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云南,去过很多次,最近几年尤甚。
这个五一节刚过,又去了,不过不同于以往的旅游度假观鸟,这次是去办案。
没错,就是这个案子。
“昆明公安集中抓捕晋宁区广济村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嫌疑人”
“昆明公安集中抓捕广济村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
“村民举‘英雄回家’迎接刑满释放人员,13人被捕”
“对抗强拆被抓,释放的时候村民打‘英雄回家’的横幅!”
……
看了一下,最早的消息来源应该是4月22日的“昆明警察发布”:
2019年4月22日下午,昆明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晋宁区晋城镇广济村多名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集中收网抓捕。抓捕行动于17时20分许全面展开,至19时许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
行动结束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会同晋宁区委、区政府工作组继续开展进村入户法制宣传,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这则简短的消息无论内容还是配图都中规中矩,看起来就是一个普通的小案子,几乎没有引起公众注意。
不过当天在广济村广为张贴的晋宁区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内容显然更详尽。
真正引起轰动的,是5月1日的“昆明警察发布”,这一篇和上一篇相比,虽然题目只是少了“违法”二字,但内容和图片颇为吸人眼球,霎时间就刷屏了朋友圈。
我也不例外。
转发的时候,我发了这样一条评论,“村民入罪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挑战甚至蔑视了公权吧?”
这确实是我的直觉。服刑人员也是人,罪犯也是人,刑满释放了,按照官方的说法是“新生”了,有什么法律规定不能欢迎庆贺呢?打“保地英雄”横幅即便不妥,但怎么也轮不到犯罪,难道只有领导视察才能欢迎打横幅?
朋友们纷纷跟评。
“看不出他们做错什么,寻衅滋事罪大概就是现代版的莫须有吧?”
“这也算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公共秩序混乱了吗?”
“历代都是民不可和官斗”
“这种罪其实就是看你不顺眼罪”
“这一波人以后被判刑,几年后,村里再欢迎,再抓人。再欢迎,再抓人。再欢迎……”
说老实话,去昆明前,我对案子了解不多,幸亏同行的王春刚律师帮我恶补了一下背景知识。王律师曾经是当年的征地血案辩护人之一,对此案可谓了如指掌,经他一说,又上网搜了一下,顿时对当年发生在滇池边的征地血案有了立体感性的认识。
用几个数字足以说明该案的震撼:2013年10月22日,在广济村因征地引发的对抗冲突中,造成“公安民警、协警55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10人轻伤,42人轻微伤,造成车辆、警用物品损失共计529646元”,这就是“10.22”案件,也就是民间所称的“保地”事件。而在2014年10月14日发生在富有村的征地血案中,更是一次就造成了8死18伤的严重后果。
发生在晋宁的暴力性群体事件,影响可谓极其深远,一是大批官员被问责,受到撤职、停职等不同程度的处分,二是一批村民被送上审判席;三是因土地强征,并调动武警,出动装甲车,平息征地群体性事件的做法,最终为云南、昆明多任主政大员的落马埋下了伏笔。
“10.22”案件后,广济村共有六名村民被移送司法,除二名被判缓刑外,其余四名均被判以实刑,他们是:韦忠兰2年,刘春安3年,王春云4年半,王正荣4年半。其中,王春云与王正荣父子是村民维权的骨干代表,出生于1946年的王正荣是越战老兵,由于王正荣坚持不认罪,服刑期间未获减刑。
2019年4月22日,是王正荣刑满出狱的日子,根据“昆明警察发布”的通告,“2016年10月22日、2017年10月22日,2018年8月22日,顾建林、耿见林等人,在晋宁区晋城镇牛广路与213国道交叉路口,为刑满释放人员韦忠兰、刘春安、王春云举行欢迎仪式,滋事扰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官方对王正荣的即将出狱,以及村民可能继续举行的欢迎活动非常担忧,遂于王正荣出狱当天,对参与前三次欢迎刑满释放人员的村民(包括前二位刑满释放的当事人韦忠兰、刘春安)实施抓捕。
当然,到昆明后,通过和村民以及当地法律界朋友交流,此案的背景应该还包括以下:一是当时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正在云南督导,对于村民欢迎王正荣出狱可能带来的影响,云南各级党政领导显然非常担心;二是当年大批党政官员被问责,显然也给当地官员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并促使他们“先下手为强”;三是由于征地仍在继续,冲突也未停止,对于广济村村民的做法,当地政府极为担心被其它村民效仿,从而产生极为“恶劣”的示范效应。
说来说去,可以确定无疑的是,这显然是个政治案件。
讲了这么多背景,言归正传。
5月8日,和王律师一下飞机就直奔晋宁县看守所,之前,介入此案的昆明同行就告诉我们,此案必须经办案单位(晋宁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同意,看守所才能办理会见。果不其然,手续一递交上去,前台的小伙子就告诉我们说,刑侦大队已经和看守所打过招呼,这个案子律师会见必须要先经他们同意。
我和王律师也不废话,直接去了旁边的驻所检察室投诉。
还是老东家给力,20分钟后,我们顺利持三证会见了当事人。
据了解,警方已经累计抓捕了15位村民,这个数字还不清楚会不会继续扩大,我的当事人顾建林就是其中之一。案情正如警方通报所述,很简单,对于村民欢迎刑满释放人员的客观事实,应该没有任何争议,顾建林也很爽快地承认自己三次都参与了,但他认为这些活动,都是村民自觉自愿参加的,大家只是想高兴一下,他想不通何错之有,亦不知哪条法律禁止;另外他还感到特别委屈的是,自己不偷不抢,靠劳动吃饭,就因为不愿意配合政府征地,就成为警察眼中的不守法的村民,他理解不了。
我特别问了他一个问题:当天到底有没有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有没有起哄闹事堵塞交通,有没有人报警?
他很肯定地说,没有,绝对没有,虽然参加的人很多,虽然车队通过交叉路口的时候,交通会暂时中断,但那也就是几分钟一个红灯的时间,大家都非常有序,没有人起哄闹事,没有打砸抢,更没有阻塞交通。
村民们就是表达个高兴。平时村里有人家做红白喜事,不也是一样的吗?
会见持续了差不多两个小时,其中相当一部分时间是顾建林和我交代家事,这个做事细心负责的汉子看来是家里的主心骨,从银行密码到大门钥匙到水电缴费出租屋管理,家中无论大事小事,都是他在操心,突然被抓让这个毫无任何心理准备的家庭一下子全乱套了。
我告诉他,从法律上讲,我认为他是不构成犯罪的,但这个案子是个政治案件,从警方如此大规模舆论造势的势头来看,我们可能要做好打硬仗的准备。
出来和顾建林的老婆交接顾建林交代的家事,这位淳朴的农村妇女眼圈瞬间红了。
回到广州,我给晋宁区公安分局、晋宁区检察院分别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立案监督申请书》,在《法律意见书》里,我写下了这样的文字:
综合上述官方通报内容及顾建林陈述和辩解,辩护人认为,顾建林等人欢迎同村村民刑满释放归来,于情可以理解;其称刑释人员为“保地英雄”,虽有不妥,但并不构成犯罪,更不能动辄以刑事法律治之;未有任何证据显示欢迎现场有发生起哄闹事打砸抢交通堵塞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现象。故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认定顾建林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云南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为维稳需要,任意动用刑事手段,利用舆论造势,抓捕无辜村民,激化社会矛盾,显属错误。
理由如下:
一、顾建林等人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顾建林陈述,村民们举行仪式欢迎韦忠兰等人刑满释放归来,是出于高兴和感激,结合2013年发生在广济村以及2014年发生在富有村的征地血案背景,辩护人认为,顾建林的陈述是符合广济村村民的朴素情感和认知的,虽然村民们的想法显然不符合官方期待和评判,但从人性的角度,也是可以理解的。
也许在官方看来,村民的行为是在公然藐视法律,挑战公权,然而在村民看来,这就是他们一种朴素的情感表达:被判刑的村民是为了保护集体的土地,为了大家的利益而去坐牢的,在村民眼里,他们就是村里的“英雄”,他们需要一个仪式来表达对他们归来的快乐与感恩,正如人们需要一个仪式去表达出生、成婚、死亡一样。这,其实就是村民们举行欢迎仪式的主观故意和原始动机。
因此,辩护人认为,村民们举行欢迎仪式,只是一种单纯的情感与表达行为,这种情感无论官方如何不认可,本身不应构成犯罪,更不能因为这种情感表达不符合官方标准,便认为其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公然藐视法律,挑战公权”显然只是长期高高在上,不容挑战,脆弱、敏感而自负的公权的一种极为主观的判断与评价,并不是村民的主观认知,更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
二、顾建林等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
1、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一种犯罪,法条规定如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结合昆明警方发布的信息,警方认定顾建林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据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就是说,警方适用的是传说中“口袋罪”中的“口袋条款”。
2、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要成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必须证明这种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的说明是: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案中,村民举行欢迎仪式的地点是广济村村头(国道与牛广路交叉路口),整个欢迎仪式和欢迎队伍的路线均在广济村村道上,即便勉强能认定为“公共场所”,也并不是上述司法解释所明确列举的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辩护人注意到,三次欢迎仪式分别发生在2016年、2017年、2018年,未有任何证据显示,村民们的欢迎活动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有受到滋扰或损失的被害人报警,警方接报后有现场出警,平息混乱,维持秩序,并当场有带走人员协助调查等。
总之,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无论是依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均无法得出村民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论。辩护人注意到昆明警方在官网上发布了数张图片,显示村道上的欢迎队伍,以及欢迎车队入村时的路口状况等,这些图片最多能够证实参与欢迎仪式的村民多,村民们几乎倾巢而出的事实,显然不足以得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论,因为截取任何一个婚丧嫁娶的图片,都有可能出现同样的场面。如果昆明警方仅凭村民举行欢迎仪式本身就作出如此认定,未免理由太过牵强。
相反,警方在村民举行欢迎仪式的当时,并未作出任何处置和反应,本身就说明了村民们的行为并未造成任何公共秩序的混乱。而在数年之后,又突然以“寻衅滋事罪”抓捕参与欢迎仪式的村民,难免有“秋后算账”的嫌疑。
正如顾建林所辩解的,与本案相类似的村里婚丧嫁娶等民间活动,同样会造成人员的聚集,交通的堵塞,以及情绪的宣泄,但显然这些行为都不可能入刑,那么,为什么性质类似,客观上的表现形式以及影响后果相同的村民欢迎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很显然,作为刑事案件,本案的核心问题本应是法律问题,但事实上,村民入罪的真实原因,乃是政治问题,这才本案的敏感所在。
无须讳言,村民的欢迎行为有违官方期待,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村民内心对当年的强征行为的不满和不服,值得为政者警醒,然而,该如何警醒呢?是继续采取强制手段,暴力维稳,制造新的矛盾、新的分歧,还是冷静反思,努力沟通,弥合鸿沟?
辩护人非常遗憾地看到,云南各级党政机关选择了前一种方式:不能驯服强悍的民意,那么,把他们抓起来这种最简单粗暴的方式,才是最有效的方式,至少,保证了在我的任期内,或者此刻、当下不出事不用追责,就可以了。
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给了司法机关“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任性:以稳定为名,迎合权力的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凭主观好恶随意解释,任意出入人罪。问题是,这种处置真的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吗?又怎么能让村民们信服?
曾几何时,我们相互称对岸为“匪”,我们尊敬祭奠的人,彼岸可能唾骂;公众眼中的杀人犯,也许是他人眼中的慈父孝子,一样纪念;一个民族的侵略者,可能是另一个民族的英雄。人类的情感复杂而丰富,大至一个国家,一个族群,小至一个家庭,一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记忆和感受。你可以抗议,可以漠视,可以谴责,可以基于自己的立场与偏好进行道德评判,但显然无法进行法律上的评判。我们应尊重他人表达的自由,是因为公权需要这样的包容,社会需要这样的张力。因此,本案中,村民的欢迎与表达行为即便不妥,本身也不应构成犯罪,本案的核心问题仍然应该回归到法律本身:村民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云南各级党政机关,放了这些无辜的村民,为当年的征地血案立一块碑吧!那些在征地血案中失去生命的人,难道不值得昆明乃至云南政府在当地立一块碑,让它来承载悼念、反思以及警示的功能,让为政者警醒,让强征者止步,让暴力者冷静?
为了我热爱的七彩云南,我想和云南各级党政机关隔空喊句话:放了这些无辜的村民,为当年的征地血案立一块碑吧!
这是地上的碑,更应是心中的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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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州杨斌律师:云南,请放了那些村民,立一座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