整体行为中的组成行为,寻求的是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使用价值。陆勇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如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个人自用进口的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等,但陆勇的行为因不是销售行为而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释法说理书认为,陆勇通过淘宝网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而且,陆勇购买借记卡的动机、目的和用途是方便白血病患者购买抗癌药品。除了用于为病友购买抗癌药品支付药款外,陆勇没有将该借记卡账号用于任何营利活动,更没有实施其他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也没有导致任何方面的经济损失。
  “综观全案事实,呈现四个基本点: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释法说理书认为,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勇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释法说理书还认为,在此案中,陆勇及其病友作为白血病群体,也是弱势群体,陆勇的上述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发生在自己和同病患者为维持生命而进行的寻医求药过程中,一方面,这些行为发生在其难以购买合法药品的情形下,另一方面这些行为给相关方面并未带来多少实际危害,如果对这种弱势群体自救行为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犯罪对待,显然有悖于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从保障人权出发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就是要重视刑事法治、慎用刑事手段、规范刑事司法权运行。既要强调刑罚谦抑原则,真正把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的手段、不得已才运用的手段;又要严格规范执法,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严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实体法律,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释法说理书认为,此案中的问题,完全可通过行政的方法来处理,如果不顾白血病患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陆勇的上述行为运用刑法来评价并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是不符合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要求的。
本报长沙2月27日电  

□ 说“法” “救命药”价格偏高困局待制度救济破题
  从2014年7月22日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涉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到2015年2月26日沅江市检察院正式公布不起诉决定书,陆勇案可谓一波三折。
  “一边是对一些重要的救命药品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边是对一些经济穷困的白血病患者基本生存权的尊重和保护,陆勇案暴露出来的,其实是目前我国执法司法与生存伦理之间的一种现实困境。”湖南律师李健认为,沅江市检察院能够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以人为本,撤回对陆勇的起诉,体现出了司法应有的理性和严谨,达到了依法办案与人文法理的有机一致,值得点赞。只是,对于和陆勇一样正在继续遭遇救命药价格虚高折磨的慢性白血病患者们而言,对于他们“吃药难”“保命难”的现实困局,还需有关方面更多从制度层面提供一种更为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比如逐步拓宽白血病、癌症等大病医保统筹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在高价药等领域的品种数量,进一步加大对国内相关药品企业的扶持力度等,充分保障社会弱者基本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抗癌药主要以进口药为主,售价几乎都是动辄上万元,而又未被国家纳入医保,病人吃不起,‘一人得病,全家返贫’。”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浙江省金华市人大代表胡芳等看到关于陆勇案的报道后,通过调研和资料搜集发现,不仅是陆勇这样的白血病患者陷入高价药困境,很多肿瘤癌症患者也面临相似问题。于是,他们提出了“启动药物强制许可制度,提升药物议价能力”等建议。                     阮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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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不予起诉,陆勇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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