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狗取名“城管”“协管”被拘10日,周兆成律师评论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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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春 文章来源:红星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15 14:58:47 |
红星新闻从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获悉,5月13日,一男子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执法人员信息被行拘10日,已送阜阳市拘留所执行。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该男子被拘系因其给狗取名“城管”“协管”,拍照或录视频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发布。其违法行为系网警巡查发现,之前曾有类似情况发生。
红星新闻注意到,班某东所发视频及照片内容多为“二儿子协管出售4500”“曝光两张城管照片”等。
▲班某东所发微信朋友圈
据《颍州晚报》消息,涉事男子班某东生于1988年,以卖狗为生。被警方传唤后,他很后悔,曾称自己给狗取这样的名字,只是因为觉得好玩,“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因寻衅滋事,班某东被行拘10日。
班某东被行拘引争议。有网友质疑,“哪条法律规定不能给狗狗起名‘城管’?”但也有人认为,班某东此举是对城管、协管群体的侮辱。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给狗起名“城管”“协管”虽不雅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或有不当。
▲班某东所发微信朋友圈
张新年告诉红星新闻,依据《民法通则》,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本案中所涉的“城管”“协管”在生产实践中通常指的是一类职业,而职业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名誉权的,且即便涉事男子在网络上对其宠物称呼“城管”“协管”也不必然地会对相应“职业”产生侮辱。因此该起名行为并不涉及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
▲班某东被行拘10日
张新年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法律规定作出扩大解释,将其扩展到任何行为。本案中,当地公安机关应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该男子进行行政处罚的。那么本案则涉及到对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问题。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依照法理“出罪举重以明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按照《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将其限定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内。因此,即便涉事男子给狗起名“城管”“协管”的行为的确不雅,涉嫌对相应职业的“冒犯”,且这种“冒犯”可能违反了公序良俗,需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或口头警告,但此行为并不必然扰乱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一种不当的扩大解释。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认为,班某东给狗起名“城管”“协管”,公安机关对其认定为寻衅滋事,将其行政拘留并无不当。这是因为城管在我国是负责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作为工作在一线和前沿的执法队伍,他们对维持城市稳定和秩序,整顿市容市貌功不可没。协管则属于协助管理人员,虽然没有正式编制,但是在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上,也意义重大,很多协管员不怕苦不怕累,为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社会治安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这一职业群体名称,用在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上已经违背公序良俗,含有对这一类职业群体的侮辱性质。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果对班某东行为不制止,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治安处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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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认为,张新年律师的评论非常到位,有理有据,法理优先,情理次之;而“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的评论则是从道德、道义出发,而不是从法律从发,缺乏基本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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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男子给狗取名“城管”“协管”被拘10日,周兆成律师评论没有法律依据
本文关键词:给狗取名城管,周兆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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