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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德律师:轮毂滚滚向前,民企苦苦鸣冤 :杨向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黄佳德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2/11 14:57:26

轮毂滚滚向前,民企苦苦鸣冤

——杨向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辩护词

鹿邑县人民法院:

尚咚咚、杨向阳等人在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内艰苦创业,造福乡梓,本案并无伪劣产品,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形,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更是一塌糊涂。本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对鹿邑本地的青年人创业和民营企业造成了巨大打击,恳请法院坚守司法底线,为这些年轻人早日平冤。

一、本案并不存在伪劣产品这一犯罪对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即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

本案所涉产品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下简称“兴宇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废旧汽车零部件回收、修复、销售;汽车零部件的再制造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本公司经营的产品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兴宇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回收、修复和销售汽车轮毂,即实际经营范围并未超出工商注册登记内容。营业执照系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则说明兴宇公司的该项业务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兴宇公司所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下简称《解释》)规定,对涉案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而本案办案机关并未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鉴定对此问题予以证明;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明确答复“国家对翻新轮毂质量的‘好与劣’没有明确的质量、行业标准”,翻新二手、废旧汽车轮毂未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24类)内,兴宇公司也不需要到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生产许可证。因此,兴宇公司的回收、修复、销售二手汽车轮毂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诉机关也无证据证明产品系伪劣产品。

本案不存在安全隐患事件的发生,说明兴宇公司的产品质量过硬;且本案被告人回收、修复、销售轮毂产品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同时,本案所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均显示,时至今日,也未有客户反映过安全隐患的事件发生,说明兴宇公司销售的这些汽车轮毂质量不存在低劣不合格、失去使用价值的情形;兴宇公司的销售业绩较好,大宗回头客户较多,也足以说明产品的质量是受到市场认可的;至于极个别员工杨向阳称“不排除极个别的轮毂存在安全隐患”,卓维勇(拉丝员工)称“有安全隐患,车的方向盘不容易控制”,显然是猜测性、评论性的言论,属于主观臆测,没有相应鉴定和相关客观事实予以印证,不能反映产品的客观情形。

即使存在个别客户退换货的情形,也符合市场规律。经过梳理案卷中退换货的流水记录,退换货的比例极低。例如,卷8光盘记载的“20180328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R149202W729050_交易记录_20180710212658_0”,总交易数为9167(也包括部分个人生活消费,下同),涉及轮毂退换货为0;卷8光盘记载的“20180328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R149202W729050_账户明细_20180711033003_0”,总交易数为31817,涉及轮毂退换货的为40余起,比例约为千分之一。个别客户购买后不满意的情形,由于市场上基本不存在让所有客户百分之百满意的完美公司,再对比兴宇公司如此体量庞大的销售流水也属正常,针对该种情形,经过沟通,兴宇公司的员工也都进行了协商和退货。

二、杨向阳等兴宇公司员工不存在“以次充好”的客观行为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然而,下述事实均能够证明包括杨向阳在内的兴宇公司员工不存在“以次充好”的行为。

(一)兴宇公司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明确且公开对外告知了其主要做二手产品业务。

兴宇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为“废旧汽车零部件回收、修复、销售”,即已经说明兴宇公司对外宣称时,告知外界自己就是“二手公司”,这便不是冒充其是销售全新轮毂产品的公司的行为,一般也就不会让客户发生将二手轮毂误认为全新品的情形。

(二)兴宇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体是来自轮毂微信群的同行,多为老客户,进行的一般是大宗买卖,互相之间对产品是否为二手和市价行情是熟知的。

被告人的供述中:尚咚咚证实“我们一般是在微信群、QQ群里销售,具体销售到哪里微信记录应该可以查到。我们加入的销售群有好几十个群,具体都在我的手机里。”尚纪委证实“通过微信群联系废旧轮毂销售商进行收购,双方肯定要讨价还价。”马攀登证实“认识陈新照,武汉做翻新轮毂销售,陈让尚咚咚、尚纪委给他发翻新轮毂,在我们做翻新轮毂的武汉同行微信群里面。”何赛赛证实“销售模式第二种,通过同行微信群对外进行销售。同行微信群是指,一些和我们一样生产、翻新轮毂的、一些4S店工作人员、汽配城的、卖轮胎的、汽修厂的等等,他们会在微信群里面发一些需求的轮毂,我们销售人员根据这进行销售,然后发货。认识张广帅,经营轮毂销售,张经常让我们在温州给他发货到郑州天荣汽配城。认识霍三峰、韩永军、刘航,我们都是同行,我们微信群里面都有这个几个人,做翻新轮毂销售。”

本案所有在卷证人中,作为兴宇公司客户的为霍三峰、张广帅、霍智辛、商雪雨(刷单客户)、刘天成五人。这些客户均证实知道从尚咚咚、何赛赛处购买的轮毂主要是拆车件、翻新件:霍三峰证实“我会找尚咚咚、何赛赛他们那拿货,他们主要翻新汽车轮毂和拆车件”;张广帅证实“向尚咚咚拿的都是原厂拆车的汽车轮毂”;霍智辛证实“我认识尚咚咚、何赛赛。我们原来有一个微信群聊过天。何赛赛原来在我们天荣汽车城这个市场里卖翻新汽车轮毂”。

(三)网络平台、朋友圈、咸鱼网的零售业务,杨向阳等被告人在产品介绍中明确告知了其相应产品为“翻新件、拆车件”。

微信朋友圈:辩护律师提供了杨向阳等人的“朋友圈宣传产品的录制视频和相应照片”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被告人们在对外宣传产品时,即已经明确告知了产品的真实品质,不存在以次充好。

淘宝、天猫产品介绍:宣传中明确告知翻新件、拆车件。辩护律师从案件材料的相应销售流水记录的“产品品名”中,明确记载着“14655 雷诺科雷傲原装胎压监测器 轮胎压力 传感器 原装正品拆车件”、“3178" 路虎揽运21寸轮毂轮胎原厂拆车发现4升级马牌倍耐力轮胎275/45R21"”等“拆车”字眼,说明了被告人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形。

杨洋、王才利二人咸鱼上销售,而众所周知咸鱼本就是二手交易平台。

微信和淘宝、天猫的私信聊天:辩护律师提供的杨向阳等人的部分微信、淘宝、天猫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在单独向客户介绍产品时,也对拆车件、修复件或者全新锻造件等真实情况予以了介绍,并且明确告知客户不同类型的轮毂的价格差别,并没有拿修复件当全新件的行为。

(四)兴宇公司销售的拆车件、翻新件的产品单价,明显低于市场原厂全新件的单价,足以防止客户对产品是否为“新产品”发生误解。

卷8光盘的支付宝流水明确记载了“拆车件、翻新件”等的销售价格细节。尚咚咚证实“我们的价格低,比4S店低5-6倍,汽车配件商比我们高1至2倍。”尚纪委证实“平均来说我们出售的和官方品牌的价格要低两三倍,但也有价格类似甚至高的,因为他们没货,我们就能卖贵点。”马攀登证实“我们在网上卖的轮毂和正品的轮毂的价格相差了有两到三倍。” 何赛赛证实“怎么定价?例如我们采购旧轮毂需要200元钱,加工翻新一个费用需要200元钱,我们就把轮毂定价比成本高个二三百元钱,就卖600至700元钱。我们翻新的轮毂在销售时卖的价格低。”等等不一而足。

至于个别人即赵伟丽所称的“我们销售价和汽车官方品牌轮毂销售价一样,没有差异”与上述案件客观证据如流水记录显示的情况、以及其他各被告人能够相互印证的陈述严重不符。

(五)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李瑞平的证言显示,兴宇公司可以将收购的废旧汽车配件经过加工翻新后作为废旧汽配零售件销售。

三、本案指控有罪的证据一塌糊涂,证明各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却非常充分

(一)指控被告人存在“以次充好”的有罪证据严重不足

1、没有提取到任何客户证人的证言说明任何一位客户遭受了“兴宇公司以次充好”的情形。

鹿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2019年10月25日补充的所谓“杭州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打假特战队)提取尚咚咚等销售轮毂等涉案淘宝网店,均因淘宝客户投诉买到假货受到淘宝网的假货处罚”,首先来源不明、未附提取笔录、也无被调取方的签字确认,其次该文件上的各个“假货处罚分值”到底代表什么未予说明,而事实是有些扣分处罚是因网店使用他人照片被投诉侵权或者刷单行为,故该证据材料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根据淘宝网官方发布的《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及对应违规处理》(十二) 其他类:禁发商品及信息:6.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对应违规处理: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十二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即淘宝关于卖假货的处罚机制是:卖假货一次至少扣12分。因此,说明尚咚咚等人的网店没有因为卖假货而被做相应处罚。

2、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冒充自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以审计报告冒充鉴定意见,其违规执业行为已被投诉,该审计意见程序违法且内容不客观。

2018年8月30日,鹿邑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聘请书》(鹿公(经)鉴聘字〔2018〕10058号),内容为“对尚咚咚等17人生产、销售翻新汽车轮毂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及资金流向进行鉴定”,即委托事项为司法会计鉴定,并明确载明时间截止为2018年9月30日前。而立信所分别于2018年09月20日和2018年12月05日出具两份《关于鹿邑县尚咚咚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文书号均为:豫立信专审字[2018]第115号)。

(1)立信所并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而在上述二份《审计报告》中,立信所却公然在其首页注明“司法鉴定许可证号:4101026”,即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业务后,捏造其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虚假事实,指派注册会计师张国锋、全玉霞出具《审计报告》,以代替《司法会计鉴定》糊弄司法机关,其行为已经违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而审计报告被排除在法定证据之外。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委托机关关于完成鉴定的时间规定,在司法机关出具委托后96天才完成,违法违约。

(3)两份《审计报告》严重不客观、丧失独立性、公正中立性:以同一个文书号出具两份内容不同的《审计报告》,而第二份《审计报告》并非法定的《补充鉴定》或《补正》;标题《关于鹿邑县尚咚咚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4)两名注册会计师张国锋、全玉霞重复参加完成同一份《审计报告》,依法应予回避而未回避。

(5)依据言词证据等非财务会计资料鉴定。

(6)对法律问题作出判断,以审计调查代替刑事法律认定。

(7)检材不充分,检材来源和取得方式不明、涉嫌不合法。

(8)没有复核人签字,没有履行复核手续。

3、价格认定结论书

程序方面,案卷中未附侦查机关委托手续,办案机关也未履行《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程序,剥夺了被告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核的机会。
并且,(1)轮毂是否伪劣尚且存疑,价格认定的基础则不存在!价格认证中心根本不应受理该价格认证。

本案被告人对外销售相应轮毂时,即已明确告知是翻新产品。法律上,翻新产品不存在伪劣产品的问题。

鹿邑县公安局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时,未“明确同类合格商品及其技术指标、所处市场区域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019年02月18日,鹿邑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对尚咚咚等人翻新的二手、废旧汽车轮毂的质量是否伪劣、能否检测鉴定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记载“上述部门均以国家对翻新轮毂质量的“好与劣”没有明确的质量、行业标准。所以涉案翻新二手、废旧汽车轮毂是否是伪劣产品,相关部门均无法进行质量鉴定。”因此,受理资料不足,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第七条 “受理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侵权和伪劣商品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应明确同类合格商品及其技术指标、所处市场区域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办案机关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按上述规定,价格认证中心根本不应受理本案的价格认证。

(2)“价格认定标的”、“查验情况”根本未描述涉案轮毂的外观、标识等基本特征、实体状况等情形。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 22 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制作查验或者勘验记录并签字,同时要求参加查验或者勘验的其他有关人员在查验或者勘验记录上签字。” 本案中,虽然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指定2 以上认定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专家组成员分别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了实物查(勘)验”,但是,价格认定结论书未附有“查(勘)验记录”。

该《认定书》仅写“一、(一)价格认定标的:生产、销售伪劣宝马等车轮毂的价格认定。(物品详见价格认定明细表)”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第十四条 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资料以及实物勘验的情况,对侵权和伪劣商品的外观、标识、基本特征,或被侵权商品和同类合格商品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对价格认定结论所对应的价格认定目的、基准日期、价格定义、价格类型、所处市场区域等前提条件进行限定说明。

(3)无两名价格认定人员的签名,亦未提供价格认定机构人员的鉴证资质证书,无从审查该二人的资质问题、是否符合回避情形,辩方无从申请其出庭作证。

(4)鉴定依据违法。该《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价格认定依据(一)5、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而本案涉案轮毂并非侵权或伪劣产品。

(5)鉴定方法不科学。该价格认定书基准日期为2018年8月16日,与案发日期不相符,本案轮毂的销售日期跨度较长、但均发生在2018年7月以前,本案立案日期为2018年7月6日,而该价格认定书的认定日期为案发后,与事实不符。

(二)证明各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非常充分

组别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对象
第一组
1
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鹿邑兴宇公司)
卷7P100
被告人翻新、销售二手轮毂在法定经营范围内,行为合法,不具有犯罪故意
2
鹿邑县工商局:关于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情况说明
卷7P101
3
鹿邑兴宇汽车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辩护人调取
4
尚咚咚2018.9.18讯问笔录
卷2P119
5
继续坚持要求调取手机提出数据

6
SBT10529-2009二手设备流通技术规范通则 
商务部2010年3月1日
第二组
1
被告人微信朋友圈:拆车件、翻新件
辩护人调取
已销售的翻新轮毂中,明确告知系二手轮毂
2
被告人QQ空间:拆车件、翻新件
辩护人调取
3
杨洋、王才利讯问笔录-咸鱼本就是二手平台
侦查卷
4
卷8光盘内支付宝流水
电子证据
5
证人霍三峰、张广帅、霍智辛的询问笔录
法院补充卷
第三组
1
现场查封笔录和清单
侦查卷
未销售的轮毂库存中,大量非品牌轮毂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侦查卷
3
价格认定结论书-非品牌轮毂
卷7P43-70
第四组
1
上家刘天成询问笔录-宝马奔驰保时捷等轮毂
法院补充卷
已销售轮毂中,大量全新品牌轮毂、全新锻造轮毂
2
上家屈英均询问笔录-全新法拉利轮毂
法院补充卷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侦察卷

四、程序严重违法

(一)不当的舆论干预司法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甫一到案,本案侦查机关鹿邑县公安局就通过“法院未审,公安先宣传立功”,并同时大肆进行不实的宣传报道如“嫌疑人对废旧轮毂焊接、打磨、翻新后,在未经任何质量检测的情况下,以正品名义通过全国多地的4S店、汽修厂以及多个线上渠道卖给消费者”、“该企业低价购进大批废旧轮毂,挑选有商标的名牌轮毂进行加工,然后贴标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出售”等形式,给当地负责审查起诉和公诉的检察机关以及负责审判的法院造成了巨大压力。

(二)对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的一级残疾人进行关押,并进一步取证违法

杨兵属于先天一级残疾,生活严重不能自理;法院仅考虑到自己庭审的方便,根本不从保障人权和保障残疾人权利出发,冷漠冷血之至。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通字〔2016〕18号)“5—03.办案区3.办案区使用。(7)讯(询)问地点。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区讯(询)问室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医院等地点进行讯(询)问的;”,对被告人杨兵的取证地点违法的,依法应予以排除。

(三)法院违法要求辩护人庭前提交辩护见

2019年4月8日公诉机关将本案起诉到鹿邑县法院,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召开了庭前会议、8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然而,早在2019年的6月份,法院即要求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到底是法院想看还是由法院转交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种突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我任意赋权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直接构成合议庭法官应回避本案审理的情形。

五、本案是对二手市场行业认知的颠覆,鹿邑县政府各部门及司法机关对青年人的就业未能予以关怀和指导,能用行政手段规制的,却用刑事手段进行毁灭性打击,对鹿邑本就欠活跃的经济更添沉重打击

前已详述,兴宇公司在其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本案所涉产品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答复“兴宇公司可以将收购的废旧汽车配件经过加工翻新后作为废旧汽配零售件销售”。

二手行业有其市场行业标准,见商务部《SBT10529-2009二手设备流通技术规范通则》。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第5条,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标志、销售没有标志的再制造产品的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查处。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积极引导并予以规范,本来可以在经济形势已经如此严峻的背景下,有力发展当地的相应产业,解决诸如残疾人杨兵等多名乡梓的就业问题,助力国家2020年全面实现脱贫攻坚战的胜利。

兴宇公司并没有造成安全隐患等社会危害性,相反,本案的不当立案、抓捕,鹿邑公安这种无视二手行业特殊性的一刀切做法,不仅对二手汽车汽配零售件业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因为相关媒体报道自案发第一时间就大肆宣扬,对当地的招商引资是也是重大打击。

恳请法庭顶住来自公安机关的压力,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宣告本案被告人无罪

此致
鹿邑县人民法院


杨向阳的辩护人:黄佳德律师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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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黄佳德律师:轮毂滚滚向前,民企苦苦鸣冤 :杨向阳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辩护词

本文关键词: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词,黄佳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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