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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五警察超期羁押获刑 法学界臧否不一
作者:萧辉 文章来源:财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9/8 14:48:02

赵航等负责侦办一起诈骗案,涉嫌诈骗的嫌疑人李红霞曾遭超期羁押24天,后由法院裁定疑罪从无而获释,五名办案、涉案警察则被提起公诉。

  赵丽丽(化名)即将升入高三,她快有一年没有见到父亲赵航。赵航是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母亲告诉丽丽,父亲出国办案了,快回家了。事实上,自2015年9月25日,赵航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关押,失去自由快一年了。

  此前,赵航等负责侦办一起诈骗案,涉嫌诈骗的嫌疑人李红霞曾遭超期羁押24天,后由法院裁定疑罪从无而获释,五名办案、涉案警察则被提起公诉。2016年6月1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赵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其他四名涉案警察分别因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判刑一年至六个月缓刑不等:直接办案的松北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侦查员马占勇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一年;松北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利民因玩忽职守罪判刑九个月;刑侦大队法制员金明浩、公安分局法制科科员马超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赵航的辩护律师杨航远告诉财新记者,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赵航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李红霞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量刑上,超期羁押20余天不算“情节严重”,不构成刑事犯罪,行政纪律处分较为合适。赵航委托律师上诉,做无罪辩护。目前案件正在哈尔滨中院审理。

  超期羁押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痼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3年11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中要求,“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少有造成超期羁押的执法人员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受到刑罚追究。此次五名办案警察获罪,有法学专家认为体现了司法进步,也有专家同意赵航辩护律师的看法,认为判案要考虑整体司法现状,对单个案例严惩并不能体现司法公正。

  疑罪从无 诈骗案嫌犯获释

  让赵航和其他四名警察失去自由的导火索,是他们2014年侦办的一起诈骗案。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2015年6月2日提供给松北区检察院的一份起诉意见书显示,2014年11月27日,松北区居民王春华到松北公安分局报案,控告黑龙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李红霞以介绍工程收取好处费和帮助办理绿化工程资质为由,先后诈骗他117万元。

  据王春华举报,2008年7月,李红霞称能够帮助王春华获得哈大高速公路维护绿化工程,需要介绍费80万元用以处理关系。王春华让其公司总工程师张某把80万元汇入李红霞的工商银行账户;2009年11月,李红霞再次以帮助王春华办理绿化工程资质为名,让王春华向李红霞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入37万元。但王春华称,李红霞既没有帮助王春华揽到哈大高速的附属绿化工程,也没有帮他办成绿化工程资质。王春华向李红霞索要钱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11月28日,松北公安分局受理此案,12月19日将李红霞带走。

  李红霞在接受松北分局首次讯问时称,80万元和37万元并非工程介绍费,这两笔钱均为2008年至2009年在王春华手里承包伊春郎乡林业局家属楼绿化、亮化、小区铁艺围栏工程所用款项。

  松北分局侦查人员对2008年伊春郎乡林业局绿化工程工人进行询问得知,该工程项目为王春华所有,并没有转包给李红霞。

  再次接受讯问时,李红霞推翻了第一次的口供,她称2008年至2009年间,她与王春华是男女朋友关系,117万是王春华为同她结婚给她的购房款和装修款。

  根据警方对王春华的多名邻居调查及财新记者了解,李红霞和王春华是邻居,两家关系不错,互有往来。2008年至2009年间,王春华和妻子邓某刚结婚一年,而李红霞处于离异状态。

  2015年1月23日,松北区检察院批准对李红霞执行逮捕。2015年8月5日,松北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李红霞提起公诉。

  但2015年10月21日,松北区法院判决李红霞无罪释放。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红霞与王春华往来密切,二人在较长时间内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红霞存在以帮助承揽工程以及办理绿化工程资质为由骗取好处费117万元的事实,不能排除李红霞所述王春华给李红霞汇款用于支付购房款的可能性。法院裁定,综合全案证据,指控被告人李红霞的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李红霞诈骗犯罪的结论。

  五办案警察被指非法拘禁

  李红霞无罪释放,侦办该诈骗案的五名警察则陷入麻烦。他们失去自由的时间甚至早于李红霞受审。

  2015年9月25日,赵航被道里区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30日,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批捕赵航,其他四名办案人员王利民、马占勇、马超、金明浩也先后被批捕。

  赵航等五人涉嫌的非法拘禁罪,与逮捕审批程序违规有关。2014年12月20日,李红霞被松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松北分局向松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红霞,理由是李红霞涉嫌以收工程介绍费为由涉嫌诈骗王春华117万元。

  在检察院批捕决定做出之前,12月29日,王春华的岳母李桂云又到松北公安分局报案,称李红霞骗取她的一套房产过户到李红霞的妹妹名下,松北分局受理了此报案。

  12月31日,松北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批捕李红霞的决定。在收到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当天,基于“发现新的涉嫌犯罪事实,李红霞涉及三件以上涉嫌犯罪事实为由”(指涉嫌以介绍工程为名诈骗王春华80万元、涉嫌以帮助王春华办理绿化工程资质为名诈骗37万、涉嫌诈骗王春华岳母一套房产),办案人员马占勇与法制科及赵航电话商量后,提出了延长拘留期限提请的报告。

  按照办案流程,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的报告需要报给分局刑侦大队法制员金明浩审批,之后再分别经由刑侦大队副队长王利民、分局法制科马超、分局主管刑侦业务的副局长赵航审批。四人都做了同意延长拘留期限的意见,李红霞被继续关押。

  正是2014年12月31日这份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的决定,使得赵航等五人被立案调查,成为刑事被告。

  据道里区检察院2015年11月17日对赵航的起诉书显示,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航任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副局长期间,明知哈尔滨市松北区检察院当日已对因涉嫌诈骗被松北分局刑事拘留的李红霞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授意承办该案的侦查员马占勇以发现新的诈骗事实为由延长李红霞刑事拘留期限,以副局长的身份批准同意延长拘留意见,致使李红霞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达20余日。被告人赵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赵航的辩护律师杨航远告诉财新记者,在程序上,赵航等人存在过错,延长拘留期限的报告书应该在检察院的批捕意见之前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下达后,松北分局办案人员应该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继续侦查的,应重新办理拘留手续,而不是延长拘留期限。

  2015年1月16日,松北分局再次以李红霞涉嫌诈骗王春华117万元的两起事实为由申请对李红霞实行逮捕。2015年1月23日,松北区检察院同意批捕李红霞。

  而在此之前的2015年1月21日,松北区检察院向松北分局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该通知书指出,松北分局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没有立即执行,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系多次作案”为由对李红霞延长拘留至30日,超过法定期限羁押李红霞,违反相关法规,通知分局予以纠正。

  1月22日,松北分局向松北区检察院回函,承认办案民警对法律的理解认识存在偏差,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李红霞的违法错误延期,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严重批评。

  松北分局两次向松北区检察院提请批捕的理由均是李红霞涉嫌诈骗的两起事实,为何松北区检察院第一次不同意批捕,第二次同意批捕?财新记者向松北区检察院询问此事,松北区检察院表示以具体办案人员外出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2015年8月5日,松北区检察院对李红霞涉嫌诈骗案提起公诉。

  松北分局的担子似乎卸下来。但随着哈尔滨市纪委介入,案情陡然翻转。2015年8月24日,哈尔滨市纪委转给市检察院一份公函,称市纪委对群众举报松北公安分局在办理李红霞涉嫌诈骗案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等问题调查发现,赵航等六名办案人员涉嫌滥用职权,非法羁押李红霞24天。哈尔滨市纪委决定将此案件线索移交市检察院调查处理。哈尔滨市检察院指定道里区检察院管辖。

  2015年9月30日,哈尔滨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捕赵航。2015年11月23日,道里区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赵航提起公诉。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16年3月18日,道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赵航的辩护律师杨航远告诉财新记者,庭审控辩双方争论聚焦在两点:一,赵航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拘禁罪;二,赵航的行为是否属于构成犯罪,适用刑事处罚。

  针对公诉方提起的赵航等人非法拘禁事实,杨航远认为,赵航等人延期拘留李红霞的行为虽有违规,但李红霞情形符合继续羁押的法定实质条件,程序方面稍作处理也能对其合法羁押,甚至羁押时间更久,可见并未给李红霞带来实质危害后果,赵航等人仅属程序不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3年11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中要求,“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杨航远对财新记者表示,通常应该是根据羁押时间长短来确定。根据2015年6月最高检关于纠正超期羁押的规定,“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杨航远认为,据此超期羁押应当超过三个月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他认为,即使承认赵航在批准对李红霞延期拘留期限至30天,造成李红霞多被拘留20余日,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没有构成当事人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情节,不应按照犯罪处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比较恰当。

  财新记者检索已有案例判决,极少有司法人员因超期羁押被判实刑,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李建增案中,警察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三个月,被判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分;汝州市王洪涛案中,警察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近四年,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6月15日,道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航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做出决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重侵害公民权益,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公诉机关指控赵航的非法拘禁事实成立,但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其徒刑一年两个月。

  司法进步还是司法失衡

  对于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赵航,一审法院认定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去掉了非法拘禁罪,曾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的毛立新律师解释说,赵航批准延长拘留期限是其职权行为,经过了正常的审批流程,且当时李红霞确实存在犯罪嫌疑,赵航批准延期拘留行为并非明知李红霞无罪而有意为之,没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中心常务理事朱明勇认为,法院判处赵航等人滥用职权罪成立,具有重大的司法进步意义。“在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期羁押司空见惯、屡禁不止,虽然‘两高’、公安部发文要求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但极少有公职人员因为超期羁押被判刑。”他认为,哈尔滨的案例对司法人员是一个警醒,必须依法依规执法。

  但赵航的律师杨航远认为,在现有司法水平下,有选择性地对赵航等人的轻微超期羁押行为处以重罚,而对更多更严重的超期羁押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能彰显司法公正。

  一位要求匿名的在最高法刑事庭挂职的法学专家也对财新记者表示,对公权力行使进行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是总体趋势,但不能一蹴而就,在每个具体案例中要考虑到具体的情节和案件特点,而且要考虑到整体的司法现状。此案中,赵航等人的超期羁押情节不算严重,造成的损失也不是很严重,“重判也会造成另一种司法失衡”。

  赵航1994年加入警队,从警22年,2013年起担任松北分局副局长,主抓刑侦工作。杨航远告诉财新记者,他在与赵航案的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接触时了解到,对于赵航案,哈尔滨市司法系统存在较大分歧。财新记者近日到哈尔滨市检察院、法院了解此案,均未获得回应。

  财新记者致电李红霞,李红霞承认她的一位亲戚是省委退休老干部,但她表示,她家绝没有找关系干预司法。

  李红霞告诉财新记者,她完全是无辜的,被松北公安分局赵航等延长羁押,被松北区检察院错误批捕,导致失去自由10个多月,对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这期间,她的姐姐每天到哈尔滨市纪委下跪举牌上访,才引起哈尔滨市纪委关注,督办此案。

  对于五名警察被判刑,李红霞表示,警察滥用职权非法羁押公民,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这个案例也给所有公务人员公正执法提供警示。不过她认为其中金明浩、马超二人属于受领导指使履行职责行为,两人庭审时,她曾向法院表示应从轻处罚。

  本网按:著名刑事律师朱明勇认为,文章中我认为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超期羁押本质上却就是非法拘禁,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就是犯罪,这还是指没有使用暴力、械具等情形。正是因为实践中判的少,所以才有法治意义。更关键的是本案的超期羁押还不同于一般的超期羁押,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拒不放人。是警权损害司法权威的极端案例。而不仅仅是批捕后的超期羁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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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哈尔滨五警察超期羁押获刑 法学界臧否不一

本文关键词:警察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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