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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中院编号为(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今年52岁的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合江县法院一审判决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此外,何有仁因怀疑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东西,指使高平等人将王李二人拘禁在合江县一宾馆内,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一审判决后,何有仁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日前,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何有仁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决。
“我们的申诉是在替何有仁喊冤,更是在捍卫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四川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成安说,他已接受何有仁之女的委托,为何有仁非法经营罪案提起申诉,申请四川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他认为,何有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民间个人借款收取较高利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国家其实并没禁止民间借贷,只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能说借贷本身就是犯罪。
“我搞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还从没听说过个人因为民间借贷,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我们一直认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说,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定,明确禁止民间个人之间有偿借贷。目前,民间高利借贷非常普遍,如按这个思路,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昨日(9月27日),何有仁之女何乔说“我搞不清楚了,究竟怎么借钱才算是合法的。”目前市面上很多人都在往外借钱,有的利息甚至比她父亲还高,借款金额甚至动不动就上千万。但别人都没事,她父亲却已身陷囹圄服刑,不仅800多万资金被没收、追缴,还背负着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如果国家能给个标准,只能借什么利息,只能借给几个人,只能借多少钱,她父亲是不会违反的。但这个标准,直到现在也没人告诉她,也没人说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