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午,白云法院对一起涉黑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国(绰号“老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本案是典型的涉黑案件,郭某国所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白云区多处多次开设赌场,垄断地下赌业,并且勾结村治保人员充当“保护伞”,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参加黑社会组织
争夺利益做大做强
2011年初至2011年4月期间,郭某云(已判决)伙同“贺某”指使多名同案人在白云区白云湖街和石井街一带开设赌场,逐渐在外来务工人员圈内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犯罪团伙。期间,郭某云指使该团伙成员多次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垄断赌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目的。
之后,郭某国等多名同案人加入该组织,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并依托白云区环滘村治保会人员李某南、李某波的保护,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对非组织成员开设的赌场进行打压,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达到垄断白云区环滘村一带地下赌场获取更大非法利益目的,严重破坏了白云区环滘村一带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同案人郭某云为组织、领导者,同案人欧某荣等7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郭某国等9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开设赌场牟暴利
以利为诱获保护
从2016年初至2016年底,受郭某云指使,郭某国及多名同案人多次在白云区环滘一带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牟利。
另,2018年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一审判处郭某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190万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认罪,请求从宽处理
被告人郭某国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参与时间短,每次仅收取少量的报酬,请示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郭某国参与程度较低,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一般参加者,且在开设赌场罪中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宽处理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国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郭某国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应予数罪并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考虑被告人郭祥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犯开设赌场罪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郭某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判决后,郭某国当庭表示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开设赌场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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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州一涉黑组织多处多次开设赌场垄断地下赌业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