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法治新闻 >> 正文

迟夙生律师:大连杀女孩的13岁男孩依法应当收容教养
作者:迟夙生律…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0/26 18:26:26

​​​近日网上流传着大连一位10岁乖巧伶俐女孩被13岁男孩残忍杀害的消息,还有网友把一男孩的视频曝光出来,那男孩一副满不在乎地瞪眼看着别人,似乎无人奈何得了他的样子,虽不能确认视频上的男孩就是杀人男孩,但网友们义愤填膺一片声讨也充分体现了涛涛民意。我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倒是特别希望网上视频曝光的那傲慢男孩是假的,因为依法那男孩该是该呆在收容教养所里,而不应再自由地出现在公众面前了!何况后来还有许多网友又挖出来了杀人男孩还有多起骚扰其他女孩的事情发生过,且他现在还是不满十四周岁。      

​     对这位不满十四周岁的杀人男孩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我们中国现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的,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也就是说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对的,但是不追究刑事也不能再自由自在,也要收容教养,这个男孩的具体情况是除了已经杀害一名女孩,还有其他劣迹行为已经发生过,完全符合被收容教养的条件。收容教养制度是为了对因未满16周岁而免予刑事处罚 的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而设立的制度。收容教养的对象包括:

​    第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在必要时,可以收容教养。

​    第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收容教养。

​     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

​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其实这男孩被送去收容教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怎么还会自由自在地活动在看似居民小区的地方呢?真的希望那段网上传播的视频是假的。

​     目前其实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结合《刑法》及时尽快制定出有效的收容教养体系与刑法进行有效衔接。收容教养制度现在的依据应当就是《刑法》的规定,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少实际适用,此案件的发生或许会引起政府的重视而抓紧时间建设收容所,而且非常希望此案件会督促国家考虑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的条件、程度、场所建设、人员配置等具体问题。在处理符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作出来的恶性案件时,做到尽管不实施刑事处罚,但实施不亚于刑事处罚严厉程度和时间的管理,当然也还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除了教育矫正也要进行心理干预,并且确保未成年人的学习。可大连的这起案件明显暴露出来即使是东北名城大连这样的经济较发达城市,与实施已久的《刑法》相衔接的收容教养所之建立还是没有被重视,大连男孩杀女孩案件提示给的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现状急需加强衔接和改善,为了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也是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抓紧时间吧!​​​​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迟夙生律师:大连杀女孩的13岁男孩依法应当收容教养

本文关键词:大连杀女孩的13岁男孩,迟夙生律师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