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今日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时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鼓励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真诚悔罪认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抗。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国防交通法、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及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的专题新闻发布。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为什么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主要有哪些考虑?这个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沈亮介绍,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现在是持续增长,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953976件,人数是1158609人。2014年是1023017件,1184562人。2015年是1099205件,人数是1232695人。连续三年案件数量基本上都是100万件,人数都是100多万人。
沈亮表示,这里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每年都占了80%以上,去年是83%,占的比例是很高的。如果所有的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也没有那个必要。
沈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更好满足我们国家司法实践的需求,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期盼为导向,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我们的刑事政策为指导,适当借鉴了各国刑事司法的一些有益经验,它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
沈亮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鼓励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真诚悔罪认罚,积极改过自新,有利于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准确、有效惩处犯罪,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也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探索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沈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沈亮同时强调,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下面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一种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这几种情况例外。
沈亮还介绍,对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上可以从简处理,对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认罪认罚案件在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可以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沈亮强调,所谓依法从宽是依照刑法规定从宽处罚,而不是法外的从宽、突破法律规定的从宽,更不是无限的从宽。这里说的是可以从宽,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并不是说一律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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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最高法:认罪认罚从宽有利分化瓦解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