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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石快评杨威律师案:快点放人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2/10 8:01:36

成都杨威律师被四川凉山州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一案又有新进展,据澎湃新闻今日报道,在被刑事拘留期间,杨威律师从看守所内向多位发布了杨威律师被刑事拘留消息的微博、微信的律师同行打来电话,内容都是请发布者删除所发贴子。不少律师戏称中国大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通讯权利被杨威律师率先实现了。

据该报道,杨威律师此次被刑事拘留的原因,系因其当事人网络举报凉山州当地官员接受宴请之事,凉山州公安认为“当地已对举报内容作出了处理,但地方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举报人也不单纯,而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有意‘设局’,而杨威在这中间拿了好处,参与炒作并起到了‘推手’作用。”同时,凉山州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关于举报发改委官员接受宴请的事情,举报事实本身没有问题,当地已经作出了处理。”

从新闻报道来看,杨威律师没有任何问题,更不构成任何犯罪,即便所谓的寻衅滋事是一个万能罪名,也没有办法把杨威律师装进口袋。

首先,杨威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取当事人费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举报,没有任何问题。《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其次,凉山州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已经表明“举报事实本身没有问题”,也就是说杨威律师的当事人举报的事实本身是存在的,并没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也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也更加表明了当事人的举报属实。在此铁的事实面前,非但杨威律师、甚至连早在九月份就被抓捕的他的当事人,都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因为依据司法解释,与网络有关的寻衅滋事犯罪,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现在,凉山州公安局的相关负责人自己都说“举报事实本身没有问题”,那举报人怎么可能构成犯罪呢?

第三,凉山州公安局以“举报人也不单纯,而是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有意‘设局’,杨威在这中间拿了好处,参与炒作并起到了‘推手’作用”为主要理由刑事拘留杨威律师完全站不住脚。哪部法律要求举报人必须出于“单纯”的目的才能举报?如果都要求举报人必须“单纯”才能举报,那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的控告、检举权利于何地?难道可以给公民的控告、检举权利人为设置一个“必须单纯”的前提吗?拿好处怎么了?律师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收费怎么就成了“拿了好处”?只要当事人说的是事实,“参与炒作”又怎么了?“推手”又怎么了?自己的官员做下了丑事,还不让人说了?别人不公开举报你不搭理,公开举报后查实了,处理了相关官员,现在觉得丢了面子,搞秋后算账来了?

第四,鉴于当事人举报属实的铁的事实,所以杨威律师不可能构成犯罪的过于显然,我认为凉山州的有关人员,应该去学习一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以及第三百九十九条“寻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防备自己将来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青石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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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青石快评杨威律师案:快点放人

本文关键词:杨威律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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