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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白衣男"被刑拘  死者朋友:"龙哥"一喝多就像疯牛一样
作者:李文滔 文章来源:红星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8/29 19:44:07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当晚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刘某某原名刘某龙,浑身多处纹身,其生前几段娱乐视频也被网友传播,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一位与刘某某相识多年的纹身店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平时一喝多酒之后,就像发疯的牛一样。”

29日上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8·27”街头砍人案,已连夜提前介入此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被控制。29日下午,该检察院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于某某已被刑拘。”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被害人刘某某此前曾有多次案底,2013年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判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同时,今年3月还曾荣获见义勇为证书。29日下午,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通报称,刘某某因举报有人犯罪线索,“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此事件同时也立即引发关于自行车车主于某某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于欢案”以后,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已经逐渐开始与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判断基本接近一致,因此他认为白衣男子受到法律重罚的可能性不大。而周保民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件最新进展:

自行车车主“白衣男”已被刑拘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据监控显示,21时37分,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红灯状态,一黑色宝马轿车突然右转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疑似与车道内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随后,宝马车司机下车与自行车车主理论,车上一黑衣女子帮助将自行车移到人行道上。

21时38分,刘某某从轿车后座下来走向自行车车主,对其进行推搡和踢打。47秒之后,刘某某返回轿车取出一把刀,持刀挥向自行车车主,后刀从手中脱落,紧接着自行车车主抢起落地的刀捅向刘某某,随后追砍导致刘某某最终死亡。

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该院连夜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29日下午,该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死者生前有多项犯罪前科

纹身店老板:他喝了酒就像发疯的牛

29日中午,当地一位与刘某某相识的纹身店老板姚典(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某某被杀害后,许多朋友都说,“他这样的死法,感觉不好,可事情还是发生了。”

▲死者朋友为其发的朋友圈▲死者朋友为其发的朋友圈
“刘某某这人一喝了酒就是另外一种样子。”姚典说,“像发疯的牛一样。”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刘某某原名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县人。此前刘某某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4次被判刑。

据裁判文书网上,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该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据新京报公开报道,记者从昆山法院知情人士处获悉,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砍人案中的死者刘某某。

死者生前获见义勇为证书?

基金会: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案件发生后,网上流传一张刘海龙获得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证书显示,“刘某某同志:弘扬社会公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引发网友质疑。

▲荣誉证书▲荣誉证书
29日下午,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2018年3月,刘海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海龙奖励。”

▲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说明▲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说明
据江苏省广播电视台栏目《零距离》记者实地探访,白衣男子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此外,据《零距离》报道,死者刘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29日上午,《零距离》记者探访发现,该典当行已经关门。附近居民称,以前经常看到刘某某在典当行出入,但是28日典当行就关门歇业,一直没有开门。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某某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争论焦点:白衣男子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监控视频的后半段中,白衣男子举起砍刀追砍已经往车方向奔跑的宝马男,此行为成为了网友关于是否“防卫过当”的争论点。

邓宇故意伤害致死改判无罪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及国赔案代理律师王万琼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骑车的白衣男子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她认为,“白衣男子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而且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所以我认为是标准的正当防卫。”

王万琼认为,“我们都是站在过于客观和理性的角度,来冷静和带有假想的看待整件事,而并没有把自己置身在当时的场景当中去考虑问题,在当时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很难去分辨死者当时是否已经失去了继续伤害的能力。”王万琼分析,整个事件的起因和冲突当中可以看到,白衣男子都处在十分克制的情绪下,反而是死者宝马男一直在挑衅,“(视频后半段)宝马男跑向车,你无法判断他是否是去车里拿更多武器,还是已经落败了。”

“法律本身的规定非常清楚,第一、有不法行为发生;第二、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限度,所谓明显超过限度,指的是个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下,对等地对加害者身体实施伤害直至死亡,这是可以的。”王万琼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也持相同观点,“我认为白衣男子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限制,防卫是一个整体行为,不适合分割开来看。(白衣男子的追砍行为)出现在打斗过程中,过程紧凑,且面对对方具有很强攻击性情况下,很难判断对方是否会继续反击,因此(白衣男子追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合理的。”阮齐林认为,在当时情境下,非常紧急,与事后冷静情绪下做出的判断和行为不一样。

在阮齐林看来,“于欢案”以后,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已经逐渐开始与人民群众的情感和判断基本接近一致,因此他认为白衣男子受到法律重罚的可能性不大。“考虑到有正当防卫行为,顶多会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而周保民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保民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从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同时,周保民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作者:李文滔 沈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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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昆山砍人案"白衣男"被刑拘  死者朋友:"龙哥"一喝多就像疯牛一样

本文关键词:江苏昆山“8·27”街头砍人案 ,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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