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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石狮法院对“斧头律师”不够厚道
作者:斯伟江 文章来源:辩护人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9/19 11:39:38

昨晚,看到福建石狮法院发出通告,称,“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进行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予以处理”。咋一看,没法明白两名律师带了斧头想干什么?令人一头雾水。

今早,看到两名律师的辩解:她们辩护的案件,涉及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的定性之争,公安机关定性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定性是故意杀人,这当然都无可厚非,每个机关有自己的看法,律师认为是故意伤害,案件事实,是被告人用斧头击打被害人,是用两个袋子包着斧头一起击打,法庭审理时,未将物证斧头当庭出示,而仅仅是出示照片。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使用斧头伤人时,是用袋子包了斧头,是刃对着被害人,还是刀背对着被害人,是涉及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的影响性因素,因此,第三次开庭前,律师要求同事买了斧头,在开庭前一小时交给了律师,律师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这情节对当事人有利,故临时带了斧头去法院,而且律师兵分两路,一位去办公室找法官,法官不在,带了斧头的那个只能临时赶去法庭开庭,选择当庭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看到这个斧头后,让其庭审后交给收转中心。律师表述的经过大致如此。

律师确实应该提前把证据取好,并最后事先征得法院许可带斧头,但本案中,时间紧急情况下,带去法庭,目的是为展示证据,(当然,法庭也可以认为不是证据),但这个情况,确实和案件定性相关,在法庭审理时,律师可以将这个证据交给法院看,当然,提前提交会更符合规定,但我们也遇到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也会临时提交新证据,很多事情都有例外。

但石狮法院的这个通告,根本不提及律师带斧头的目的,似乎让人觉得这两名律师带斧头,是试图去做一些非法的威胁、伤害,这个通告首先不厚道。其次,在法庭未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除非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才可以用照片、录像等复制品来替代。在法庭未出示物证的情况下,律师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去购买同样的斧头,以证据有封胶,以支持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也是正当的。唯一不够谨慎的时,由于斧头有一定的威胁,因此,事先征得法庭同意,会更妥当一点。(但这个没有法律禁止)。法院也应该理解律师带斧头的目的,是善意的。据同行介绍,在军人崔英杰案开庭时,当时的辩护人也带了一把刀在法庭展示,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崔是用刀杀人),法官只是让他注意一点,因为法官也相信,辩护人和法庭、检察官无冤无仇,没有任何动机危害法庭,否则,最高法院善意规定对律师不需要安检的规定,也就无法出台。

笔者昨晚被徐昕教授“”举报“”,说天津赵大妈枪案前,我去天津一大商场,买了一把儿童玩具NERF枪,(射软塑料子弹),也想在辩论时辅助说一下,普通人去买一把玩具枪,是无法知道也无法测定,到底枪口比动能是多少焦耳,正因为如此,我也实在无法保证,这把NERF枪的比动能没有低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万一高于这个标准,我这辩护人直接变犯罪嫌疑人了,所以,最终没有带玩具枪入法庭,只带了包装。如果按照石狮法院的通告,变成律师带“”枪“”入法庭,也不告知为什么要带枪,律师罪名可大了。

这几年,虽然刑辩律师的日子如王小二过年,但毕竟上面一直在开会,发文件,要求保障律师的权益,善意对待律师,言犹在耳,如风消逝。律师和民营企业一样,总觉得上面的阳光,照到身上,不觉温暖,现实比阳光寒冷。真正的善意,依旧来自司法机关的一个个个体,个体善意担当,律师如沐春风,个体有权任性,律师独立西风,感觉还是官和民的关系。如同前几天经济学五十人中,有人提出,民营企业到底是不是执政基础。笑话,当然是,就算韭菜也是啊。至于这些年学者一直在提的法律共同体,大家的共同体会是,法律共同体主要是共同的理念,有共同理念的人才有共同体概念,总的来说,有冲突时,法律共同体不及组织共同体,组织共同是是有形的,有利益机制的。按照教科书观点,物质决定意识,刘关张利益共同体完胜法律共同体。

好在,我们主席毕竟还提倡人类命运共同体嘛,在律师没有丝毫恶意,有一定正当理由,也承认自己有不妥的情形下,法院给一个口头警告,就足够了,何必赶尽杀绝,在罚款之后,还要让司法局处罚律师,官威十足,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部分,我们给非洲同胞都要提供帮助,对自己同胞,是否要更厚道一些。谁没有一点过犯呢?法院不也没展示实物嘛。也呼吁当地司法局,不要落井下石,做亲人,而不是做恶人,飞鸟尽,良弓藏,恶人没有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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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斯伟江,石狮法院,斧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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