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贩卖“G点液”被判贩卖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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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柳 文章来源:金羊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26 22:05:38 |
广州中院对李某、曾某艺等12人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宣判现场
金羊网 记者董柳,通讯员席林林、杨艺锋、龚帆、罗伟雄
今天是第32个“6.26国际禁毒日”。昨天(6月25日)上午,广州中院及广州各区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共宣判37宗毒品犯罪案56名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总计约58公斤。其中,广州中院一审宣判8件,3名毒犯被判处死刑,另有1人被判死缓、7人被判无期徒刑。广州中院还公布了广州法院近期宣判的一批典型案件。
在其中一宗案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机与购毒人员王某边通过电话联系购毒事宜。同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机去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地铁烈士陵园站A出入口处,以人民币720元的价格将12支液体毒品G-SPOT(俗称:“G点液”,经鉴定:检出N,N -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贩卖给王某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
越秀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民人身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缴获的12支液体毒品G-SPOT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本案是一起贩卖“G点液”新类型毒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液体毒品G-SPOT,俗称“G点液”,据被告人供述是男性同性恋者使用的性用品,经检验含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15年9月,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禁毒办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并附表列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被列入其中。根据上述规定,涉案“G点液”所含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属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贩卖“G点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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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州男子贩卖“G点液”被判贩卖毒品罪
本文关键词:G点液,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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