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法治新闻 >> 正文

花钱捞人?人没捞着53万捞人费被法院没收了
作者:王鹏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9/28 17:08:33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鹏 通讯员岑文豪、邱霖静)因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为将自己从看守所里“捞”出来,顺德勒流的曾某贻曾花费超150万元请人帮忙撤销案件。然而,150余万元并没有发挥作用,曾某贻后来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如今,曾某贻因病去世,其子将当年“帮忙办事”的李某杰、郑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逾170万元。顺德区法院昨日通报,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出具首份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被制裁人李某杰、郑某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53.3万元归国家所有。

  缘起:

  村主任涉嫌受贿被刑拘

  2012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金属制品厂的负责人李某宜为其工厂厂房拆迁重建的事情多次找到时任佛山市顺德区某村委会主任曾某贻,曾某贻要李某宜送钱给该村委会的“两委”委员。几天后,在曾某贻的安排下,李某宜为了在厂房重建方面得到该村委的支持,分别送给该村委的四位委员各2万元人民币。

  2012年10月,曾某贻找到因厂房易地重建一事有求于己的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让其准备人民币15万元的赞助费。几天后,谢某在顺德区勒流街道的某酒店送给曾某贻等人民币15万元。曾某贻将钱分给了村委的另外四位委员每人各3万元,剩下3万元用作村委的日常开支。

  2013年年初,曾某贻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原告:

  “捞人”无果 起诉要求偿还

  此后,李某杰、郑某等人向曾某贻提出,可以帮其撤销案件,将其从看守所中“捞”出来。在曾某贻答应后,李某杰、郑某二人以活动经费为由向其先后提取人民币151.3万元。

  2013年11月6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贻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审理,顺德法院于2014年1月6日判处被告人曾某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十日。

  自己花出的150余万元并没有发挥作用,曾某贻察觉自己被骗,便因此向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报案,但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2014年4月29日,曾某贻与李某杰、郑某等人达成还款协议:李某杰、郑某承诺退还本金151.3万元及利息9万元,其中已于2014年4月24日付款50万元,剩余款项110.3万元将分五期支付,同时李某雄及冯某(李某杰的妻子)自愿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然而,曾某贻于2014年9月30日因病去世,曾某贻的儿子曾某叙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处理曾某贻的债权债务时,多次与李某杰、郑某等人协商均无果。2017年3月14日,曾某叙向顺德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杰、郑某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115777元及利息635583元;并请求被告冯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贻给予李某杰、郑某151.3万元是作为撤销曾某贻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活动经费,其要求李某杰帮忙撤销案件,是以非法手段对国家刑事司法活动施加影响,并以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结果作为给付的报酬条件,该约定无视法律的公平正义、无视司法制度的严肃权威,曾某贻给予李某杰、郑某的款项应认定为不法给付。

  同时,曾某贻给付款项让李某杰帮忙撤销案件,是以非法手段干扰国家司法活动的进程,企图使犯罪人脱离司法追究,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曾某贻与李某杰等签订《协议书》,李某杰等虽承诺还款给曾某贻,但并不能改变曾某贻与李某杰串通妨害司法公正的事实,故该《协议书》亦应认定无效。曾某贻给付李某杰等活动经费,扰乱司法秩序,属于不法给付。

  制裁:“花钱请托”干预司法需要受到惩罚

  另外,顺德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曾某贻给予李某杰、郑某151.3万元,原告确认被告已归还98万元,即李某杰、郑某尚有53.3万元没有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顺德法院发出首份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被制裁人李某杰、郑某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53.3万元归国家所有。

  案件承办法官岑文豪认为,不法给付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若法院不作审理驳回起诉,将使李某杰等逍遥法外,助长“花钱请托”的不正之风。曾某贻与李某杰等串通干预司法活动,不但不应得到保护,还需要受到惩罚,以阻吓同类意图萌生。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仅是消除无效民事行为后果的一种手段。但侵害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施以收缴财产归国家所有的惩罚措施。”因此,被告李某杰、郑某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53.3万元应依法追缴,收归国家所有。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花钱捞人?人没捞着53万捞人费被法院没收了

本文关键词:花钱捞人,捞人费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