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很多朋友转给我,一篇深圳市检公号的文章,来回应我《蒙古枪王和安徽姐姐》的小文章。我深感荣幸,自从司法部开始对律师进行严管厚爱以来,迫于饭碗,我已经很少对自己的案件发表感慨。《蒙古枪王》一文,实在觉得这种案件太具有普遍性了,除了帮安徽姐姐说几句,昨日又有青岛的一个父亲找来,是因为儿子玩仿真枪,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得以前同事做的火柴枪案,被关押者的妻子,很想为同类犯罪做点什么,呼喊或者采访人作为历史存档。我当时认为,很难做些什么。小草检察官的文章《也来谈蒙古枪王案》,行文很理性平和,也没有指责,这样的文风、态度,大概文如其人,很值得推崇。但我细看之后,反而担忧。文章中隐含的司法人员的思维和视野,和我之前一样,有不小的局限性,甚至可以说,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要警惕,生活在当下,我们思维的守旧,和视野的局限。
小草君文章中,先谈了两高为什么没有改变这个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但没摸准脉搏。两高没改变标准,很简单,极可能是因为,公安部不同意改变。小草检察官或许不了解我国两高的局限性,以及我国天下安危,公安系半的政治格局。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枪支标准的情况下,一个没有法律解释权的警察机构,能制定标准,然后全国法、检要适用,这是不是法治呢?小草君还谈到了昆明火车站恐怖袭击,认为如果我国不是严管枪支,可能损害更大。其实,这个例子,未必那么合适。我国即便严管枪支,恐怖分子依旧可以用刀,来造成极大的伤害。一些对社会不满的人员,依旧可以用刀。恐怖分子以及对社会不满的人,选择用刀,而不用气枪,就表明,这些所谓武器,非法持有枪支的社会公民,他们手里的武器,还不如菜刀。古人说,守在人心。我国严管杀伤力大的枪支,我想没有人会有意见。我国用刀伤害人的案件,恐怕不会比美国枪案少。走极端的人,什么社会都有,只要有杀心,什么东西都可以成为杀器。
小草君在同意我国枪支标准畸低的情况下,又强调了各国的特殊性,然后举了新加坡鞭刑的例子,首先,这种辩论逻辑,让我想起奥巴马竞选时常引用的西谚:when they go low, we go high。如果我没记错,我国自汉朝就开废肉刑,新加坡这种残存的肉刑,一直被诟病,我们没必要和这样的极端例子比。另外,鞭刑的适用或许不怎么普遍,但我国的枪支标准低,导致很多法官,警察,教师,纷纷因不知是犯罪,而被抓,判刑,天津赵大妈案时,记得徐昕教授的助理找出来的资料,数年就有8万人因枪支被判刑,8万个家庭!文章中提到的走在街上,不会受枪击,是因为控枪严格,如前面所说,其实,绝大部分被抓的枪支,其威力不如刀,甚至不如弹弓。至于我国社会治安好不好,我不敢评价,因为没有数据,但我知道的是,一看守所里人满为患,二,和严控这些没有杀伤力的枪支,关系是不大的,反而可能因对司法不满,而引发其他社会不稳。
至于小草文章中,认为应该在制造、流通中严控生产厂家等,其实,这也是一种思维局限,就是固有严管的思维。其实,玩枪可以说是每一个男孩(男人)的天性,有市场就必定有供应,作为社会管理者,不是通过一刀切,来扼杀这种天性,而是应该适当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我国这样严管仿真枪、严管弹簧刀的国家,要出习主席讲的,有血性的军人,至少是增加了难度。视野再开一点,很多枪械的发明,都是一些欧美的一些私人发明的,所以勃朗宁手枪,加特林机枪等,都是玩枪的人发明的,而相比之下,我国国营的武器生产机构,其创造力鲜有,很多武器,还是在仿制上,这和公民的自由度不够有关,马克斯的私人公司还能造火箭,令人遐想,中国没有一个男孩,能有这样的梦想,除非加入国有公司。有自由,才有创新,有自由,才有梦想。当然,或许这种问题,不是小草君这一层级所能解决,但恐怕要思考的是,要有反过来的思维,而不是所有既有的标准,都是对的。当然,反过来,也不对。
如同有人讲的笑话,小明有两个女友选择,阿花漂亮,但家里是黑社会,脾气也不好,另一个阿翠性格温顺,但很丑。小明的回答是,我能不能有第三种选择?我国的枪支管理,要严管,我同意,但要区分有杀伤力和没有杀伤力,没有杀伤力的,就该放。如同浙江高院高检将比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下的,建议作为行政处罚,就是很好的一个尝试途径,也是真正领会两高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改善公安部枪支标准畸低的一个种善政。真正的管理,不在于严管这个,严管那个,而在于在自由和管制中找平衡,在社会公正的源头上找原因,否则,即使如秦始皇,收天下兵器,铸金人十二,也难保陈涉揭竿而起。元朝严管菜刀,也挡不住皇觉寺朱重八赤手屠龙。有良法,方有良治。大禹治水,堵不如疏。
律师的职业病,动辄“我反对”,检察官、法官,或者在体制内的人,也天然有一种“”走流程的倾向,这种倾向,当我们面对一个个活生生的被告时,需要反省的和反思的。坦白说,我们现在能说的,不能说尽,能做的,不能做尽。我们要深深明白,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其实局限性很大,很多东西看不到,不能讨论,如果不是有心去开眼看世界,你恐怕看到的会更少。但法律人所学到的知识,其实是整个人类几个世界文明的经验,如疑罪从无,就是从基督教审判时,血不流到我身上,只要有疑点,我就宣告无罪。但从小草的文章看,对于蒙古枪王案,深圳市检内部有罪派和无罪派,都无法说服对方,按照疑罪从无、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不该诉。拆枪无非是为了行李携带方便,有一支枪没拆,大摇大摆进海关,一扫描就会被发现,本身就表明,没有走私故意。更何况,他也无法判断每支枪支的比动能(小草君以没拆的枪比动能最低,来推断有走私嫌疑)。现实是,是疑点问题交给了法院,这是一种常见的思路,公安做菜,检察院不好意思不端菜,法院也就消化案子:吃掉菜,做有罪判了。然而,刑法的谦抑,是因为刑法涉及人身自由,是非常严重的惩罚,香港多带点奶粉,大概无非是没收罚款,而蒙古枪王则是坐牢,家人孩子都见不到。至于说到,国民待遇,我的观点很清楚,中国国民也不该有这么低的标准,也不该对不知道标准的人定罪,外国人也一样。
小草君最后一段说,“我国的看守所制度、司法制度,确实都有进步空间,但无论如何,个人认为,斯律师以孟女士境外被羁押为例来说明别人做得更好,还是有些不妥当之处。路漫漫其修远兮,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同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小草也愿与斯律师一起努力“。有法治情怀,很好。小草认为,我国法治建设时间不够,不能以加拿大的标准来衡量,所以我的类比不妥。但要知道,我国的GDP发展速度和总量,都是远超加拿大的。有些事情,或许需要时间积累,但看守所改善状况,降低羁押率,都是做得到的事情,为什么不及时改善呢?或许,还是严管、惩罚主义的思维,陈瑞华教授说,是以羁押作为侦查手段,或许更对。但要知道,看守所制度的目的,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加上其他惩罚。
前几天,张释文写了一篇反映看守所待遇的文章,《群租房》,文章被删,人又被传唤,其实,比他的状况更糟的看守所还有。这只是冰山一角,但为什么不让讨论呢?不讨论,不曝光,就没有进步。真正任重道远的事情,恐怕也没法讨论。这是我们时代的局限,但我们的思维视野不能局限在这里,这样,我们的社会不会有进步,我们的孩子也不配享有更文明的社会。
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对于大环境,恐怕我们这些小人物,能做的很有限。但我们要时时警醒。我们要从案卷中抬起头来,后退一步,睁眼看看这个社会和世界,世界已经大不一样了,我们的司法文明,要与世俱进,我们也要向上提升。长时间的制度化生存,容易让我们变得麻木,视野受局限,但我们毕竟不是机器,我们所面对的一个个案子,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活生生的家庭,喜怒哀乐,父母孩子,在一些立法不合理、过于严苛,或者运动性执法的情况下,我们要想办法人性化,而不是机械化,(这个时候引用法乃公正善良之术,非常合适)。存疑时,不要与世浮沉,而是要守土有责,疑罪从无,坚守良心底线。这个时候,也是可以默念前面的话:
When they go low, we go high ! 我国的要求甚至可以更低一点,When they go low, we don’t follow。
(再次感谢小草君的理性探讨,希望我的回应,也有她(他)一样温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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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斯伟江:答深圳市检小草检察官:超越我们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