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扭陌生女子手去开房 法院认定:这不属于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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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柳 文章来源:金羊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9/19 11:14:17 |
东莞市第二法院近期对黄某旺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公诉机关指控了三宗犯罪事实,法院审理后认定了两宗,对另一宗“强扭女子手去开房”的指控,法院依法认定不属于强奸。
公诉机关指控了三宗犯罪事实:
一、2013年4月5日20时许,黄某旺至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兴鸿鞋厂旁边路段,见被害人黄某在三屯综合市场附近独自行走,便上前搭讪,黄某不理会。后黄某旺扭住黄某手并恐吓黄某将其带到宝屯社区北环路239号的宝发楼311房内开房,后使用恐吓和殴打手段,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得手后,黄某旺逃离现场。
二、2018年4月17日凌晨,黄某旺至东莞市厚街镇企沙路云贵川鞋材斜对面路段时,见被害人卢某独自行走,遂上前抓住卢的头发,强行将卢拖到附近偏僻巷子,脱掉卢的衣服及裤子,并试图与卢发生性关系但失败,后黄某旺见附近有车辆经过,逃离现场。
三、2018年11月5日凌晨0时许,黄某旺至厚街镇三屯社区企联路口九龙生活超市附近路段时,见到被害人邢某正在捡纸皮,遂上前搭讪,并突然将邢某拖进巷子里,后强行脱邢裤子,意图与邢发生性关系。邢某遂大喊救命,黄某旺见状逃离现场。
经过侦查,公安民警于2018年11月5日,在厚街镇三屯社区某出租屋将黄某旺抓获归案。
法庭上,被告人黄某旺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表示系犯罪未遂,但辩解称在第一宗案件中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在第三宗案件中其只是想和被害人聊天,没有想强奸被害人。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东莞市第二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后两宗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经查,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黄某案,虽然被害人黄某指证黄某旺纠缠并威胁恐吓她,其害怕就跟着黄某旺走,后来黄某旺就带她去开房,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证人崔某证实其看到被害人与被告人进入房间时手牵手进去的,比较亲密,没有看见有威胁,下楼的时候也是手牵手下楼的,退房的时候被害人还站在门口等被告人;租住在隔壁房的两名证人也证实在当日晚上并未听见有呼救声或其他异常声音。本案并非发生在僻静场所,被害人在长达一个小时的过程中多次有机会向周围人员求救,但被害人一直未呼救,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宗邢某案,被害人邢某指证黄某旺将其拖入小巷子,并将其裤子拉下,她就喊救命并将裤子往上拉,黄就跑了;监控录像显示黄某旺突然将被害人强行拉进巷子,大概七八秒后被告人跑出巷子,被害人跟着追赶。本案中案发时间为深夜,地点为僻静无人的巷子,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被告人突然将被害人拉进位于监控盲区的小巷子,明显是图谋不轨,结合被害人的证言,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意图强奸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旺称将被害人强行拉入小巷子仅是想找其聊天的辩解意见,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指出,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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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男子强扭陌生女子手去开房 法院认定:这不属于强奸罪
本文关键词:开房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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